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女性的性侵案件,属于高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实证数据统计,绝大多数强奸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女性加强自身的防范,防止身边的人,尤其酒后女性更应该加强自身的防护,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强奸案往往发生在私密场合,证据取得困难,因此,女性被性侵后应有基本的证据意识,及时报警,留存证据,给侦查人员侦破案件提供有力条件,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强奸与轮奸法定刑比较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犯罪,妇女放弃自已性的决定权,即同意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阻却强奸罪的成立,但在妇女处于高度醉酒状态无性的决定能力,此时的妇女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这种情况下,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或涉强奸罪。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基本犯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了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如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可见,强奸罪基本犯行为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相比较,法定刑陡然提升。因此,准确认定强奸罪结果加重犯行为,防止不当侵犯行为人的人权,显得尤为重要。以下将讲述的刑法故事与此有关,身边的刑事故事,给您讲述发生在身边的刑法事件,在生活中学法,从故事中普法。 该案是强奸还是轮奸2020年8月10日下午,刘某与张女士等人,应朋友邀请一起聚餐,席间刘某对张女士颇有好感,想与张女士交往,席间刘某了解张女士在一家酒店打零工,就试探微信转账600元给张女士,让张女士晚上不用去上班,由刘某回大家一起去酒吧继续喝酒,张女士勉强答应了,但当天未收款。 饭后晚上21时许,刘某与张女士等来到了酒吧并点了酒水,安排大家继续喝酒。期间,刘某电话通知朋友罗某来酒吧。当晚24时许,张女士处于醉酒状态,刘某和罗某一起将张女士带离酒吧,用罗某的身份证登记入酒店。两人开好房又返回车上将张女士搀扶到房间。 刘某让罗某先离开房间下楼,刘某趁张女士酒醉神志不清,不知反抗之际,将张女士的内衣及裤子脱掉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刘某下楼找到罗某一起离开酒店,由刘某开车送罗某回家。期间刘某将房卡交给罗某让其第二天来退房。 待刘某送罗某到其家附近下车后,罗某又单独一人返回了酒店,发现房间内的张女士下半身未穿衣服躺在床下且仍处于酒醉状态,遂将张女士抱上床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020年8月11日凌晨4时许,张女士醒来发现自己的衣服裤子被脱了,怀疑自己可能被强奸,于是报警。 故事背后的法理前面已经分析,强奸罪基本犯行为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轮奸是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刑法规定两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可见,强奸罪基本犯行为与强奸罪结果加重犯行为,法定刑上截然不同。本案中,刘某与罗某先后分别对处于醉酒状态的张女士实施了强奸行为,轮奸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轮奸是强奸罪共同犯罪的情形,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有意识地共同实施法益侵犯的行为,因此,要求刘某与罗某具有共同侵害张女士的意识。 本案中,刘某与罗某虽然先后对张女士实施强奸行为,但两人并没有共同侵犯张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权的意识,而是分别基于强奸的故意对张女士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此,本案中,刘某与罗某分别涉嫌强奸罪,系强奸罪基本犯行为,即对于刘某与罗某分别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定刑之间量刑。刘某与罗某不是轮奸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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