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参与非法集资的危害 最近,深圳深理房事件沸沸扬扬,该案就是典型的非法集资。那么什么是非法集资?参与非法集资究竟有哪些危害呢?国务院2021年1月16日颁布的、于2021年5月1日实施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非法集资有详细规定,下面对涉及公民利益的部分,作一简要介绍。 一、如何辨别非法集资 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可见,非法集资有三个特点: 1.违法性。在我国,金融是特许行业,从事金融类业务,必须经过批准。无论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开展业务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获得许可方可开展业务。同时,金融类企业发行投资理财产品,也必须经过备案。 2.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非法集资从形式上采取了债权或者股权的形式,许诺给予一定利息,到期还本付息,或者以投资入股的形式,许多给予分红或者其他回报。 3.向不特定的人吸取资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没有定义何为“向不特定人吸取资金”。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为,不特定的认定,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向社会公开宣传,例如,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网络、标语、横幅、宣传画、讲座、论坛、研讨会、口耳相传等途径。另一个是人数的多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存款的人数达到30人、吸取资金达到20万以上;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司法解释是为了处理非法集资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各地在今后制定的实施细则中,有可能对“向不特定人吸取资金”作出不同与司法解释的用于行政执法的新标准。 公民在遇到有关号召大家集资、投资的宣传时,注意集资人、集资协助人有无资质,相关产品有无进行备案,就可以辨别大部分的非法集资。 二、参与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为了获取公众的青睐,通常比合法的投资许诺更高的利息、红利,而且为了吸引更多人参与,通常在前期会对一部分人兑现承诺,从而造成获取投资收益的假象,吸引更多人参与。但参与非法集资有着显而易见的危害。 1.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此,非法集资参与人获得的利息、分红等收益,均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集资人可依法要求返还本金,但是,由于非法集资活动能否盈利、获得收益,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非法集资人能否顺利返还本金,也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如果已经从非法集资活动中返还了本金,获得了利息或分红,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集资参与人并不享有该利息和分红的所有权,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要求非法集资参与人返还并作为清退资金。如果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中有所损失,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2.非法集资往往会成为“庞氏骗局”,让参与者血本无归。 所谓庞氏骗局,是金字塔骗局(Pyramid scheme)的始祖。和俗语所称“拆东墙补西墙”或“空手套白狼”非常类似。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庞氏骗局的来源于一个真实的案例,1919年,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的投机商人声称,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然后,庞兹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兹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一年之后,人们发现庞兹不但无法支付利息,而且也无法返还现金。 今天,庞氏骗局改头换面,采取了许多新的形式,但万变不离其宗。作为公民个人,我觉得一定要在合法、安全两个维度考虑投资问题,比起投资获利,财产的安全性应该是永远放在第一位考虑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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