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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型公司均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超华科技基于谨慎性等考虑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笔记财税 2021-04-22
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问询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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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询函问题 

5.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2.78 亿元,同比下降  3.2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2,146.89 万元,同比增长 16.0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345.96 万元,同比增长  278.75%。  

(2)你公司子公司超华新材、华睿信在报告期分别发生电解铜贸易额  208,393.47 万元、11,659.49 万元,并以净额法确认收入。请结合你公司执行  上述合同的具体情况、风险报酬承担、定价原则、结算方式等情况,说明你公  司供应链管理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使用净额法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有关规定。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超华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新材)及控制  子公司深圳华睿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信),于 2020 年新增电  解铜原材料贸易业务,新增此业务原因有二。其一,为日后建立原材料套期保值  业务团队,增加原材料贸易业务让团队提前熟悉铜贸易及铜价走势逻辑。其二,  因新加入的铜贸易团队在行业中有多年经验,拥有众多高质量的客户及供应商,  能确保公司在盈利的前提下,确保交给客户的产品质量有保障。具体业务流程以  下:  

超华新材在获得客户的采购需求及对价格及质量的要求的情况下,按客户的  要求向我方熟悉的供应商采购后销售给有需求的客户。货款采取现款现货的结算  方式。货物的交付方式为:在大型国有仓库(如中储、上港、南储、粤储等大型  国有仓库)采取货权转让的方式,即供应商按超华新材采购合同的数量(实际数  量按过磅重量)把存放于仓库的货物开具提货单给超华新材,超华新材凭供应商  提货单加盖我方提货章将货物提取获取相应货物控制权,然后,超华新材根据与  客户签订购销合同的数量(实际数量按过磅重量)开具货物的提货单加盖客户的  提货章到仓库把货提走,至此相应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客户方完成业务流程。根  据以上贸易业务流程,超华新材共发生电解铜业务量:43,207.01 吨、不含税金  额:208,393.47 万元,华睿信共发生电解铜业务量:2,380.91 吨、不含税金额:  11,659.49 万元,两公司合计发生总业务量是 220,052.96 万元。  

根据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涉及其他方参  与其中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企业在将特定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即企业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为主要责任人,否则为代  理人。在判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是否对客户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拥有定价权以及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企 业应当按照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金额确定交易价格,并计量收入。主要责任人 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 或手续费(即净额)确认收入。” 

按公司的业务流程,商品销售给客户之前已经取得对商品的控制,按理应该 是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经查上市公开披露的公告,目前 A 股上市公司中供应链类 型上市公司收入确认均采用总额法确认,如怡亚通、厦门信达等,基于准则及可 比上市公司及公司业务实质来说,采用总额法确认我司控股子公司华睿信供应链 公司的销售收入及合并至合并报表收入是符合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实践的。 

2020 年度年报审计过程中,会计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第三十四条,认为公司对流转的商品的控制力较弱,对该类商品不具有实质控制 权;公司对交易的商品的价格的议价能力有限,故此类业务毛利较低,远低于主 营业务的毛利率水平,不符合主营业务的毛利率特征。从此类业务上述特征看公 司更符合代理人的角色。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经研究决定采纳会计师建议,按 净额法确认贸易业务收入。 

审计机构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电解铜贸易业务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①对管理层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的目的、业务性质、业务 模式、结算方式等;

②取得公司贸易业务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出入库单、提货单、结算单、 银行回单等支持性文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进 行核查; 

③对贸易业务的交易金额及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往来余额执行函证程序;④对贸易业务的供应商及客户,通过公共渠道查询工商信息,以核查对方单 位性质及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2)会计师核查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 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 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 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 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  比例等确定”,我们认为业务均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公司自供应商处取得提货  权后,即向客户开出提单,货物均存放于第三方仓库,公司实际并无货物的采购  入库及销售出库,公司对流转的商品的控制力较弱,对该类商品不具有实质控制  权;贸易业务按每吨电解铜 50 元的固定毛利进行,公司对交易的商品的价格的  议价能力有限,故此类业务毛利较低,远低于主营业务的毛利率水平,不符合主  营业务的毛利率特征。从此类业务上述特征看公司更符合代理人的角色,用净额  法核算营业收入更能反映公司此类业务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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