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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昵称69142156 2021-05-16
湖南省发改委2019年5月28日下发[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以下简称“363文”)文件,确定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当时湖南省发改委363号文件文件一出,引起法律圈尤其是律师圈一番热烈讨论。
犹记当年,为参与这场动静不小的讨论,笔者当时也曾经几易其稿在公众号上发了篇小文章,以论述方式对湖南省发改委363号文件进行系列分析,借以清晰阐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详见|论刑事案件律师服务收费的风险代理——由湘发改价【2019】363号文说开去
当时文章出来后,收到许许多多不同的声音,未必客观,但很真实。
大概有这么几种类型的声音:一部分赞同、一部分反对、一部分观望。赞同的不必说,反对的也无需与他争论。对持观望态度的,理由大抵都是基于《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该文对律师服务收费尤其是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实,这是由于反对者和观望者对于《价格法》等法律规定的明显不熟悉造成的,理由是: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明确价格制定有三种方式:
1、市场调节价;
2、政府指导价;
3、政府定价。
第二、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所以,结合上述条文可以得出结论,律师服务收费的方式有且仅有两种第一、政府指导价;第二、市场调节价。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律师服务收费究竟是应该适用政府指导定价还是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际上如果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服务收费风险代理就是题中之义。而2019年湖南省发改委下发的363号文件已经确定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时,再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1237)(笔者注:该文对律师服务收费尤其是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反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价调节或者对此持观望态度,这种反对无疑让人很难理解。
正如不能理解这种“反对”一样,即使你提供再充足的理由、再普适的常情常理常识,也不能打动你的反对者。除非,由有权机关白纸黑字盖上红头印章摆送到他的面前。
既然如此,那就把一切都交给时间。
早该修改的“定价目录”却犹如一位美人一般: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
真是应了俗语: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好饭不怕晚!
转眼过去了快2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文件终于露出了“庐山真面目”,该文件于2021-03-1下发并于2021年4月7日施行。该文件确定: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和定价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要求我委对2017年公布的《湖南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湖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47日起施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31
附:
湖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
序号
项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1
输配电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

2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管道
燃气
省辖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县及县级以下城镇管网管道燃气配气和销售价格
授权市人民政府

油气管道运输价格
跨市管道和省属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运输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市内管道运输价格
授权市人民政府
3
供水
水利工程供水
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市内跨县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授权市人民政府
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授权县人民政府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4
交通
运输
车辆通行费标准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内渡口车辆过渡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竞争性领域除外
道路客运价格
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农村道路客运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同一方向上运输方式单一且同业竞争不充分的班车客运价格;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实行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价格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客运代理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除客运代理费以外的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旅客基本服务收费。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可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除外
城市交通价格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票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除外
5
环境
保护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其中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6
教育
公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
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
其中学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授权市人民政府

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7
医疗
服务
部、省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省医疗保障部门

市属、县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授权市人民政府
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8
养老
服务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9
殡葬
服务
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殡葬基本服务(遗体火化、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和骨灰寄存等)、延伸服务(遗体化妆、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公墓(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格位)及维护管理费
10
文化
旅游
有线
电视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景区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5A级景区、省直单位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和确需连同景区门票一并销售的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3A级、国家4A级、市辖区内的国家3A级以下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国家5A级景区内单独销售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授权市人民政府

10
文化
旅游
景区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3A以下(不包括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授权县人民政府

公共文化设施
向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11
保障性
住房及
物业服务
公共
租赁
住房
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物业
服务
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小区公共物业服务(包括已购车位物业服务费、装修服务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等)
12
重要
专业
服务
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政府投资或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交易、土地(矿产)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司法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定价范围为司法鉴定、部分公证收费
12
重要
专业
服务
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电力工程安装配套费、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全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拖车费、吊车费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设区市、自治州),“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部分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本定价目录中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市县定价权限按现行办法管理。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非中央定价项目的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价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成品油价格、岸电服务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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