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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十大安全机制

 踏雪无踪 2021-05-20

在实际跟客户沟通一下过程中,经常被问到这个问题:我想买大公司的产品,小公司不靠谱,如果倒闭了我的保单怎么办?

将心比心,对于一个陌生的领域,有所担心是非常正常的,想找该领域比较大的公司投保以提高安全系数,也是人之常情。

但是我国的保险行业比较特殊,有着全世界最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现在具体的举措上就是这十大安全机制,且听我一一道来为您答忧解惑~

一、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雄厚

《保险法》第68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且是货币资本出资,不能是固定资产。

目前大陆91家保司的注册资本平均都在几十亿,更有一些保险公司的注资达到百亿。

比如你没听过的某些“小公司”,招商仁和,注册资本也有50亿。

二、保证金制度

《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其注册资本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监管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偿还债务外,不得挪做他用。

这算是一个托底制度,万一保险公司真的清算破产,这笔钱就能用于偿付债务。

三、责任准备金制度

《保险法》第9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人的利益,保障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公司,它的每一单保费都是未来的负债。责任准备金就是保险公司提前预留下来的,用于未来给客户理赔或者退保的钱。这笔钱虽然在保险公司的账上,但却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利润,而是负债,是不能动的。

四、法定公积金制度

《保险法》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是保险公司不作为股利分配,而储于备用的那部分净利润。提取公积金的目的,在于积累这部分资金,若保险公司出现经营亏损时用于弥补,没有亏损时可以增强其偿付能力,提高公司的信誉。

公积金制度可以视为一种平滑机制,经营好时可以用于增强偿付能力,亏损时补偿亏损,进可攻退可守,确保保险公司健康稳定的持续经营。

五、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法》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并在以下情形下统筹使用: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保险公司每笔业务都要提取一定比例的保险保障基金,用于对经营状况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救济。救济对象是保险公司,可以舒缓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帮助保险公司快速恢复正常经营。

截止到2019年7月份,我国的保险保障基金已经达到1386亿,救济过新华人寿、中华联合、安邦保险三家保险公司。

六、偿付能力的监管

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每个季度披露三个关键指标:核心偿付能力、综合偿付能力、风险评级。

三个指标只要某一条不满足,便属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一旦不达标,将有非常严格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各种支出、停止所有新业务、停止开设分支机构、要求保司增资等。

如果以上手段还不足以解决问题,保司将面临业务被接管的状况。

七、再保机制

《保险法》第103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意思是说,保险公司只可承保自己有能力兑付的风险标的,如果这个能力范围,就要办理再保险。假如保险公司实有资本+公积金=100亿的话,那它能承担的风险最多为110亿,超过110亿以外的部分就要办理再保险。

八、投资范围的限制

《保险法》第10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

九、资产独立

根据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10条规定,保险公司财务与资产独立,不得通过借款、违规担保占有。

十、退出机制

《保险法》92条规定,保单和责任准备金需要一并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公司接手的,银保监会指定公司接手。

根据此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破产后,在公司经营的保单和为保单准备的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另一家保险公司,并且保证保险合同能够继续执行。

如果没有公司接手,就会由银保监会指定公司接手,并且保障保单的正常权益。

综上所述,通过保险公司的十大安全机制,可以看出保险是目前大陆市场监管最严格的金融工具。

从准入门槛,到资金运用、经营监管,再到破产后的合同接管,以及退出机制。任何一个环节都在保证保单当事人的权益。

所以,购买保险时不需要过于计较保险公司的大小,而应该在专业人士的建议下,选择适合自己的公司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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