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医学专业人士阅读参考 狼疮新生儿的确诊条件是哪些? SLE 妇女必须服用药物以控制病情,然而“是药三分毒”,药物对胎儿可能有致畸等严重的不良反应,故在用药及妊娠之间保持一个微妙的平衡至关重要。 SLE 妇女妊娠期间用药原则包括:停用任何致畸药物;怀孕应在病情稳定使用最少药物的状态。 但实际经常有患者在病情活动时怀孕,一旦获知怀孕,应停用禁用药物,转而使用安全的药物,包括羟氯喹、不含氟的激素、硫唑嘌呤等。 妊娠期 SLE 患者药物选择: (1)羟氯喹:无致畸性,并且孕期停用羟氯喹有增加 SLE 疾病活动性的风险,故羟氯喹对胎儿、孕妇双向有利,专家推荐孕期继续应用羟氯喹。 (2)免疫抑制剂:环磷酰胺禁用,洗脱期 3~6 月;甲氨蝶呤/来氟米特禁用,甲氨蝶呤洗脱期 3 月,来氟米特洗脱期 6 月或 24 月(可用消胆胺拮抗);吗替麦考酚酯禁用,洗脱期 6 月;环孢素、他克莫司,硫唑嘌呤,柳氮磺吡啶较为安全,可应用。 (3)激素:妊娠期间最好使用最小量的激素 <20mg/d。激素大部分在胎盘被灭活,很少作用于胎儿,但可能增加母亲糖尿病、高血压、胎膜早破、新生儿腭裂的风险。 (4)合并抗磷脂抗体综合征时用药:阿司匹林联合低分子肝素。 二、新生儿狼疮的治疗 新生儿狼疮(NLS)主要与母体抗 SSA、SSB 抗体有关,国外发病率为 1/12500~1/20000。主要是皮肤、心脏、肝脏及血液受累,罕见多系统受累,全身症状轻微。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即可确诊:
新生儿狼疮的临床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皮肤表现:眶周融合性、鳞屑样皮疹——“猫头鹰眼”或“浣熊眼”,好发于曝光部如头面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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