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界和法律界的许多职业人员都认为,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他们对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之间以及审计失败和审计风险之间的区别缺乏理解。 经营失败(busiress failure)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如经济衰退、不当的管理决策或出现意料之外的行业竞争等,而尤法归还贷款,或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 审计失败(audit failure)是指审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公认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例如,审计师可能指派了不称职的助理人员去执行某些审计任务,他们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记录中存在的、称职审计师应当发现的重大错报。 审计风险(auditrisk)是指在经过充分审计后,被市财务报表事实上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师却认为财务报表是公允表达的并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审计师只是在测试基础上收集审计证据,并且发现精心掩盖的舞弊是极其困难的,因此,尽管审计师遵守了公认审计准则,但仍有可能发现不了某项重大舞弊错报。 有很多会计职业人员都赞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审计未能发现重大错报并出具了错误的审计意见类型时,恰当的做法是质疑审计师在执行审计中是否恪守了应有的谨慎。在审计失败这种情况下,法律通常允许遭受损失的各方,获得因审计失败导致的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补偿。 但是,由于审计业务的复杂性,在实务中很难判断审计师何时没有恪守应有的谨慎。同时由于司法传统上的原因,不仅判断谁有权期望获得审计利益很困难,而且判断谁有权在审计失败中获得相应的补偿也很困难。尽管如此,审计师如果未能恪守应有的谨慎,通常就可能因此而承担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还有可能遭受损失。 当发生了经营失败而不是审计失败时,困难就产生了。例如,若某公司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则报表使用者通常会指控这是审计失败,特别是如果最近发表的审计意见表明财务报表是公允表达的,情况更是如此。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发生经营失败而随后又发现被审财务报表的确存在错报,那么,即使审计是根据审计准则执行的,使用者也会指控审计师存在失。 报表使用者和审计师之间存在的期望差距,导致使用者和审计师之同经常发生这种冲突,绝大多数审计师都认为,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是对审计师的全部期望,但是许多使用者却认为,审计师应保证财务报表的精确性,有些使用者甚至认为,审计师还应保证企业的财务生存能力。 值得职业界庆幸的是,法庭继续支持审计师的观点。而,遗撼的是,期望差距往往导致“莫须有”(mwaraned)的法律诉讼,职业界必续在有关审计师的作用和经营失败、审计失败、审计风险三者之间的区别方面教育表使用者。但审计师必须认识到,指控审计失败的部分原因,是那些遭受经营损失的们希望从某种渠道获得赔偿,而不管错在哪方。 来源:CPA智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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