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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如何交税?是否享受穿透优惠?

 静思之 2021-05-24

纳税主体




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取得被投资企业的现金股利时,其涉及税种仅有所得税。合伙企业在所得税层面属于税收透明体,合伙企业取得的被投资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的纳税主体为其个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合伙人为个人合伙人,涉及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企业法人(例如公司),涉及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时,则继续向上穿透。




纳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获得的来自于被投资公司的现金股利,应该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单独分配给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取得的该部分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取得的现金股利,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适用相关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政策,实务中存在争议,各地税务机关亦对其解读口径不一致。故在申报纳税之前,须全面了解当地政策并与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

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的股东,我所在的合伙企业主营业务是对外投资,也就是相当于一个融资平台,该合伙企业投资了一家在新三版上市已达3年的公司,现该公司对股东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我所在的合伙企业也按投资比例分得了股息红利,现在合伙企业按照我们几个合伙人的投资比例分配了股息红利。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该文还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我所在的合伙企业能否比照证券投资基金,对其从挂牌公司取得持股超过一年而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分配给自然人投资者时,我们这些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9.07.22 来源;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息红利能免征个人所得税,最新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也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需要按照现行政策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第六条规定,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当合伙人为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时,属于间接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入企业所得,依据不同的纳税人类型,分别适用25%、15%(高新技术企业)、10%(非居民企业)或其他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法人合伙人按规定比例计算部分,原则上不属于法人合伙人直接对外投资,不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规定。

当然,这块股息红利是否使用免税,也存在争议,实务中多数税务机关都是认为要交税的。




纳税时间和地点




01

纳税时间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需在取得红利的次月十五日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法人合伙人应在合伙企业取得红利的当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02

纳税地点


合伙企业应就取得的现金股利在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个人合伙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其个人合伙人投资了两个以上合伙企业,则应向个人合伙人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经常居住地和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某一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汇算清缴所在地,5年内不得变更。

对于多层合伙企业,该项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纳税,征管实务中也是存在一定争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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