在此,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以成功案例的方式为您解析“集团诉讼能否以业委会的名义起诉开发商?” 经典案例 01 案件概述 2005年3月,X小区的业主开始入住小区。2012年1月,X小区成立业委会。自2005年业主入住至今,X小区内就一直没有正式的物业管理用房。原告通过多方查询,发现被告存在如下违法问题: 1、原本X小区的竣工图中明确显示有物业管理用房,但是尚未建设。被告也一直未能向原告交付物业管理用房,导致小区内一直没有正式的物业管理用房。 2、被告并未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将小区的排水系统接入市政管网,目前小区只能通过排水排污管道将污水排入灌渠中。 3、被告未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将小区内的供电系统接入市政双路供电,导致目前小区内仅仅是临时电。 4、被告将X小区内的变压器裸露放置于室外,严重威胁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5、根据被告提供的《业主手册》以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提供的(X)规审字X号文件,小区内应有一个业主专属的会所,但至今小区内没有专属会所。上述情况给入住后的业主生活造成很大困扰和不便,也存在生命财产安全隐患。 与开发商协商无果之后,业委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依据规划建设并交付物业管理用房给原告; 2、判令被告将X小区的排水系统(含排雨和排污)接入市政管网; 3、将X小区的临时供电系统改装成市政双路供电; 4、为X小区的供电变压器设置配电房并将变压器移入配电房; 5、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6、要求被告向小区提供会所公建。 一审法院以“原告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亦存在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情况,裁定驳回”。 不服一审法院,业委会上诉至中院。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02 律师评析 本案中,我们的代理原告之所以最终能到法院的支持是因为: 1、集团诉讼中,证据为王。在提诉讼之前,律师向各个相关的政府机关调查涉案项目的基本情况,并且获知““确实存在未将X小区排水系统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情况,主要责任在开发商。建议X小区依司法途径要求开发商依法将X小区排水系统接入市政排水管网,同时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等相关证据。 2、《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从其成立、职责及相关财产规定方面分析,业主委员会应属非法人组织,因为(1)系依法成立并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3)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投诉;(4)对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备有占有支配。故在本案中,业委会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提示: 1、对于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不能人云亦云,案例既有共性,也有个性。 2、业委会是个很特别的组织,业委会的筹备、成立,设立等,都有特别的程序。 3、专业的事情由专业的人来做。建议您身边的小区也遇到了问题时,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为您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争取利益最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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