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问题:一、事项概要 曾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参军入退伍经历、1993年前国有企业工作经历或外省市养老保险转入等情况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请连续工龄审定。 二、申请条件 (1)1992年12月底在国有企业工作并支付工资、1993年1月至12月在职并支付工资且1993年1月1日投缴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职工; (2)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在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后参保缴费的人员; (3)参军入伍人员; (4)外省市养老保险转入人员; (5)其他需连续工龄审定更正的人员。 三、办理流程 1.在职人员应向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向开发区人社局窗口提出申请。失业人员应向存档机构提出申请,由存档机构(开发区失业人员由天津泰达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向开发区人社局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收到工龄审定/更正的申请后,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受理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标准。 3.审核通过后,通知经办人员取件并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连续工龄审定/更正表》封入档案。 四、办理途径 (一)线上办理 注册登录“泰省事”(http://tss./),按照系统要求及样表上传材料办理。 (二)线下办理: 1. 所需材料 (1)天津开发区企业申请连续工龄审定更正材料清单 (2)连续工龄审定申请书(经办窗口提供,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须正反打印)(经办窗口提供,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4)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5)《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养老保险手册》; (7)本人档案(需存入本市存档机构),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和人事档案外原始材料,满足如下要求: ①入伍通知书、退伍通知书、军转复原安置手续; ②上山下乡确认手续; ③招工小票、毕业分配报到手续; ④单位之间的调动手续、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同意入学手续等原始材料; ⑤ 外省市参保就业期间的缴费凭证、参保明细及开发区社险出具的保险已转入相关凭证; (8)其他需审定的相关材料。 2. 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 办理地点 开发区第三大街档案馆七楼(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 材料准备齐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设立依据 (1)《关于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津劳险[1994]94号) (2)《关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办理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72号) (3)《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9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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