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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文件约定合同价款后,甲乙双方又另签合同,工程款应该以哪份合同为准?

 行者无疆8c3m05 2021-05-31

  案情简介  

某置业公司向某建筑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约定了由建筑公司承包其发包的案涉工程项目,其中一并约定了合同价款。后双方又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又约定,合同价款以实际结算为准。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入场施工,在工程完成后完成了所有竣工验收手续,但置业公司始终未向建筑公司支付全部的工程款,且拒不退还剩余的质保金,建筑公司遂决定将置业公司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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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然后根据双方提交的各种证据,主要以《施工承包协议》以及司法造价鉴定为主,认定了置业公司尚欠的工程款数额。

一审法院判决,置业公司应限期向建筑公司支付1500余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退还剩余质保金,且建筑公司享有对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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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裁判  

一审判决后,置业公司不服,认为一审法院按照《施工承包协议》中的条款认定工程款数额有误。理由是:

案涉工程经招投标程序发包并备案,《中标通知书》确定的合同价格形式系总价合同,而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格形式为按实结算,当二者主要条款相背离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适用备案合同文件的相关约定。

最高院经过审理后查明,《中标通知书》与《施工承包协议》中关于工程款的约定确系有出入,但本案中,《中标通知书》并非备案合同,也就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同时,双方签订《施工承包协议》时约定,如本协议书与合同其他组成文件内容矛盾时,以《施工承包协议》为准。最后,从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看,《施工承包协议》才是实际履行合同。

因此,最高院的二审判决仅仅是修改了一审判决中关于利息计算的方式,维持了一审法院依照《施工承包协议》计算工程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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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招投标工程中存在很多黑白合同现象,一般来说,如果白合同(备案合同)有效,那么发生纠纷时,应以白合同为准。但本案中,置业公司所主张的《中标通知书》并非备案合同,且其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真实的备案合同,故法院不支持其参照备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主张。

只有在白合同也无效的情况下,黑白合同谁更具备参照效力才具备争议,也可能会对工程款计算结果有很大影响,一旦产生阴阳合同纠纷,双方必然会主张参照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执行。因此,要想得到自己预期的判决结果,就必须证明自己主张参照的合同是实际履行合同。

  本案法律依据  

注: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下文部分法律条文被《民法典》所沿袭,但亦有部分已经被废止、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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