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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纪委派驻纪检组 纪律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千斤顶21 2021-04-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纪律审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县纪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县纪委请示报告,必要时可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条  派驻纪检组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以下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应予以受理:
      (一)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党组织的问题线索;
      (二)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以下干部的问题线索;
      (三)上级纪委交办或需要派驻纪检组直接调查的反映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问题线索。
       具有县纪委部分授权职责的派驻纪检组,按有关规定受理问题线索。
       派驻纪检组收到驻在部门以外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转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办理。
       派驻纪检组对信访举报件以外涉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县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包括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中发现,巡察、审计中发现,执法和司法机关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县纪委信访室。
       第四条  派驻纪检组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和集体排查。派驻纪检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
       派驻纪检组收到或执纪审查中发现反映管辖范围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当集体研究,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经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分类处置,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每月送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五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派驻纪检组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经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依照谈话函询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谈话应当由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进行,必要时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  函询应当以派驻纪检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并在每页签名确认,由其所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驻在部门直属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前述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派驻纪检组。
        第八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报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派驻纪检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报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开展初步核实工作。
       第十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与初核情况报告一并报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县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派驻纪检组可以对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实施初步核实。派驻纪检组启动初步核实前,应当制定初核工作方案,送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办理审批手续,由派驻纪检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由派驻纪检组召开组务会议提出拟立案建议,撰写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意见,送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审核,由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报县纪委相关负责人审批,派驻纪检组按审批意见办理。经批准同意立案的,由派驻纪检组召开组务会议研究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立案审查决定书同时抄送县纪委信访室、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直属机关纪检组
       对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纪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予以立案审查。
       因执纪审查工作需要,暂时不宜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意见的,经县纪委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立案审查后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对立案审查的案件,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审查方案经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派驻纪检组应当根据案情,经派驻纪检组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组长、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查工作。
       需要组织人事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审计机关等单位配合或采取相关调查措施的,派驻纪检组应当报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审核把关,由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协调办理。
       经县纪委相关负责人同意,派驻纪检组可以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纪委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四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派驻纪检组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
       审查工作结束后,派驻纪检组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十五条  对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必须移送审理。派驻纪检组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案件,经组务会议讨论提出党纪处分初步意见后,应当将案件审查情况和有关处理意见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通报并征求意见,形成意见后经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移送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审理。
       派驻纪检组立案审查的其他案件的处理,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按照规定办理,办理情况报派驻纪检组备案。
       第十六条  县纪委案件审理室依照规定对派驻纪检组移送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十七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到审查报告后,成立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并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二)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县纪委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派驻纪检组重新调查或补证。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并最终形成审理报告。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县纪委相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征求有关派驻纪检组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意见,达成一致意见的,共同会签后呈县纪委相关负责人批准,以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名义批复有关派驻纪检组;若意见分歧较大的,应由县纪委相关负责人召集本委有关部门及派驻纪检组集体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组收到处理意见的批复后,应及时送相关党(工)委(党组),根据干部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下达处分决定。派驻纪检组须将处分决定书报送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备案。
       有关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工作由派驻纪检组负责。必要时,县纪委案件审理室予以协助。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有关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派驻纪检组负责监督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公安局驻县教育局、驻县卫计局、驻县食药监督局、驻县财政局等纪检组应根据党的组织关系隶属管理原则移交有关或县直属工委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下达处分决定的单位依照规定受理,派驻纪检组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原则上应当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纪律处分;符合移送司法机关后再做出纪律处分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移送司法机关的相关事宜,派驻纪检组先报送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审核把关后,由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交县纪委信访室协调办理。派驻纪检组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第二十二条  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受到刑事处罚需追究纪律责任的,由驻在部门的党组织按照规定提取相关材料,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给予党纪处分,派驻机构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派驻纪检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派驻纪检组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制度,严禁泄露纪律审查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不正常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审核同意,派驻纪检组将涉案款、涉事物品交由县纪委办公室财务统一保管;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涉案款物。涉案款物清单复印件抄送县纪委信访室、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派驻纪检组查办重大、复杂案件需要抽调人员的,可以向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请,由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协调办理。
       查办科级以下干部可由派驻纪检组商驻在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抽调人员工作。
       第二十七条  派驻纪检组需要使用县纪委机关执纪审查约谈室的,应当向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由纪检监察室呈报县纪委相关负责人批准,并报送县纪委信访室备案。约谈安全陪护工作由派驻纪检组负责,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协助指导。
       第二十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派驻纪检组要严格执行执纪审查安全工作纪律,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为执纪审查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审查组组长为直接责任人,实行“一岗双责”。县纪委信访室、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派驻纪检组执纪审查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派驻纪检组纪律审查统计数据,每月报县纪委信访室,同时抄送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涉及党风政风类的,同时报送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信访室和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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