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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交纳上诉费,被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时应如何救济
2021-04-14 | 阅:  转:  |  分享 
  
忘记交纳上诉费,被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时应如何救济【案例】张三与李四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结束后,张三在上诉期提起递交了上诉状,但因为家里
人生病,忘记了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视为张三自动撤回了上诉。张三对该裁定不服,想申请再审,但再审法院对其再审申
请不予受理。张三不知该怎么办。【法律分析】其一、当事人上诉应在民事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或对民事裁定书不服的,在裁定书送
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上诉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上诉
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中,张三就属于递交了上诉状,但未缴纳上诉费,法院裁定撤回上诉
。其三、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才能申请再审,对其他裁定不能
申请再审。故,本案中张三不能就法院裁定张三自动撤回上诉的裁定申请再审。其四、本案法院裁定张三自动撤回上诉,此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如
对一审判决不服,张三可以针对生效的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
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
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
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
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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