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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快递哥造谣“出轨”导致抑郁,聚焦诽谤罪的定义

 轻松悦分享 2021-04-12


几个月前,“杭州女子被造谣出轨快递员”是网友热议话题之一。按照余杭公安发布的警情通报及媒体报道,郎某趁吴女士(化名)在小区快递驿站取快递时拍摄视频,出于博人眼球目的,郎某与朋友何某通过分饰“快递小哥”与”女业主“身份,捏造暧昧的微信聊天内容,并将摄录的吴女士视频与聊天内容截图发至微信群,后视频与截图被第三人打包发至其他微信群,随后开始在网络传播。因此,余杭公安局对郎某、何某的诽谤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近日,继行政处罚之后,案件又有了新进展,按照余杭法院官方微博发布的消息,余杭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谷某某诉郎某某、何某某诽谤案。
 关于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如下:
(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从构成要件分析“杭州女子被造谣出轨快递员“这一案件,客观上郎某、何某二人伪造微信聊天记录,并将私自拍摄的视频发至微信群,贬低吴女士人格、损害吴女士的名誉;主观上二人是出于博人眼球的目的,即郎某、何某的行为构成”以其他方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但最终定罪量刑,还需要符合”情节严重“条件。

按照吴女士微博@NoAge-Jessie所称,由于郎某、何某的诽谤行为,导致她已经“社会性死亡”。她不间断收到网友的恶意留言攻击;工作中领导指责、同事议论嘲笑,也因此被辞退;精神状态受到严重影响,已确诊“抑郁状态”。
 那本案情形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呢?或者如何评价“情节严重“呢?
具体的评价标准可以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本案是否能够评价为“情节严重”,需要根据自诉人吴女士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综合评判。我们暂时无从得知吴女士向法院提交的自诉材料,但可以持续关注后续判决颁布,总会见分晓。
 互联网社交媒体的出现,已经成倍放大舆论的影响力。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为流量点击、博人眼球的行为绝不可取!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应当互相尊重,这也是名誉权存在的原因之一。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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