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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给包工头打工,这次却不能算工伤!

 昵称59573445 2021-03-28

法话石说昨天,《法话石说》推送了一篇《没有劳动关系就不能认定工伤吗?》,文中的“向钱进”同样也是给包工头打工,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却被人社局坚决地认定了工伤。本案的“向钱进”就没有这么“幸运”,官司一样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却不被支持。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案情回放

“斯有理”酒店因酒店装修,将装修工程发包给案外人“向后进”,“向钱进”系“向后进”之弟,并经“向后进”安排于201643日到“斯有理”酒店从事装修工作。2016510日,“向钱进”在工作中受伤。

(一)“向钱进”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斯有理”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无劳动关系!

2017615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向钱进”“斯有理”酒店之间从20164月至今不具有劳动关系。

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向钱进”未起诉。

(二)2017710日,“向钱进”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万盛经开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工伤。

区人社局:无劳动关系,不予受理!

万盛经开区人社局于同月18日作出万盛经开人社伤险不受字[2017]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向钱进”不服,2017811日向重庆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重庆市政府:人社局没错。没劳动关系,咋认定工伤!

市政府于2017112日作出渝府复[2017]7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万盛经开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四)“向钱进”还是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五中院:没劳动关系是不能认定工伤啊!人社局、市政府都没错!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向钱进”的受伤情形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斯有理”酒店是将其自有的酒店装饰工程交予“向后进”承建,而非将其承包业务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因此,“向后进”在承建该工程中聘请“向钱进”工作,致“向钱进”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前述规定,“斯有理”酒店与“向钱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斯有理”酒店也不应作为承担“向钱进”因工伤亡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万盛经开区人社局认为“向钱进”未能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与“斯有理”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五)“向钱进”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向钱进”称:“斯有理”酒店将装修工程承包给自然人“向后进”的行为已是法律事实且该承包行为违法,酒店装修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向后进”并不具有装修资质,本案“向钱进”所受伤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应由第三人“斯有理”酒店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辩称:因生效仲裁文书已确定“向钱进”与“斯有理”酒店之间从20164月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向钱进”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万盛经开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

重庆市政府辩称:本机关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斯有理”酒店辩称本店仅将涉及木工装修部分承揽给“向后进”“向钱进”与本店从20164月至今并不具有劳动关系,其作为“向后进”所雇佣的人员在劳动中受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重庆高院:没劳动关系啷个认定工伤嘛!支持人社局、市政府!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因该项规定的适用前提是用工单位将其所承包的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而本案中,斯有理酒店系将其自身店面的部分装饰工程交予“向后进”进行,并不存在二次发包或转包等情形,因此“向后进”“斯有理”酒店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向钱进”作为“向后进”雇用的人员从事劳动,其与“向后进”之间形成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向钱进”因从事雇佣工作受伤,要求“斯有理”酒店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于法无据。且生效仲裁裁决已确认与“向钱进”“斯有理”酒店之间从20164月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

故万盛经开区人社局以“向钱进”未能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与“斯有理”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重庆市政府在收到“向钱进”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六)“向钱进”想不通,人家没劳动关系也能认定工伤,啷个轮到我就不行呢?!果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劳动关系,坚决不能算工伤!

裁判理由

本案审查焦点是“向钱进”在本案中的情形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斯有理”酒店将酒店部分装修工程交予“向后进”“向钱进”作为“向后进”雇用的人员从事劳动,其从事该装修工程中受伤是否认定工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钱进”仍可基于其与“向后进”之间的雇佣关系,依法寻求民事救济。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向钱进”撤销万盛经开人社伤险不受字〔20173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及重庆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审判长:杨科雄;审判员:李智明、李德申;

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案劳动者及雇主、单位均为化名)


法话石说看到此处如果还没看明白的,咱给总结一下败诉的原因:

(1)“向钱进”这回没有跟对老板;同样是给包工头干活,给“一包”打工的,不是工伤;给“二包”打工的,却有可能是工伤哦!打工不易,别光顾干活,还得跟对老板呐!

(2)诉讼方向(案由)搞偏了,应该起诉雇主同时追究酒店的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从一开始,“向钱进”就未委托律师参与(可能也未咨询过律师,要么咨询了个免费的),凭一己之力打到最高法院。历时近三年,结果却回到原点。

最后,给看官们留个小问题,如果“向钱进”曾免费咨询过很多律师,结果败诉了,能告这些律师吗?比如这样的:

本案案号

(2017)05行初567

(2018)渝行终170

2018)最高法行申1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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