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促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是指上级执法机构对下级执法机构以及各级执法机构对所属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执法人员身份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对否合法、及时、客观、全面; (六)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七)执法案卷制作是否规范;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九)法制学习、培训情况; (十)文明执法、依法办案有无投诉情况; (十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第五条 行政执法考核采取日常监督考核(30分)与集中综合考核评定(70分)相结合,满分为100分的考核标准。 日常考核主要是根据平日的工作交流情况、报送备案资料、上报工作信息、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记载、统计和考核的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赋分; 集中考核采取集中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记录、行政执法卷宗材料等对照考核标准赋分。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档: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70分以上(含70分)为达标,不足70分的为不达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议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达标: (一)应发现未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的; (二)徇私枉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文明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丢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一个以上行政决定未被复议机关维持而撤消或在诉讼过程中败诉的。 (六)拒绝接受考核评议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对执法工作卓有成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在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被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上级或同级政府等上级部门评为先进的,加5分;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重大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加8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加5分,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加3分,在全县有重大影响的,加1分; (三)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有创意,且有典型经验,被上级机关推广的,加5分。 第九条 省级由考核小组组织评议考核,市县级农业综合执法考核由法制审核部门每年对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状况组织评议考核,并形成评议考核报告。 第十条 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建议在年度综合考核中加上一定分值;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当年不能评为执法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