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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1-04-22 | 阅:  转:  |  分享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染整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电子邮箱::994295829@qq.com。

通信地址:浙江省西湖区圣苑北街66号;邮编:310030。







2021年3月目次

1总则 1

2基本规定 2

2.1一般规定 2

2.2选址 2

2.3安全 3

2.4职业卫生 5

2.5环境保护 5

2.6消防 6

2.7节能 10

3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染整 11

3.1生产设施 11

3.2辅助和公用设施 11

4毛染整 13

4.1生产设施 13

4.2辅助和公用设施 13

5丝绸染整 14

6针织染整 15

6.1生产设施 15

6.2辅助和公用设施 15

起草说明 16



1总则

为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染整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设、维护、拆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染整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染整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且无相应标准时,经合规性判定符合本规范功能、性能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染整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设、维护、拆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染整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2.1.2染整工程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估、节能评价。

2.1.3染整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防治污染设施和职业卫生及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1.5染整工程项目建设应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按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对产生的废弃物及污染物进行处理。

2.1.6染整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2.2选址

2.2.1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地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3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内;

4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持的区域;

8对飞机起落,机场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重要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受海啸或潮涌危害的地区。

2.2.2当厂址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应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

2.2.3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2.2.4染整工程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符合本地区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规划。



2.3.1染整工程项目建(构)筑物结构设计时,建(构)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项目选应满足抗震设计的要求;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按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确定

2.3.2染整工程项目

2.3.3染整工程项目在建(构)筑物结构设计之前,必须按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2.3.4染整工程项目建(构)筑物

1结构

2进行结构改造、改建或扩建时;

3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等质量缺陷时。

2.3.5染整工程项目建(构)筑物结构设计时,应选

2.3.6染整工程项目的给水系统应满足项目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需求。回用水管必须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措施,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连接。

2.3.7染整工程项目的排水设备、管道的布置与敷设不得对生活饮用水造成污染,不得对环境造成空气污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2.3.8染整工程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的集中控制系统设备用电应采用不间断装置供电。

2.3.9

2.3.10染整项目的可燃、可爆粉尘的除尘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尘室应单独布置,设置泄设施

2不同爆炸危险等级的区域,不应合用除尘系统

3干式除尘器应能连续过滤、连续排杂,还应及时清理、清扫严禁采用沉降室4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器进行处理,且应设置泄爆装置

2.3.11染整工程项目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抗震设防的要求。

2.3.12染化料、助剂的存放应有专用存贮间,并分类存放。在专用存贮间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以及简明的中文警示说明。

2.4职业卫生



2.4.2制网间应与主要车间隔开,并应有通风排毒设施。

2.4.3染化料磅(称)料、配料(液)操作间应单独设置,并应有良好的通风。

2.5环境保护

2.5.1染整工程项目的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废水应清污分流、分质回用,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清洁废水回用等措施。

2.5.2染

2.5.3染整工程项目生产车间或者作业场所应严格控制噪声采取减振、机器基础的动对临近的人员、精密仪器、仪表、工厂生产以及建筑物产生有害影响,应采用隔措施。

2.5.4

2.5.5染整工程项目厂区的雨水应集中排放,在排入水体或市政雨水管前应设置雨水收集设施,对初期雨水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雨水应进行收集、监测、处理并应符合标准后排放。

2.5.6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5.7染整工程项目设备的拆除过程中不应对土壤造成污染,不应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2.6消防

2.6.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和数量等因素划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分类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6.2染整工程项目中的设施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6.2的规定。

表2.6.2染整工程项目中的设施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



染整工程中的设施

防火间距

(m)





厂外建筑物

或其他设施 生产、辅助生产设施及公用工程站设施(建筑物或露天装置) 甲乙类仓库 甲、乙类(甲、乙类仓库除外) 丙类 1.厂外民用建筑 25 17 2.厂外铁路 40 30 25 3.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30 22 4.厂外其他公路 20 15 12 5.室外变、配电站(总有量>10t,≤50t) 25 15 6.电力线路 1.5倍杆() —— 7.Ⅰ、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 40 30 8.通航江、河海岸边 20 15 9.地区地面辐射输油()道() 45 34 10.埋地敷设输油() 30 22 注:

1染整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相邻工厂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2.6.2的规定;

2一座甲类仓库中物品的储量小于或等于10t;

3染50m;

4当一座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防火分区时,应依据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类别确定该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

5当相邻公路为高架路时,以高架路水平投影的边线计算防火间距;

6

2.6.3染2.6.3的规定。

2.6.3染整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厂房、辅助生产建筑(除外)公用工程站 、生活建筑 及散发火花地点 仓库(≤10t) 甲乙类或泵房 、乙类液体 铁路()

主要道路 耐火等级 码头装卸站 铁路装卸站 一、二级 、二级 甲类 乙类 丙类 丁、



丁、戊 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建筑(仓库除外)公用工程站 一、二级 12 12 12 12 14 25 25 30 12 20 35 25 30 20 10 乙类 12 10 10 10 12 25 25 30 12 15 30 20 25 10 10 丙类 12 10 10 10 12 10 12 20 12 12 25 15 20 10 — 丁、戊类 12 10 10 10 12 10 12 15 12 12 20 12 15 10 — 三级 丁、戊类 14 12 12 12 14 12 14 20 15 14 25 15 20 10 — 行政、生活 耐火等级 一、二级 25 25 10 10 12 6 7 15 25 25 40 30 35 — — 三级 25 25 12 12 14 7 8 20 25 25 40 30 35 — — 明火及散火花地点 30 30 20 15 20 15 20 30 30 35 25 30 20 10 甲类仓库(10t) 12 12 12 12 15 25 25 30 20 35 25 30 30 10 罐区甲乙类或泵房 20 15 12 12 14 25 25 30 20 15 10 12 20 10 注:1表中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建筑、公用工程站、行政生活建筑均指单层或多层建筑。高层建筑之间或高层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增加3m;2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丁、25%;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为:甲、乙类生产厂房之间不应小于6m;丙、丁、4m;4当一座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防火分区时,应依据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类别确定该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5丙类泵或泵房,防火间距可按本表中甲、乙类泵或泵房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减少25%,但不应小子8m。丙类闪点大干120℃可燃液体储罐与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中丙类(闪点60℃~120℃)25%,但不应小于8m;6表中“V”为储罐公称容积;7罐区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防火间距减少50%;8当染整工程中甲、乙类可燃液体罐区的储量大于表中数字时,与相邻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9除甲类仓库外,其余类别的仓库包含在辅助生产建筑中。

10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11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2.6.4染整工程项目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条为强制性条文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

丁类生产中的某些

工段,

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出钢火花,从加

热炉内取出赤热的钢件进行锻打



钢件在热处理油池中进

行洋火处理,使油池内油温升高,都容易发生火灾。对于



级耐火等级建筑,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水构件或钢构件,难

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



这些厂房虽属丙



丁类生产,也要

严格控制,除建筑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

采用一、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为强制性条文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

丁类生产中的某些

工段,

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出钢火花,从加

热炉内取出赤热的钢件进行锻打



钢件在热处理油池中进

行洋火处理,使油池内油温升高,都容易发生火灾。对于



级耐火等级建筑,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水构件或钢构件,难

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



这些厂房虽属丙



丁类生产,也要

严格控制,除建筑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

采用一、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为强制性条文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

丁类生产中的某些

工段,

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出钢火花,从加

热炉内取出赤热的钢件进行锻打



钢件在热处理油池中进

行洋火处理,使油池内油温升高,都容易发生火灾。对于



级耐火等级建筑,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水构件或钢构件,难

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



这些厂房虽属丙



丁类生产,也要

严格控制,除建筑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

采用一、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6.5在染整工程项目生产厂房中,下列支承设备的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爆炸危险区范围内支承设备的钢构架(钢支架)、钢裙座;

2支承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甲类物质设备及闪点小于或等于45℃乙类物质设备的钢构架(钢支架)、

3支承操作温度等于或大于自燃点且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闪点在45℃~60℃之间的乙类可燃液体设备及丙类可燃液体设备的钢构架(钢支架)、

当上述钢结构设置在厂房的梁、楼板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厂房梁的耐火极限;当上述钢结构独立设置在地面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厂房柱的耐火极限。

2.6.6染整工程项目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和被可燃液体严重污染的排水管道系统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水封,且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渠)出口处

2工艺装置、储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处;

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主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全厂性干管、主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

5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房间,每个房间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应设置水封井。

2.6.7染整工程项目的自备电站、变配电所、工艺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电话机房、空调机房、总值班室、防排烟机房等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2.6.8染整工程项目库房照明灯具防护等级、隔热、散热

2.6.9染整工程项目下列生产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印染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

2丙类中的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

3印染车间的电及天然气加热、烘干区域。

2.6.10热定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防止回火并安装相应的灭火设施。

2.7节能

2.7.1

2.7.2染整工程项目车间照明应采用混合照明方式。

2.7.350℃,除设备操作口以外







3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染整

3.1生产设施

3.1.1

3.1.2汽油气化室与相邻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h,隔墙上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应泄压不发生火花地面。

.3水洗机、皂洗机等连续式水洗装置应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

.4禁止使用亚氯酸钠漂白工艺和设备。

.5有丝光生产线的企业应配备碱液回收装置

3.1.6不得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和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进口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型设备、圆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机。

.7碱减量废水应单独处理,废水中的对苯二甲酸应回收利用。

3.1.8高温高压卷染机,高温高压气流染色机、高温高压经轴染色机、高温高压喷射染色机,当介质温度高于98℃时均应设置温度、压力安全联锁控制装置。介质的排放温度高于98℃并具有高温排放功能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3.2

3.2.1液氨整理工段中的自动控制系统设备用电应采用不间断供电装置供电。

3.2.2爆炸危险区域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甲苯、液氨等储罐,油性涂层等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导消措施。

3.2.3在使用煤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的烧毛工段、热定形工段及锅炉房,在使用甲苯、二甲基甲酰胺和液氨等散发爆炸性气体的油性涂层工段、溶剂调配间和液氨整理车间,均应采取下列措施:

1室内应有独立通风措施,对外应设有泄压的门窗或轻型泄压屋面;

2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

3.2.4油性涂层工段、化学品库、液氨整理等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3.2.5涂层、液氨整理应根据污染物特征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其室内空气质量应





4毛染整

4.1生产设施

.1不得采用吨原毛洗毛用水超过20吨的洗毛工艺与设备

4.1.2汽油气化室与相邻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h,隔墙上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应泄压不发生火花地面。

4.2辅助和公用设施



1

的有关规定

防尘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





调节设计规范

))

GB

500

1

9

和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

))

GBZ

1

的有关规定,工作场所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l

部分:化学有

害因素

))

GBZ

1

的有关

4.2.2在使用煤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的烧毛工段、热定工段及锅炉房,均应采取下列措施:



2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





5丝绸染整

5.0.1在使用煤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的热定形工段及锅炉房,以及使用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散发爆炸性气体的涂层工段、调配间,均应采取下列措施:

1室内应有独立通风措施,对外应设有泄压的门窗或轻型泄压屋面

2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

5..2油性涂层工段、化学品库等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0.3精练、印花和后整理车间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场所应根据污染物特征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





6针织染整

6.1生产设施

6.1.1整理车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为独立工段,对外应设有泄压的门窗或轻型泄压屋面。

6.1.2针织纱线丝光和坯布丝光的企业应配备碱液回收装置。

6.2辅助和公用设施



6.2.2爆炸危险区域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液氨等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导消措施。

6.2.3在使用煤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的烧毛工段、热定形工段及锅炉房和液氨整理车间,均应采取下列措施:

1室内应有独立通风措施,对外应设有泄压的门窗或轻型泄压屋面;

2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

6.2.4高温高压卷染机,高温高压气流染色机、高温高压经轴染色机、高温高压喷射染色机,当介质温度高于98℃时均应设置温度、压力安全联锁控制装置。介质的排放温度高于98℃并具有高温排放功能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6.2.6液氨整理、烧毛、印花和后整理车间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场所应根据污染物特征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其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定型1

的有关规定防尘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

1

9

和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

的有关规定,工作场所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l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

的有关



一、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启动了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7]号),其中明确下达了《染整工程项目规范》(2018-01-058)的

二、起草单位、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

(一)起草单位:

浙江省省直建筑设计院、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中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东华大学、浙江理工大学、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映山红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鲁泰集团鲁丰织染有限责任公司。

(二)起草人员:

陈建波黄金安陈波跃王金火肖洪胡雨前邵文彬张庆生军邹宗骥健贾义军王黄樟庭赵涛李瀚宇杜鹃孙淑娟张战旗吴笑颜李伟任慧鑫胡彦英



三、术语3.0.1气体烧毛gas?singeing

使用煤气、汽油气化气、丙烷、丁烷、液化气等可燃气体,通过燃烧去除纱线或织物表面绒毛的方法。

3.0.2丝光mercerizing

在一定张力下,对棉、麻织物或纱线经烧碱溶液处理以改善纤维相关性能的工艺过程。

3.0.3染色Dyeing

对纤维和纤维制品施加色彩并使其具有耐水洗、日晒、摩擦等色牢度的加工过程。

3.0.4印花Printing

用染料或颜料在纺织物上形成图案的工艺过程。

3.0.5碱减量weight?loss?of?the?fiber?treated?with?alkalisolution

用烧碱溶液在一定温度下对涤纶织物进行水解剥蚀处理以改善风格的工艺。

3.0.6涂层Coating

在织物表面涂覆或粘合一层高聚物材料,使其具有独特的外观或功能的工艺过程。

3.0.7热定heat?setting?

用加热的方式使热塑性纤维及其混纺或交织物形态相对稳定的工艺过程。?

3.0.8液氨整理liquid?ammonia?finishing

用液态氨对纤维素织物进行处理,彻底消除纤维中的内应力,改善光泽和服用性能的工艺。



为便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和染整生产企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草案起草组按照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0.1

【编制依据】本条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版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起草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版第十条的规定,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2016]166号)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新制定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本规范为工程项目类规范,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总量规模、规划布局,以及项目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



1.0.2

【编制依据】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工程建设规范研编工作指南”的第四条“工程规范覆盖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设、改造、维修、拆除等全周期”的要求。

【起草说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工程建设规范研编工作指南”的第四条的要求。明确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染整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设、改造、维修、拆除必须遵守本规范。由于染整工程项目涉及的面较广,根据工艺流程和产品分类,本规范所指染整工程项目的范围(或涵盖范围)明确为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染整、针织物染整、丝绸染整、毛染整的工程项目,服装后整理染整项目本规范未涵盖,归入服装工程项目规范中。

1.0.3

【编制依据】为满足合规性要求新增。

【起草说明】

1.0.4

【编制依据】新增条文。

【起草说明】工程规范是全社会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工程建设的基本指南和底线要求。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技术规范的关系。本规范与工程建设领域的其他技术规范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技术规范体系,本规范是染整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通用的技术要求应执行其他通用规范。因此必须注明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的通用技术规范。







2基本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

【编制依据】1.本条根据工信部《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第二条工艺与装备中第(一)款和第五条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中第二款、第三款有关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规定制定。

【起草说明】为了鼓励染整工程项目在建设中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从而达到节约能源与资源、保护环境和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国家工信部对染整工程项目建设的工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环境方面的要求理应贯彻落实而综合编制此条文。

2.1.2

【编制依据】1.依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染整工程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污染水,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建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产、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实施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其中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部门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估,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的规定。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

【起草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估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的评估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规划和评估,预估或着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在染整工程项目的建设及生产过程中,与周边环境关系密切,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可明确染整工程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相关方的环境责任及规定应采取的行动,可为染整工程项目设计、建设过程提出环保要求和建议,同时可为所在地环境管理提供对染整工程项目实施有效管理的科学依据。

安全评估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主要依据工程管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规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染整工程项目的建设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通过安全评估可系统地从规划、设计、安装、运行、辩证和维修等全过程进行控制,建立染整工程项目系统安全的最优方案,并为实现染整工程项目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标准化和科学化创造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部门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估,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2.1.3

【编制依据】1.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版)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起草说明】染整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必须先向上级相关部门立项、批准后方可进行。根据安全评价、环境评价,对项目提出的要求、对策及措施,在进行设计时认真考虑,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通过上级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施工时,同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环保设施的施工工作。项目竣工后,打报告给上级相关部门(安全、消防、环保)进行“三同时”竣工验收。项目投产时,按设计要求施工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环保设施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项目的本质安全度。从源头上消除可能造成事故和职业病、环境污染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新项目正常投产使用,防止事故损失,染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执行三同时。

2.1.4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制定本条。

【起草说明】国家多个法律要求染整工程项目材料和设备的选择首先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确保建设项目能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并能达到设计产能。同时工程项目的建设还应满足安全、节能与环保的要求。严禁采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2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工艺和设备。

2.1.5

【编制依据】此条参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起草说明】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要求制定。

环保法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环保法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环保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因此要求染整工程项目在建设应合理利用资源采取措施减少污染产生的进行处理2017,第四条)

2.1.6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版,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

【起草说明】本条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版,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所以本条款要求染整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进行验收。







2.2选址

2.2.1

【编制依据】本条是根据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14条(强制性条文)设置的。

【起草说明】在这些地区(段)建设工业企业将直接影响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及公共利益,故作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如果建筑物建在9度及9度以上地区,超出了GB50011规范的适用范围,既增加了工程基建投资,又增加了建筑物、构筑物及生产设施的不安全因素,解决抗震加固问题的难度将非常大。故为确保安全,规定不应在9度以上的地震区选。

2.泥石流、严重滑坡是以往山区建厂中曾多次发生又较难解决的问题,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泥石流、严重滑坡直接威胁人员的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如我国甘肃舟曲发生的特大泥石流灾害,导致127人遇难,1294人失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规定不应将厂址选在有泥石流、严重滑坡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在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建厂,易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断裂、损坏、位移、倒塌,会直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危及人身安全。。

4.爆破危险区界限内不得建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中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安全允许距离)作了规定,厂址不得进入。

5.在水库的下游建厂,必须确保水库堤坝稳固且使厂址不受洪水及堤、

6.为了保障人员的安全,应避免在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内选择厂址。

7.本款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制定。

8.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重新颁发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不可侵占的地面和净空界限范围内

9.本款是指沿海、

(1)

(2)我们要接受2004年12月26日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附近发生的一场里氏9.0级地震,继而引发了巨大海啸的教训,7个亚洲国家和1个非洲国家遭受重创。灾难失踪总人数约达23万人,给南亚和东南亚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财产损失。虽然该灾难没有波及我国,但是临近的韩国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海域发生里氏9.0级强烈地震,引发大规模海啸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3)我国有关专家呼吁要开展对海啸、潮涌等自然灾害的研究预警,以提高国民的防灾自救意识和能力。

(4)我国核电工业已走在其他工业行业的前列,早在《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GB/T50294中的第条就有规定,“厂址不应位于地震引起海啸或涌危害的地区”。

2.2.2



【起草说明】为了保证企业不受洪水和内涝的威胁,厂址选择应重视防洪排涝。慎重地确定防洪标准和防洪措施。其防洪标准应根据企业规模、重要性、服务年限、经济等因素确定。由于本条第1款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当避免不了时,必须可靠、安全的防洪、排涝防护措施,故列为强制性条款。

2.2.3



【起草说明】山区建厂防御的重点是地质灾害,而诱发地址灾害的诱因之一是连续降大雨或暴雨。在山坡陡峭且高的山区,遇连续降大雨或暴雨后期的3d~5d极易引发塌方、山洪、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由于坡陡,山水的流速、流量大,很快会汇成巨大的山洪,破坏力甚剧。我国四川汶川、云南贡山、甘肃舟曲等发生的特大泥石流灾害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我们必须吸取教训,严防地质灾害发生再造成危害,故提出应避开陡峻且高的山坡或山脚处建厂。当不可避免时,应具有可靠的截洪或完整的排洪措施,并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山坡的稳定性等

2.2.4

【编制依据】1.本条根据工信部《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关于企业布局(一)的要求:“印染企业建设地点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规划要求。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印染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

3.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起草说明】本条根据工信部《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退出。





2.3安全

2.3.1

【编制依据】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1—2010第1.0.2条、第3.1.1条、第3.3.1条(强制性条文)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第1.0.4条、第3.3.2条(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1.0.3条、第3.0.2条(强制性条文)编制。

【起草说明】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6年版),全国所有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都为6度或6度以上,处于抗震设防地区的所有新建建(构)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地震造成建(构)筑物的破坏,除地震动直接引起结构破坏外,还有场地条件的原因,因此,应按抗震设计的要求选择项目场地。

所有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时,应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大型的染整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储存双氧水、保险粉等的危险品库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其他一般应划为标准设防类。

2.3.2

【编制依据】根据《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第1.0.4条(强制性条文)编制。

【起草说明】建筑机电工程应与建筑协调一致进行抗震设计。

2.3.3

【编制依据】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2.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0.3条(强制性条文)编制。

【起草说明】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是染整2.3.4

【编制依据】根据《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19第3.1.1条(强制性条文)编制。

【起草说明】建(构)筑物达到设计工作年限后拟继续使用、进行改造、改建或扩建时、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等质量缺陷时;应根据《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对其进行可靠性鉴定,解决安全性和耐久性问题,以确保建(构)筑物安全和正常工作。

2.3.5

【起草说明】选择合理的地基基础形式、结构体系和结构构造,满足防火、防爆及防腐蚀要求,是保证染整工程项目建(构)筑物在结构工作年限内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前提和基础,是建(构)筑物基本的功能、性能要求。

染整工程轻钢结构应用较多,须特别重视防火、防腐设计。应合

2.3.6

【编制依据】此条部分来源于《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16第7.7.5条(强制性条文)。

【起草说明】本条规定了染整项目给水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提供安全的饮用水以保障职工的健康。染整项目用水是指人员饮用、生活、染整生产运行、消防、绿化和其他用水等,染整工程项目的给水应满足各系统的水量和水压的要求。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第3.2.1条(非强制性条文)。消防给水的水量、水压等必须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要求。染整企业一般都设有回用水系统,其回用水管必须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措施(《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第7.7.5条(强制性条文)做出了相关规定)。

2.3.7

【编制依据】此条参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9第4.2.6条(强制性条文),4.3.5条(强制性条文),《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4.2.1条(强制性条文)。

【起草说明】本条规定了染整项目工程的排水系统应当避免的主要问题。染整排水系统包括雨水系统、生活污水系统和生产废水系统。排水设备和管道担负输送污、废水的功能,有可能产生漏水而污染环境,产生废气带来卫生安全,甚至危害建筑结构和设备安全等,应合理布置与敷设,避免可能产生的危害。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4.2.6条(强条)规定: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4.3.5条(强条

《》GB507884.2.1条(强条

雨水系统要能有效收集并及时排除雨水,防止被雨水淹渍;建筑屋面雨水的排除涉及屋面结构、墙体及人员的安全。屋面雨水的排水设施由雨水斗、屋面溢流口(溢流管)、雨水管道组成,其总的排水能力要保证设计重现期内的雨水的排除,保证屋面

遇水燃烧物质系指凡是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可燃气体,同时放出大量热量,使可燃气体温度猛升到自燃点,从而引起燃烧爆炸的物质,都称为遇水燃烧物质。遇水燃烧物质按遇水或受潮后发生反应的强烈程度及其危害的大小,划分为两个级别。

一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时速度快,能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热量大,极易引起自燃或爆炸。如锂、钠、钾、铷、锶、铯、钡等金属及其氢化物等。

二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时的速度比较缓慢,放出的热量也比较少,产生的可燃气体,一般需要有水源接触,才能发生燃烧或爆炸。如金属钙、氢化铝、硼氢化钾、锌粉等。在实际生产、储存与使用中,将遇水燃烧物质都归为甲类火灾危险品。在储存危险品的仓库设计中,应避免将排水管道(含雨水管道)布置在上述危险品堆放区域的上方。

染整所需的染料主要指活性、染料等印染助剂可分为印花助剂和染色助剂。印花助剂包括粘合剂、增稠剂、交联剂、乳化剂、柔软剂、剂和消泡剂等,染色助剂包括匀染剂、固色剂、分散剂、荧光增白剂和柔剂等。烧碱,纯碱双氧水生物酶等。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是一种白色砂状结晶或淡黄色粉末化学用品由于硫处于中间价态,所以连二亚硫酸钠既具有强还原性,还具有强氧化性主要在纺织业、造纸业用作漂白剂,其与水接触后会释放大量的热和二氧化氢、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因此规定染

2.3.8

【编制依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1条。(强制性条文)。

【起草说明】染整工程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是环保部门重点监管的设施,如出现污水处理设施的集中自动控制系统不正常停电,会影响到污水处理水质处理和监测,故提出以上控制系统用电设备应采用

2.3.9

【编制依据】此条文来源于《印染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67-2011第5.1.2条(7)款。(强制性条文)。

【起草说明】染整工程项目的工艺用输液、输汽(气)金属管道多为传输腐蚀性液体介质和有害气体的管道,以上管道存在泄漏的可能性,为不可靠的接地线和接地体,如果利用其作为接地线或接地体存在很大危险,故本条文规定

2.3.10

【编制依据】本条主要依据下列条文要求设置:

1.《纺织工业除尘设备防爆技术规范》AQ.4241-2015第4.3条(强制性条文)及第4.4条(强制性条文)。

2.《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第9.2.10条(强制性条文)。

3.《麻纺织工厂设计规范》GB50499-2009第9.6.3条(强制性条文)。

4.《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9.9条(强制性条文)及第6.9.13条(强制性条文)。

【起草说明】为保证可燃可爆粉尘的除尘系统安全运行,对除尘系统做出强制要求:

1.除尘器内空气中含有可燃粉尘,存在高浓度区域,并产生积尘,易于引发燃烧,特定条件下可能发生爆炸,故应单独设置

为减轻爆炸时的破坏力,除尘室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面积应根据粉尘等的危险程度通过计算确定,泄爆装置的布置应考虑防止产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泄爆装置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

2.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采取分区、分组布置,且与普通、除尘器,

3.除尘处理过程要求连续及时将粉尘等收集、排出,防止积聚、沉降,如不及时处理,含尘空气在一定浓度下,遇到明火将引起爆炸;



4.为防止因摩擦打出火花引起爆炸事故,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设备,对滤尘提出预防引发爆炸的措施要求。

2.3.11



【起草说明】保障安全生产,国家针对“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有强制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要求。厂区内的锅炉房(包括有机热载体锅炉房)、热交换站、空压站、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应满足现行的规程、规范

2.3.12

【编制依据】《纺织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42-2015中6.6条(强制性条文)印染染化料、助剂的存放应有专用存贮间,分类存放。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以及简明的中文警示说明,同时设置通风排毒与自动报警装置。

【起草说明】染化料、助剂的存放间虽然不同于危险品仓库,但染化料、助剂会散发一定的有机气味,对人体呼吸系统造成一定的刺激和伤害,为保障人身安全标识和



2.4职业卫生



【编制依据】本条主要依据下列条文要求设置: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2.1.10条(强制性条文)及第6.2.1.11条(强制性条文)。

2.《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GB50477-2017第5.2.6条(强制性条文)。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9.1.2条(强制性条文)。

【起草说明】保障卫生安全,对生产厂房内的通风等设施做出强制性要求。工艺没有要求时应按《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GB5047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高温作业分级》GB/T42的相关要求。染

2.4.2

【编制依据】《纺织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42-2015中第5.3.10条(强制性条文)制版间应与主要车间隔开,并有通风排毒设施。

【起草说明】制网过程中会使用含有机溶剂的胶水,为改善工人劳动环境必须采取相应的通风设施。

2.4.3

【编制依据】《纺织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42-2015中第5.3.7条(非强制性条文)染化料磅(称)料、配料(液)操作间应单独设置,有良好通风,并保持工作台面和地面的清洁。

【起草说明】染化料磅(称)料、配料(液)操作间在称料和配料过程中,会有染料粉尘或挥发性助剂产生,不及时处理,伤害职工的人身安全,同时容易扩散到大气中去。目前浙江绍兴环保已经要求企业,称料、配料间废气必须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2.5.1

【编制依据】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版),五、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一)印染废水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废水处理设施,并加强废水处理及运行中的水质分析和监控,废水排放实行在线监控,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放污染物。

【起草说明】本条针对染整工程项目的废水排放做出规定。

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版)五、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一)印染废水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废水处理设施,并加强废水处理及运行中的水质分析和监控,废水排放实行在线监控,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放污染物。

染整项目应建设污水回用处理设施,使回用水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水回用或循环利用的要求。

废水清污分流,受污染的工艺废水、公用工程排污水、作业场地冲洗水、固废堆场渗滤液、废气喷淋吸收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未受污染的冷却水、冷凝水必须回用。清污分流有利于废水回用,有利于后续分质处理。



随着印染行业准入条件的实施,印染行业的提标整治、新排放标准的实施以及水处理技术的发展,全国已有不少企业将染色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艺,采用超滤、反渗透等深度处理工艺进行回用已经比较普遍,回用比例一般可达20%~80%。《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五、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二)规定“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40%以上”。也有企业将高浓染色废水就地储存然后回用于下一次染色,极大地利用了各类资源,减少了污水的排放量,降低了污水浓度,大大节约了用水并减少了污水处理成本,应在工艺允许的情况下大力推广。

《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2016,四、污染防治措施,(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2.5.2

【编制依据】此条参考《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2.0.10条(强制性条文)。

【起草说明】本条对染整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时防止对生态环境和人身健康产生危害做出了总体规定。

染整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除产生一般大型土木工程施工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外,其污水的处理和输送过程还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大量污泥,需要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处置,以避免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1996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社会生活中的环境噪声作出了规定;现行国家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对染整废水的排放作出了规定;国家还对固体废弃物、水污染物、有害气体和温室气体的排放制定了相关标准或要求。

《》GB50788强条

2.5.3

【编制依据】此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3.1.4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起草说明】本条规定了染整项目车间内对噪声排放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GBJ7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50087GB12348第4.1.1条(工业企业厂界噪声不得超过排放限定以及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制值的

当动力机器基础的振动对邻近的人员、精密设备、仪器仪

表、工厂生产及建筑物产生有害影响时,应采用隔振措施。低频机

器和冲击机器的振动对厂房结构的影响,宜符合本规范附录

A



规定

当动力机器基础的振动对邻近的人员、精密设备、仪器仪

表、工厂生产及建筑物产生有害影响时,应采用隔振措施。低频机

器和冲击机器的振动对厂房结构的影响,宜符合本规范附录

A



规定

当动力机器基础的振动对邻近的人员、精密设备、仪器仪

表、工厂生产及建筑物产生有害影响时,应采用隔振措施。低频机

器和冲击机器的振动对厂房结构的影响,宜符合本规范附录

A



规定

染整项目主要噪声源包括退煮漂、定型机、印花机、染色机、砂洗机、烘干机、脱水机等,压缩气体和蒸汽排放的噪音也很大,其中,砂洗机噪声强度在70~75dB之间,定型机的噪声强度在75~77dB83~92dB之间。

2.5.4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精神制定。

【起草说明】本条规定提出了染整项目应保护周边土壤生态及水体的要求,防止在染整工程的生产过程中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为此和土壤接触的地面层,如作为染色加工、染化料仓库、染化料配制、印花等车间的地面应具备良好的防水、防渗能力,其地面一般应为具备良好防水能力的结构层或在其下面设置可方便观察或检查渗漏的干燥夹层。车间内(外)设置的废水排水沟(管)、污水池等由于腐蚀、不均匀沉降及温度应力等的作用极易开裂而形成渗漏,且不容易被发现,因此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渗漏及防腐措施。目前各地比较常用的措施是明沟套明管的方式,即污水通过管道排放,将污水管道放置于明沟中,以利于发现污水渗漏和政府监管。

《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第7.6.3条1款(非强条)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2.5.5

【编制依据】参考《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16第7.6.2条6款(非强制性条文)。

【起草说明】本条规定提出了染整项目初期雨水排放的要求,项目运行过程中应保护周边自然水体水质和生态安全,对污染较严重的初期雨水应采取截流措施,减少雨水径流污染对自然水体的影响。考虑到染整工厂可能存在雨污分流不彻底、跑冒滴漏、染料外泄、地面污染等问题,环保部门一般要求印染企业雨水集中排放(一般中小规模的染整厂一个地块只允许设一个雨水排放口),以便于监测及管理,在排入水体或市政雨水管前要求设置初期雨水弃流设施及废水收集井,用于收集初期被污染的雨水以及平时进入雨水系统的渗漏污水,同时应对收集池内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记录,收集池内的受污染的废水可泵至废水处理系统的调节池,按废水进行处理,防止超标雨水排放进入市政雨水系统以保护周边的生态环境(参考《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

对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源头减排

2.5.6

【编制依据】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五条。

【起草说明】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必须进行治理和修复,保证技改后的生产运行过程不再发生。

2.5.7



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起草说明】目前国家对环境和土壤污染防治高度重视,染整设备在拆除过程中设备残留



2.6消防

2.6.1



【起草说明】厂房和仓库的防火是其最基本的建筑性能之一。由于火灾危险性大小决定了厂房和仓库的设防要求,因此明确火灾危险性分类非常重要。表A是染整工厂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表B是染

表A染整工厂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工厂 生产部位 危险物 火灾危险性 备注 印



染 原布、白布、印花、整理、整装 干布 丙 — 练漂、染色、皂洗、水洗 湿布 丁 — 烧毛 干布 丙 — 油性涂层 甲苯、二甲基甲酰铵 甲 — 油性涂层的溶剂调配 甲苯、二甲基甲酰铵 甲 — 染化液调配 活性染料、分散染料 丙 — 印花调浆 糊料(海藻酸钠) 丙 — 汽油气化室 汽油 甲 — 碱回收站 碱液 戊 — 液氨整理 氨气 丙 注 氨回收 氨气 乙 — 注:相应危险物在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空气中的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10%。



表B染整工厂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工厂 生产部位 危险物 火灾危险性 备注 印



染 坯布库、成品库 干布 丙 — 染化料库 活性染料、分散染料 丙 — 油品库 汽油 甲 — 化学品库 重铬酸钠(钾)、次氯酸钙 乙 — 化学品库 过氧化氢、氯酸钾、氯酸钠 甲 — 化学品库 甲苯 甲 — 化学品库 二甲基甲酰铵 乙 — 液氨储存 氨气 丙 注 注:相应危险物在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空气中的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10%。



2.6.2

【编制依据】本条是根据《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中的第4.1.7条(强制性条文)设置的。

【起草说明】染

甲类仓库的储存物品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内甲类1、2、5、6项。DMF、汽油和柴油等。表中甲、乙类仓库与厂外民用建筑或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甲类或乙类仓库中物品储量小于或等于10t考虑,当一座甲类或乙类仓库中物品储量超过10t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的防火间距要求。

2.6.3



【起草说明】染

本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了防止热辐射作用造成的火灾蔓延,满足扑救火灾时消防车工作回转半径、消防人员操作的需要,以及节约用地的原则。

从表2.6.3中可以看出:火灾危险性不同的厂房、仓库及其他设施,相互之间的防火间距各不相同。当一座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防火分区时,应按表2.6.3注4的规定,依据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类别确定该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2.GB50160的规定执行。

2.6.3中的防火间距是根据染整工程项目生产的实际情况和以往染整工程设计经验与生产实践情况,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规定

甲类仓库中的储存物品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内甲类1、2、5、6项

2.6.4

【编制依据】本条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3.2.1条(强制性条文)设置的。

【起草说明】本条规定明确了不同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最小防火间距。临时用房与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采用6m,主要是考虑临时用房层数不高、面积不大,故采用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数值。同时,由于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厂、固定动火作业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火灾危险性较高,故提高了要求。

条为强制性条文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

丁类生产中的某些

工段,

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出钢火花,从加

热炉内取出赤热的钢件进行锻打



钢件在热处理油池中进

行洋火处理,使油池内油温升高,都容易发生火灾。对于



级耐火等级建筑,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水构件或钢构件,难

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



这些厂房虽属丙



丁类生产,也要

严格控制,除建筑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

采用一、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为强制性条文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

丁类生产中的某些

工段,

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出钢火花,从加

热炉内取出赤热的钢件进行锻打



钢件在热处理油池中进

行洋火处理,使油池内油温升高,都容易发生火灾。对于



级耐火等级建筑,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水构件或钢构件,难

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



这些厂房虽属丙



丁类生产,也要

严格控制,除建筑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

采用一、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为强制性条文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

丁类生产中的某些

工段,

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出钢火花,从加

热炉内取出赤热的钢件进行锻打



钢件在热处理油池中进

行洋火处理,使油池内油温升高,都容易发生火灾。对于



级耐火等级建筑,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水构件或钢构件,难

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



这些厂房虽属丙



丁类生产,也要

严格控制,除建筑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

采用一、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6.5

【编制依据】本条是根据《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中的第6.2.2条(强制性条文)设置的。

【起草说明】本条规定了生产厂房中支承哪些设备的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以及采取防火保护后这些钢结构应达到的耐火极限。

无耐火保护层的钢结构,其耐火极限仅为0.25h左右。如支承设备的钢结构在火灾中坍塌,必导致设备坍塌,造成二次灾害。为使上述钢结构在火灾中一定时间内保持必须的强度,故作此规定。条文中对所述钢结构耐火极限的规定,是按该钢结构加防火保护层后的耐火极限与它所在部位厂房主要构件的耐火极限相同的原则考虑的。例如:一级耐火等级的厂房中,支承设备的钢结构设在厂房的2.00h,独立设在地面上时耐火极限为3.00h。这样在

2.6.6

【编制依据】本条是根据《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中的第7.5.2条(强制性条文)设置的。

【起草说明】《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年版)第4.6.1条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染整工艺的涂层车间的溶剂调配间使用的溶剂为甲苯、DMF等挥发性有机溶剂,液氨整理车间使用的溶剂为液氨,(烟头、电焊渣等)引起爆炸燃烧,并沿排水管渠迅速蔓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在某些部位应设置水封,将排水系统分段隔开,防止火灾蔓延,并规定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为了避免引起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故列入本条。

2.6.7



【起草说明】染整工程项目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GB50565和《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设计标准》GB50477对以上场所和最低照度都有严格规定,故本条文规定应严格执行。

2.6.8



【起草说明】染整工程项目原料库房、成品库以及厂房内部的中间库存会存放大量的棉、毛、麻、丝绸、化纤的坯布和印染成品织物,故以上场所为染整工程项目防火重点部位为了降低火灾风险库房灯具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当灯具功率在60W和100W以上时,隔热、散热措施在《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第10.1.7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0.2.4条,第10.2.5条故本条文规定应严格执行。

2.6.9

【起草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和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主要为可燃物较多,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的场所,变配电室MCC控制中心和中央控制室属于对生产管理有重大影响的部位该规定是对国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并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故本条文规定应严格执行

2.6.10

【编制依据】新增条文。

【起草说明】定型机是纺织印染后整理的关键设备。在布料热定形过程中温度较高,因此定型机烘箱中产生大量的高温气体,高温气体中含有有机油分、染料、染料助剂、润滑油、纤维类颗粒物等污染物质。



2.7节能

2.7.1

【起草说明】染整项目工程的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满足生产需要,同时应符合工信部《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中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印染加工过程综合能耗及GB/T18916系列标准,如GB/T18916.14:取水定额第14部分(毛纺织产品)、GB/T18916.20:取水定额第20部分(化纤长丝织造产品)、GB/T18916.21:取水定额第21部分(真丝绸产品),以及《针织印染产品取水计算办法及单耗基本定额》(FZ/T0115)等。很多省市已公布实施用水定额的地方标准,工业企业用水量应符合项目地取水、用水定额的相关规定,并以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为准则。



2.7.2

【编制依据】新增此条文来源于《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16第9.5.1条。(非强制性条文)

【起草说明】染整工程练漂、染色、印花、后整理通常建筑高度大于6米,层高较高,根据GB50426表9.3.6照度要求,以上车间机台操作面照度均大于300lx为高照度的区域,如整个车间均按这个标准设计会造成巨大的能源浪费,研编组在多家工厂调研发现

2.7.3

【编制依据】本条主要依据下列条文要求设置: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2013第3.0.1.3条(强制性条文)。

【起草说明】满足节能及人身安全的要求,对设备及管道做出强制性要求。

1.由于国家对保障人身安全和人身健康列为基本要求,为防止操作人员被烫伤,故规定50以上可能被接触处必须采取绝热措施。

2.采取保温措施节省能源。

.改善车间夏季环境。





3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染整

3.1生产设施

3.1.1



【起草说明】气相整理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针对真丝绸防缩防绉、洗可穿的要求而开发的整理方式,生产过程中具有易燃、易爆、高温、腐蚀、有毒等特点,目前我们在丝绸印染工厂调研过程中,发现该工艺已经淘汰,所以不再写入本规范条文中了。

用液态氨对棉进行处理,可改善其光泽和服用性能。目前在印染工厂的调研中发现,液氨整理作为特殊的织物整理方式,已经越来越多的被应用,而液态氨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所以其化学事故发生率很高。因此该条文中增加液氨整理车间

油性涂层车间的溶剂调配间使用的溶剂为甲苯、DMF等甲类物品,整理车间使用的溶剂为液氨,且易易爆,必须设置通风设施为防止爆炸对相邻车间的影响,应靠外墙布置,且与相邻车间采用防爆墙分隔。为降低爆炸危害,对外应设有泄压的门窗或轻型泄压屋顶。

3.1.2



【起草说明】由于汽油为甲类物品,气化后输送距离不能过长,因此应设置在烧毛机附近。汽油汽化室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且易燃易爆,为防止爆炸对相邻车间的影响,应与相邻车间采用防爆墙分隔。为降低爆炸危害,其泄压设施应采用易于泄压的门、窗。

3.1.3

【编制依据】《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二)连续式水洗装置要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新增条文)

【起草说明】作为高能耗和水耗的印染行业,节能减排是目前放在该行业的主要地位。连续式水洗装置密封性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艺用蒸汽量的大小,同时也能有效防止冬天结露现象的产生。

3.1.4

【编制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第二类限制类,第十三款纺织第17条规定。(新增条文)

【起草说明】亚漂工艺中使用的亚氯酸钠,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初步整理参考,亚氯酸钠在3类致癌物清单中。同时具有强氧化性,在175℃时即分解而发热,与可燃物质接触,即起猛烈爆炸。为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禁止使用亚漂工艺。

3.1.5

【编制依据】《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五、(二)丝光工艺配备淡碱回收装置。(新增条文)

【起草说明】以加工纯棉及涤棉混纺织物为主的印染厂,丝光是不可缺的一个工序。一般干布丝光就是织物浸轧300g/L左右l台丝光机每天产生浓度为40~50g/L的丝光淡碱液约4050吨。如果没有相应的回用和回收措施,1台丝光机每天损失的丝光淡碱折算为固体烧碱约2吨:同时,大量丝光淡碱的排放使污水的pH值在12以上,加重了污水处理的负担。如经过浓硫酸的中和反应,又增加了污水处理的费用。由此可见,要实现清洁生产绿色生产节能降耗,丝光

丝光产生大量的废淡碱,应采用扩容式或三效蒸发装置,对废淡碱进行浓缩,重复利用,节约成本。

3.1.6

【编制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第三类淘汰类,第十三款纺织第16条规定。(新增条文)

【起草说明】该类设备比较陈旧,水电热耗量较大,不利于节能减排,需要淘汰。

3.1.7

【编制依据】本条文为新增条文。

【起草说明】碱减量工艺是化纤仿真工艺中最主要的预处理技术,该过程产生含有高浓度对苯二甲酸(Terephthalicacid,简写:TA)和乙二醇的废碱液——碱减量废水。含高CODcr值且难降解的碱减量废水,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TA,并对回收TA后的剩余废水采用适当的方法进一步处理,以实现碱减量废水的资源化利用。3.1.8

【编制依据】根据《印染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67-2011中4.3.2条,4.3.3条,4.4.6条,4.4.7条,4.5.7条,4.5.8条,4.6.7条,4.6.8条,5.1.2-7条(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设置。

【起草说明】高温高压卷染机、高温高压经轴染色机、高温高压喷射染色机、当温度高于98℃时设备产生的温度易失去控制造成事故,为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将此条纳入规范。由于国家对保障人身安全列为基本要求,98℃时为防止操作人员被烫伤,在可能接触设备的四周处



3.2辅助和公用设施

3.2.1

【编制依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1条。(强制性条文)

【起草说明】氨气为可燃、有毒气体如出现泄漏会有很大危害、如液氨整理工艺控制系统和安全系统中的用电设备,出现不正常停电会影响液氨整理工艺系统安全运行故提出以上控制系统用电设备应采用

3.2.2

【编制依据】此条文来源于《棉纺织工厂设计规范》GB50481-2009第8.5.5条(强制性条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6条(强制性条文)。《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9.3.9条。(强制性条文)

【起草说明】厂房有机溶剂使用场所的



3.2.3

【编制依据】本条主要依据下列条文要求设置:

1.《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16第5.3.2条(强制性条文)。

2.《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16第9.5.3条(强制性条文)。

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4.7条(强制性条文)。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9.3.9条(强制性条文)及第9.3.16条(强制性条文)。

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7条(非强制性条文)。

【起草说明】保证可燃可爆有毒气体的安全使用,对使用上述气体的场所及其通风措施做出强制要求。

1.涂层车间的溶剂调配间使用的溶剂为甲类物品,且易燃易爆,必须设置通风设施;为防止爆炸对相邻车间的影响,应靠外墙布置,且与相邻车间采用防爆墙分隔。为降低爆炸危害,对外应设有泄压的门窗或轻型泄压屋顶。印染工厂使用煤气、天然气或其他可燃气体的烧毛车间和定型机车间,属于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场所。油性涂层工段和调配间为使用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散发可燃蒸气的场所。部分印染工厂设有液氨整理工段,该工段以液氨为工艺过程主要使用介质,液氨泄漏后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同时又会产生有毒气体,当氨进入人体后会阻碍三羧酸循环,降低细胞色素氧化酶的作用。致使脑氨增加,可产生神经毒作用。高浓度氨可引起组织溶解坏死作用。液氨在工业上应用广泛,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所以其化学事故发生率很高。根据近十年的液氨事故公开2013年8月的15死25伤。

2.事故通风是保证安全生产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必要的措施。对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的场所均应设置事故通风。虽然很少或没有使用,但并不等于可以不设,应以预防为主。事故通风系统的启动或停止不能仅依赖于人为发现、人为控制,必须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自动检测和联锁控制系统,以增加其可靠性。本条规定了事故通风设备选用防爆、防尘的要求。事故通风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非常有利于提前预防。事故通风室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有利于有毒、有爆炸危险气体在扩散前排出。事故通风的排风口的布置是从安全角度考虑的,为的是防止系统投入运行时排出的有毒及爆炸性气体危及人身安全和由于气流短路时对进风空气质量造成影响。所有通风系统均应考虑风量的平衡,有排风、有进风,才能保证气流通畅。燃油、燃气锅炉房和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的机房在使用过程中25%。GB50041-2008第节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要求。



【编制依据】此条文来源于《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16第9.5.3条(强制性条文)。

【起草说明】液氨整理工段是采用液氨作为整理的介质,氨有较大的毒性一旦发生泄漏事故会对操作人员产生人身伤害。油性涂层工段、化学品库存放的危化品为可能释放有毒性物质的场所,一旦发生泄漏和环境浓度超标的事故同样会对操作人员产生人生伤害,因此以上场所应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3.2.5

【编制依据】参考《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GB50477-2017第5.1.1条(非强制性条文):工作场所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l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有关规定;

第5.2.2条(非强制性条文):工作场所有毒有害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有关规定。

【起草说明】本条规定了棉、麻及化纤染整项目车间应满足空气质量的要求和废气排放的要求。染整工艺的涂层车间溶剂调配使用的溶剂为甲苯、DMF等挥发性有机溶剂;整理车间使用的溶剂为液氨;烧毛、定形、印花、后整理等都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部分制版过程中会使用含有机溶剂的胶水;

定型机是纺织印染后整理的关键设备。在布料热定形过程中温度较高,因此定型机烘箱中产生大量的高温气体,高温气体中含有有机油分、染料、染料助剂、润滑油、纤维类颗粒物等污染物质。定型机运行时排放的废气不仅含有大量烟尘,同时还有聚苯类有机物、印染助剂、油等多种成分,每台定型机一般排放颗粒物150-250mg/m3、油烟40-80mg/m3。所排放的油、烟、尘对人类身体健康和环境具有很大危害,定型机废气排放引起的污染问题也变得尖锐。因此必须对定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规定要求确定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四十九条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VOCs)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采用溶剂回收和余热回收装置。以上也对废气收集和处理

车间环境应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GBZ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4毛染整

4.1生产设施

.1

【编制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第二类限制类,第十三款纺织第14条规定不得采用吨原毛洗毛用水超过20吨的洗毛工艺与设备。(新增条文)

【起草说明】洗毛工艺是利用机械与化学相结合的方法去除原毛中的羊毛脂、羊汗和沾附的砂土等杂质,获得洗净毛的工艺过程。目前先进的洗毛方法很多,用水和各种洗涤剂的称为乳化洗毛法,用有机溶剂洗毛的称为溶剂洗毛法。先进的洗毛设备也有多种型式,在乳化洗毛中广泛使用的是耙式洗毛机,并常和开毛、烘毛设备相联,称为开洗烘联合机。.2

【编制依据】《印染工厂设计规范》5.4.5条(强制性条文)汽油气化室与相邻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3.0h,隔墙上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外墙应有泄压设施,且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起草说明】由于汽油为甲类物品,气化后输送距离不能过长,因此应设置在烧毛机附近。汽油汽化室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且易燃易爆,为防止爆炸对相邻车间的影响,应与相邻车间采用防爆墙分隔。为降低爆炸危害,其泄压设施应采用易于泄压的门、窗。

4.2辅助和公用设施



【编制依据】参考《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GB50477-2017第5.1.1条(非强制性条文):工作场所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l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有关规定。

【起草说明】本条规定了毛染整项目车间应满足空气质量的要求和废气排放的要求。毛纺原毛和原绒比较脏,在打土选毛等过程中会产生粉尘,室内空气环境较差,因此,在设计、施工以及运营中应按法规要求采取降低粉尘排放的措施,为操作人员提供个人防护设备,保护工人健康。毛染整工艺中存在烧毛、烘干定形等工段,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时仍应采取降低废气或粉尘排放的措施。

车间环境应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GBZ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等有关要求或规定。

1

的有关规定

防尘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





调节设计规范

))

GB

500

1

9

和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

))

GBZ

1

的有关规定,工作场所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l

部分:化学有

害因素

))

GBZ

1

的有关

4.2.2

【编制依据】本条主要依据下列条文要求设置:

1.《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16第5.3.2条(强制性条文)。

2.《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16第9.5.3条(强制性条文)。

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4.7条(强制性条文)。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9.3.9条(强制性条文)及第9.3.16条(强制性条文)。

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7条(非强制性条文)。

【起草说明】保证可燃可爆有毒气体的安全使用,对使用上述气体的场所及其通风措施做出强制要求。

事故通风是保证安全生产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必要的措施。对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的场所均应设置事故通风。虽然很少或没有使用,但并不等于可以不设,应以预防为主。事故通风系统的启动或停止不能仅依赖于人为发现、人为控制,必须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自动检测和联锁控制系统,以增加其可靠性。本条规定了事故通风设备选用防爆、防尘的要求。事故通风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非常有利于提前预防。事故通风室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有利于有毒、有爆炸危险气体在扩散前排出。事故通风的排风口的布置是从安全角度考虑的,为的是防止系统投入运行时排出的有毒及爆炸性气体危及人身安全和由于气流短路时对进风空气质量造成影响。所有通风系统均应考虑风量的平衡,有排风、有进风,才能保证气流通畅。燃油、燃气锅炉房和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的机房在使用过程中25%。GB50041-2008第节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要求。



55.0.1

【编制依据】本条主要依据下列条文要求设置:

1.《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16第5.3.2条(强制性条文)。

2.《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16第9.5.3条(强制性条文)。

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4.7条(强制性条文)。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9.3.9条(强制性条文)及第9.3.16条(强制性条文)。

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7条(非强制性条文)。

【起草说明】保证可燃可爆有毒气体的安全使用,对使用上述气体的场所及其通风措施做出强制要求。

1.油性涂层车间的溶剂调配间使用的溶剂为甲类物品,且易燃易爆,必须设置通风设施;为防止爆炸对相邻车间的影响,应靠外墙布置,且与相邻车间采用防爆墙分隔。为降低爆炸危害,对外应设有泄压的门窗或轻型泄压屋顶。印染工厂使用煤气、天然气或其他可燃气体的定型机车间,属于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场所。涂层工段和调配间为使用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散发可燃蒸气的场所。

2.事故通风是保证安全生产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必要的措施。对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的场所均应设置事故通风。有时虽然很少或没有使用,但并不等于可以不设,应以预防为主。事故通风系统的启动或停止不能仅依赖于人为发现、人为控制,必须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自动检测和联锁控制系统,以增加其可靠性。本条规定了事故通风设备选用防爆、防尘的要求。事故通风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非常有利于提前预防。事故通风室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有利于有毒、有爆炸危险气体在扩散前排出。事故通风的排风口的布置是从安全角度考虑的,为的是防止系统投入运行时排出的有毒及爆炸性气体危及人身安全和由于气流短路时对进风空气质量造成影响。所有通风系统均应考虑风量的平衡,有排风、有进风,才能保证气流通畅。燃油、燃气锅炉房和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的机房在使用过程中25%。GB50041-2008第节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要求。

5..2

【编制依据】此条文来源于《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16第9.5.3条(强制性条文)。

【起草说明】油性涂层工段是采用甲苯等有机溶剂作为整理的介质,甲苯有较大的毒性一旦发生泄漏事故会对操作人员产生人身伤害。油性涂层工段、化学品库存放的危化品为可能释放有毒性物质的场所,一旦发生泄漏和环境浓度超标的事故同样会对操作人员产生人身伤害,因此以上场所应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0.3

【编制依据】参考《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GB50477-2017第5.1.1条(非强制性条文):工作场所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l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有关规定;

第5.2.2条(非强制性条文):工作场所有毒有害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有关规定。

【起草说明】本条规定了丝绸染整项目车间应满足空气质量的要求和废气排放的要求,丝绸染整工艺的精练、定、印花、后整理等都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部分制版过程中会使用含有机溶剂的胶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规定要求确定,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四十九条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GBZ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6针织染整

6.1生产设施

6.1.1



【起草说明】用液态氨对棉及毛等纺织物进行处理,可改善其光泽和服用性能。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所以其化学事故发生率很高。因此该条文中增加液氨整理车间

液氨整理车间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因此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为独立工段。液氨整理车间使用的溶剂为液氨,且易燃易爆,必须设置通风设施;为防止爆炸对相邻车间的影响,应靠外墙布置,且与相邻车间采用防爆墙分隔。为降低爆炸危害,对外应设有泄压的门窗或轻型泄压屋顶。6.1.2

【编制依据】《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五、(二)丝光工艺配备淡碱回收装置。(新增条文)

【起草说明】以加工纯棉及涤棉混纺织物为主的印染厂,丝光是不可缺的一个工序。一般干布丝光就是织物浸轧300g/L左右l台丝光机每天产生浓度为40~50g/L的丝光淡碱液约4050吨。如果没有相应的回用和回收措施,1台丝光机每天损失的丝光淡碱折算为固体烧碱约2吨:同时,大量丝光淡碱的排放使污水的pH值在12以上,加重了污水处理的负担。如经过浓硫酸的中和反应,又增加了污水处理的费用。由此可见,要实现清洁生产,绿色生产,节能降耗,丝光

丝光产生大量的废淡碱,应采用扩容式或三效蒸发装置,对废淡碱进行浓缩,重复利用,节约成本。



6.2辅助和公用设施



【编制依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1条。(强制性条文)

【起草说明】氨气为可燃、有毒气体如出现泄漏会有很大危害、如液氨整理工艺控制系统和安全系统中的用电设备,出现不正常停电会影响液氨整理工艺系统安全运行故提出以上控制系统用电设备应采用

【编制依据】此条文来源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6条(强制性条文)。《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9.3.9条。(强制性条文)

【起草说明】染整工程的厂房

6.2.3

【编制依据】本条主要依据下列条文要求设置:

1.《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16第5.3.2条(强制性条文)。

2.《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16第9.5.3条(强制性条文)。

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第6.4.7条(强制性条文)。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9.3.9条(强制性条文)及第9.3.16条(强制性条文)。

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7条(非强制性条文)。

【起草说明】保证可燃可爆有毒气体的安全使用,对使用上述气体的场所及其通风措施做出强制要求。

1.印染工厂使用煤气、天然气或其他可燃气体的烧毛车间和定型机车间,属于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场所。部分印染工厂设有液氨整理工段,该工段以液氨为工艺过程主要使用介质,液氨泄漏后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同时又会产生有毒气体,当氨进入人体后会阻碍三羧酸循环,降低细胞色素氧化酶的作用。致使脑氨增加,可产生神经毒作用。高浓度氨可引起组织溶解坏死作用。液氨在工业上应用广泛,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所以其化学事故发生率很高。根据近十年的液氨事故公开2013年8月的15死25伤。2.事故通风是保证安全生产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必要的措施。对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的场所均应设置事故通风。有时虽然很少或没有使用,但并不等于可以不设,应以预防为主。事故通风系统的启动或停止不能仅依赖于人为发现、人为控制,必须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自动检测和联锁控制系统,以增加其可靠性。本条规定了事故通风设备选用防爆、防尘的要求。事故通风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非常有利于提前预防。事故通风室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有利于有毒、有爆炸危险气体在扩散前排出。事故通风的排风口的布置是从安全角度考虑的,为的是防止系统投入运行时排出的有毒及爆炸性气体危及人身安全和由于气流短路时对进风空气质量造成影响。所有通风系统均应考虑风量的平衡,有排风、有进风,才能保证气流通畅。燃油、燃气锅炉房和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的机房在使用过程中25%。GB50041第节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要求。

6.2.4



【起草说明】高温高压卷染机、高温高压经轴染色机、高温高压喷射染色机、当温度高于98℃时设备产生的温度易失去控制造成事故,为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将此条纳入规范。由于国家对保障人身安全列为基本要求,98℃时为防止操作人员被烫伤,在可能接触设备的四周处

6.2.5

【编制依据】此条文来源于《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16第9.5.3条(强制性条文)。

【起草说明】液氨整理工段是采用液氨作为整理的介质,氨有较大的毒性一旦发生泄漏事故会对操作人员产生人身伤害。因此以上场所应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6.2.6

【编制依据】参考《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GB50477-2017第5.1.1条(非强制性条文):工作场所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l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有关规定;

参考《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GB50477-2017第5.2.2条(非强制性条文):工作场所有毒有害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有关规定。

【起草说明】本条规定了针织染整项目车间应满足空气质量的要求和废气排放的要求。液氨整理车间使用的溶剂为液氨;烧毛、定、印花、后整理等都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部分制版过程中会使用含有机溶剂的胶水;

定型机是纺织印染后整理的关键设备。在布料热定形过程中温度较高,因此定型机烘箱中产生大量的高温气体,高温气体中含有有机油分、染料、染料助剂、润滑油、纤维类颗粒物等污染物质。定型机运行时排放的废气不仅含有大量烟尘,同时还有聚苯类有机物、印染助剂、油等多种成分,每台定型机一般排放颗粒物150-250mg/m3、油烟40-80mg/m3所排放的油、烟、尘对人类身体健康和环境具有很大危害,定型机废气排放引起的污染问题也变得尖锐因此必须对定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规定要求确定,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VOCs)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采用溶剂回收和余热回收装置。

车间环境同时应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GBZ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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