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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受益人的指定

 卡卡2FM4 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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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表达歉意。本文本应昨天发出,但在关键细节上,我出了差错,故临时撤下。又因个人订阅号每天只有一次黄金般的发文机会,所以只能推迟到今天重发。

2、其次,表达谢意。昨天文章一经发出,许多非常专业的伙伴,便迅速的一针见血为我指出差错所在。以至我现在都怀疑,你们根本就不是来学习的,而是等着抓包的。哈……真的非常非常感谢你们!

3、前天,群里伙伴问了个问题,说:客户不幸身故,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还是前妻的名字。当然,按照一般保险公司的投保单设计,上面应该也明确了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投保当时的关系是“夫妻”。请问,现在身故保险金要支付给谁?

4、关于这个问题,起初是存在争议的。一种看法是,应当给前妻,因为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名字就是他前妻。另一种看法是,不应给前妻,因为合约定的受益人是“妻子”,现在这个人已经不是被保险人的妻子。

5、但随着高院在2015年12月1日正式颁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以后,这样的争议就不存在了。该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所以,此时保险金不可以支付给前妻,而要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来处理,即当作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6、实务中,常有伙伴为了减少客户投保时的反对问题,同时减少后期变更受益人的麻烦,就帮客户把身故受益人设置为“法定”。其实,但凡能够指定到具体人的,我都强烈不建议这么做。因为如果写“法定”,在后期支付保险金时,无论对客户家人,还是对保险公司,都是个麻烦,甚至会有损失。届时,受益人需要证明他(们)有受益权,且只有他(们)有受益权。保险公司并不知道,法定继承人应该有哪些。这就往往需要公证,公证就会发生费用,有费用就会产生矛盾。

7、因此我一再强调,保险营销员拿的佣金,绝不只是对于这一单的销售奖励。销售完成,你就不管不顾了?这肯定不行!只要客户买了你的保单,你从此就要时刻关心照顾他了。许多优秀的营销员,跟客户的关系都非常好。客户家里有什么变故,都愿意跟营销员说道。如果能做到这种地步,你才真正合格。

8、再介绍一个我亲身参与的理赔案例。夫妻俩离婚,儿子跟了妈。妈妈给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受益人指定为儿子——这种设置方式是没问题的。后来,妈妈不幸因病身故。彼时,孩子还未成年。孩子的外公、外婆、阿姨、舅舅……一大家子来到公司,为孩子申领保险金,要求我们将保险金打到外公的账户。请问,可以吗?

9、我向这一大家子解释,孩子现在未成年,他目前唯一的法定监护人,是他爸爸——也就是身故客户的前夫。所以,我们只能把钱打到孩子父亲的账户中。但是夫妻离婚时,两家人闹得非常不愉快,所以你可以想象,当我告诉女方家属这样一个结果时,他们的反应有多激烈。

10、外公强调说,自他们离婚后,孩子就一直跟随母亲住在娘家。孩子父亲从来没尽过父亲的责任,你们怎么可以把这么一大笔钱给到他呢?可是,作为保险公司,我们无权界定孩子父亲是否尽责,更无权剥夺他的监护权。所以,虽然个人非常理解女方家属的心情,但公司操作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1、最后,在反复耐心的解说下,女方终于表示理解。在孩子父亲领取保险金之前,我们请他签署了一份《声明书》。其中言明,父亲只是替孩子保管这笔资金。在孩子年满18岁成人之时,父亲应当将这笔保险金,在扣除这些年用于养育孩子的合理金额后,全数交还给孩子。

12、孩子父亲看上去似乎也是个讲道理的人。他主动表示,儿子是他亲生骨肉,养育儿子本就是他的责任,不需要用到这笔保险金。儿子18岁后,他会将这笔钱全额交到儿子手中。

13、这是将近20年前的案子,现在就当故事讲。但每个身故理赔案,对一个被保险人而言,都将是他此生需要办结的最后一件事。作为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我们责任重大。下次,对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设置,请大家表现出专业,与客户认真探讨后,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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