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62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举例or解读】 有且仅有两种情况才会导致赔偿。 第一种:在附义务的赠与情况下,受赠人虽然是受赠到了财产,但同样也要履行约定的义务。此类情形下并不要求造成受赠人损失才可主张赔偿。 虽然很多时候所附带的义务与赠与的财产从金钱价值上是不对等的,但从法律角度出发,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这时候如果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就会导致权利和义务不对应,与当时约定存在偏差,导致受赠人遭受损失。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赠与人赔偿,但赔偿也应当仅限于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否则将会无限度扩大赠与人的责任。 第二种:在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况下,受赠人就有理由相信受赠的财产是无瑕疵的,此时若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类情形下,前提条件是因为受赠人相信赠与物无瑕疵,从而导致其产生损失。 该条文中虽然规定的较为绝对化,但立法是考虑到“是否可能”,若赠与人在订立赠与合同时都不知道有瑕疵,那就不应强求赠与人承担责任。若赠与人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因过失导致未告知,也不应强求其承担责任。 保证无瑕疵也并非是绝对性的无瑕疵,而应仅限于赠与财产处于普通的无瑕疵状态,普通二字就会存在一个认知上的偏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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