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泪之问: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我买了这个公司的股票,导致我亏到吐血,我该如何维权? 上市公司,通常资金雄厚,背景强大,更有专业的法律团队。而小股民们虽然人数动辄成百上千(据调查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达到1.67亿,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但其力量分散,一旦利益受损,又因自身索赔金额较小而维权成本高等原因,容易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无疑提供渠道让众多受害小股民合抱成团,虽为蜉蝣却可撼树!通过几人代表,全体受益,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从而有效维权。 所谓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指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 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被称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于2020年7月30日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第一案,备受关注。 根据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 亿余元,原告人均获赔39 万余元。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虽然没有亲身参加诉讼,也可直接适用该份判决索要赔偿。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魏某等个人投资者将飞跃音响告至上海金融法院,称其均系飞乐音响的投资者,因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遭受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损失。 2021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经查,主要是飞乐音响“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13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即,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 虽然飞乐音响辩称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股民们的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投资者主要是受到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购入股票,因其经营恶化导致的损失属于政策投资风险,因此不应赔偿。 但法院认为飞乐音响的上述虚假陈述构成侵权,且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飞乐音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均获赔39万余元。 对此,飞乐音响表示不服,已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衍生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具体分为两种类型: 一、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图片改编自360搜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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