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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新闻发布会

 勇无止境879 2021-04-30

新闻眼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1年4月29日(星期四)17时,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15楼会议室举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陆晓明、自治区扶贫办总经济师刘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龙宪华、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党委书记姜永春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主要内容,并答记者问。发布会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韦瑞雪主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新闻发布会

时 间:2021年4月29日17时

地 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15楼会议室

出席人员: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陆晓明

自治区扶贫办总经济师  刘康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  龙宪华

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党委书记  姜永春

主持人: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韦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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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


韦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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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们、先生们:

下午好!

欢迎大家出席《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新闻发布会。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陆晓明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自治区扶贫办总经济师刘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龙宪华,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党委书记姜永春。


首先请陆晓明先生作介绍。

17:01


陆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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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媒体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很高兴和相关部门的同仁与媒体朋友们见面,借此机会,我代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广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已于2021年3月26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我将围绕当前广西农村公路发展概况以及《条例》的制定情况及内容,向大家作个简要介绍。


一、广西农村公路发展概况

近年来,我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将推进农村公路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推动全区农村交通面貌发生深刻变化。2016—2020年,全区农村公路完成投资460.32亿元。截至2020年底,我区农村公路总里程达10.55万公里,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全区建制村通硬化路率达100%,建制村通客车率达100%。农村地区基本形成以县道为骨架、乡道为支线、村道为脉络的农村公路网络体系,基本建成“外通内联、通村畅乡、客车到村、安全便捷”的交通运输网络。

二、《条例》制定的意义、主要内容和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于2017年3月1日施行,《办法》对规范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农村公路资金严重短缺、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重建轻养、养护能力不足、运营内容缺乏、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

为进一步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我区加快推进《条例》的制定工作。新制定的《条例》重点围绕资金保障、审批权限、建设程序、运营、规范村道管理等方面做了增补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解决农村公路资金短缺问题。由于我区财政薄弱且未将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划转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造成机构、人员经费挤占建设、养护经费,农村公路缺养、失养现象比较普遍。《条例》明确,“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明确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等五项农村公路经费来源。

二是下放“农村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权限。随着城镇化建设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公路转换为城市道路。目前县道规划批准主体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乡道规划批准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批准主体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相关规定及实践,《条例》将农村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批准主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

三是简化农村公路建设程序。目前农村公路建设周期较长,建设程序繁琐,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项目库,被列入项目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作为已批准立项的项目,不再单独办理立项手续。同时,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中,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且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多个项目可以一并验收。   

四是补足农村公路运营内容并专设“延伸农村的公共汽车客运”条款。此前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仅明确了建设、管理、养护方面的内容,缺乏运营方面的内容,为此,《条例》新增了“运营”的章节,明确“农村客运具有公益属性”。增加了关于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定,包括明确延伸农村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审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运营规范等,并对应设置法律责任。

五是提高农村公路尤其是村道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条例》明确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非法设卡、收费,擅自占用、挖掘等九项具体行为,对应设置法律责任。明确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和超过农村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新增农村公路超限超载治理的手段,即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检测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行为实施处罚。

六是将通自然村屯道路纳入农村公路。“如何管养未纳入农村公路的通自然村屯道路”是基层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问题。《条例》明确农村地区未纳入公路规划的道路,经逐步改造后,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报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技术等级要求后,纳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该项规定明确了通自然村屯道路转化为农村公路的标准、步骤,将有力地推动通自然村屯道路的技术等级提升,并建立起管养通自然村屯道路的长效机制。

《条例》的出台,是广西交通运输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对推动“四好农村路”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就《条例》以及我区农村公路发展有关问题回答大家提问。谢谢!


17:11


韦瑞雪:

感谢陆晓明先生的介绍。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有问题的请举手。

17:12


中国商报记者:农村公路客运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请问《条例》中有没有明确具体的措施,为群众出行提供便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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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晓明

《条例》颁布实施后,公交车可以名正言顺地下乡进村了,农村地区居民可在家门口享受到与城市公交相同的公共服务。

事实上,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在我区的一些地方已先行先试,具有地方的实践经验。比如,经桂林市全州、灌阳等县(市)人民政府的联合批准,该地区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已运行6年多。同时,我区也具有地方立法的经验,比如,防城港市2019年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对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作出了规范。虽然市、县有了一些规范,但因为经营者之间存在恶性竞争等问题,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质量始终难以保障。因此,《条例》在运营章节中专设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需要利用农村公路向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进行延伸的规定。其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明确延伸农村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审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运营规范等。针对擅自从事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擅自停止或者改变客运线路运营服务等情形,《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对应设置了法律责任,以规范延伸农村的公共汽车客运的市场秩序。

综合以上规定,各市、县可因地制宜地开通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均等化客运服务。


17:15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据了解,资金问题一直是困扰农村公路发展的一大难题,请问《条例》是否有相应的明确的解决办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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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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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农村公路建好、养护好,大家首先想到的是钱的问题。随着我区农村公路快速发展,农村公路“建管养运”成本逐年增加。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资金,一直是影响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建设“四好农村路”,推进农村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是首要的保障。

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为解决资金问题,《条例》规定:一是在总则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在总则中明确农村公路资金筹措的五种主要方式,包括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社会捐助捐赠等方式筹集的资金;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三是在养护章节中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公路养护所需资金。重建轻养一直是农村公路发展的顽疾。我区各地建设农村公路的热情普遍较高,但对建成后公路的养护重视不够,部分农村公路出现养护不善乃至无人养护的现象,严重影响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条例》着重强调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四是在运营章节中明确农村客运具有公益属性。这一规定是这个条例的重大创新,是全国农村公路地方性法规当中的首创。我们着眼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将农村公路定位为公共产品,突出其公益属性,有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这一规定,各地可统筹考虑财政能力,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农村客运资金扶持办法,为农村客运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农村客运的可持续运营。

综合以上四个方面保障措施,能够有效保障我区农村公路资金来源,从根本上促进我区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7:20


央广网记者您好,刚才发言人提到,农村公路建设周期较长,《条例》简化了农村公路建设程序,请详细介绍一下有关情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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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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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基本建设程序是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推进公路建设工作而制定。一直以来,我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但近年来随着我区农村公路投入的不断加大,农村公路项目进入密集建设期并造成项目积压,加上项目前期工作需占用大量人力物力,各地普遍反映现行农村公路建设程序过于复杂,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不符合当前我区农村公路发展新形势。

针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小、里程短、技术相对简单的特点,《条例》简化了建设程序。具体来说,一是简化立项程序。只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列入建设项目库,即视同立项批准,无需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二是简化施工图设计环节。根据《条例》规定,农村公路可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和一般农村公路。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规模较小、功能较少、技术较简单的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以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不再需要进行初步设计。三是简化交工、竣工环节。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综合以上规定,能够缩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尤其是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交工、竣工等环节的建设周期,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为加快推进我区农村公路建设进度提供了有力保障。

17:23


南国早报记者据了解,《条例》里增加了“对未纳入公路规划的道路进行改造申报”内容,请详细介绍一下有关情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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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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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建制村和自然村屯具有分布广、数量多的特性。截至2020年底,我区农村公路里程达到10.55万公里,占全区公路总里程80%,其中村道约占农村公路总里程56%,占公路总里程45%。根据上述数据,村道已成为农村地区极其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我区尚有未纳入农村公路管养的通自然村屯道路约8.7万公里,规模达到我区现有农村公路里程的83%。可见,通自然村屯道路是农村地区居民日益依赖的出行通道。在立法调研中发现,众多通自然村屯道路因为未纳入农村公路管养而出现年久失修乃至无人养护的现象。如何将通自然村屯道路纳入农村公路进行管养并提高道路使用寿命,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也是基层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

对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村道包括自然村屯与自然村屯的公路。同时第五十六条规定:“农村地区未纳入公路规划的道路,经逐步改造后,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报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技术等级要求后,纳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 这项规定也就是明确通自然村屯道路转化为农村公路的标准、步骤,将有力地推动通自然村屯道路的技术等级提升,并建立起管养通自然村屯道路的长效机制。

17:28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条例》在农村公路超限超载治理方面有哪些规定和措施?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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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晓明

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对于公路尤其是技术等级较低的农村公路会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同时农村公路因为路网发达且属于开放式管理,部分货车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逃避执法检查。因此,农村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相较于高速公路以及国道省道更难以推进。

为强化农村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条例》在借鉴陕西、江苏等省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相应制度安排:一是在第四十五条中明确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和超过农村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二是在第四十六条中专设超限技术监控规定,并着重强调 “经不停车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责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检测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行为实施处罚”。

事实上,非现场执法是目前全国推行的一种利用科技信息技术的执法模式,科技治超也是新时代治超工作的大势所趋。综合以上规定,将为我区农村公路推进不停车超限技术监控建设及开展治超非现场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并且也将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摆脱“人海战术”,节约执法资源。

17:34


南宁晚报记者:据悉,《条例》将村道纳入适用范围,请问《条例》对如何更好管理村道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请给我们具体介绍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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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永春:

目前《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并未明确将村道纳入适用范围。根据《公路法》规定,公路按行政等级可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但没有村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仅规定,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村道首次纳入公路范畴,“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但如何进行管理村道依旧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为厘清村道概念并解决村道执法依据不足、管理手段单一等问题,《条例》一是在第二条中明确农村公路包括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村道,同时在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界定村道的概念,即“村道是指除乡道以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屯、自然村屯与自然村屯的公路,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自然村屯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二是在第四十条中明确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村道建筑控制区,该项规定将为整治村道两旁违法建筑及日后改扩建村道提供基本保障。三是参考《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置了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非法设卡、收费等九项禁止性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以上规定,将厘清“村道”概念,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尤其是村道管理,有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提高群众出行体验。

17:36


韦瑞雪

由于时间关系,答记者问到此结束。感谢各位领导的精彩回答,感谢各位记者朋友,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实施的后续进展情况。如果记者朋友还有其他问题需要了解,请会后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采访。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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