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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0周岁的夫妻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致残,另一方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五旨山律讼 2021-06-03

基本案情

20171128日下午,杨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与左侧路边步行的行人邓某相撞,肇事后杨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造成邓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1212日,经交警大队认定,杨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2018624日,邓某经鉴定为一项八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邓某的丈夫刘某于鉴定结论时已年满60周岁,二人无子女。

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系曾某,曾某系X公司的股东,杨某系X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的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邓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杨某、曾某、X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刘某被扶养人生活费。

意见分歧

对于应否支持刘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理由为邓某致残时已经60岁,其已没有能力扶养他人;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扶养人之间的含义不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支持。理由为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不能因为年龄增长而免除,且邓某和刘某无子女,只能依靠彼此。

法官评析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五旨山律讼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邓某虽然年满60周岁,但因没有子女其一直依靠自己务工维持生计,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有劳动能力的现象也比较普遍。

其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扶养义务不能因为年龄增长而免除。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不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同时段的互相扶养,即被扶养人既要扶养配偶,也要扶养自己,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除以2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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