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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系列谈之10:对国家发布数字经济产业统计分类的一点思考

 蓝林观海 2021-06-07
         为真实准确反映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状况,国家统计局近日公布了《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首次确定了数字经济的基本范围,为我国数字经济核算提供了统一可比的统计标准。《数字经济分类》从“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个方面确定了数字经济的基本范围,将其分为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5大类。
        应当说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国家层面统一发布数字经济分类体系,有助于全国各地对数字经济进行一个完整统一的统计划分,是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发展的重要基础。但对这个分类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个人感觉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在这个统计分离体系中,需要在未来的实践中加以完善的,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对数据要素的认识和利用。这次统计分类提出的是数字要素驱动业,而不是数据要素驱动业,稍有遗憾。但也也反映了当前对于数据这个要素资源能否形成什么样的产业形态,还存在模糊的一种现实反应。对于数据要素资源的发挥发展和数据要素资源的开发利用,这是未来需要继续完善的一个方面。数据要素影响经济活动的规律和方式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实践。这个问题我今天不做过多的详细展开
      二是对产业数字化部分的融合。我觉得这是目前统计分类体系最大的问题。产业数字化在实践中如何做到合理有效的界定依然具有很大弹性,并且在实践中存在分类不清的情况。这个部分,统计局发布的分类体系只是进行了一个原则性的描述。对于产业数字化和数字化产业的交叉问题,意识到了,还特别做了说明,但是对很多行业并没有有效破解。统计分类体系在界定描述上仍然过于概念化,宽泛化。我想这其实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个折中的方法
       对这个问题,统计局在对文件的解读中是如此举例解释的。在《数字经济分类》中,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形成了互补关系。以制造业为例,数字产品制造业是指支撑数字信息处理的终端设备、相关电子元器件以及高度应用数字化技术的智能设备的制造,属于“数字产业化”部分,包括计算机制造、通讯及雷达设备制造、数字媒体设备制造、智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和其他数字产品制造业。智能制造是指利用数字孪生、人工智能、5G、区块链、VR/AR、边缘计算、试验验证、仿真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深入融合,旨在提高制造业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的先进生产方式,属于“产业数字化”部分,主要包括数字化通用专用设备制造、数字化运输设备制造、数字化电气机械器材和仪器仪表制造、其他智能制造。数字产品制造业和智能制造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的制造业中数字经济具体表现形态的两个方面,互不交叉,共同构成了制造业中数字经济的全部范围。
      除了这个例子我们看到对于其他的一些智慧物流、数字商贸等融合的描述,在这个分类体系中,基本上可以简化利用信息技术么进行什么什么什么的行业活动,这样一种描述。这种描述其实就是给未来的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也是对未来发展认识还不足以把握的一种折中的抽象和概括。但这个描述也反映了目前对产业数字化认识诸多不深入、不到位的地方,容易出现我前述提到的过于有弹性,容易放大的情况。
      我们举个例子。在新版的分类体系中提出了数字化餐饮的概念,指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的高效精准便捷的餐饮服务。但在实际中我们可以设想一些已出现的情景:一个餐馆利用智能的机器人装备来进行配餐服务,替代了一些人力;同时餐馆利用二维码进行点餐服务;也包括我们现在利用美团进行下单叫外卖服务。在这样的情景中,美团作为一个独立的企业,提供的是若干餐饮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进行链接服务,应该是属于数字要素驱动业的范畴,是数字产业化的服务。而在前两者的情景中,我们能把这个餐馆定制为数字化餐饮吗?这可能导致对餐馆这个主业定义的偏离。那未来可能很多的餐馆都有这样的数字化设备的应用,比如餐馆的炒菜用锅炉、餐桌,都可能应用这种数字化的显示屏,数字化的芯片,数字化的各种设施。但这个餐馆依然是餐馆,它属于餐饮业的范畴,它不能被界定为这个产业数字化了。因为它的产出仍然是食物为主,这个食物没有被数字化的虚拟实物所替代。
      因此,对于产业数字化,我们要认识到产业数字化在不同的行业领域都有很大的差异性,需要从供需两端或两个方面来看。这两个方面,一个是从供应端来看,不少是供应方式、生产流程发生了数字化,但产出物本身没有发生数字化的本质变化。一个是从产业的产出端来看,或者消费端来看,它的产出本身发生了数字化的转移和变化。
      因此要辨别产业数字化的供需变化特征,对这两个方面的差异性要通过供应链、产业链、供需链的不同角度与综合研判。如果诸多的产业数字化内容是基于企业内部的价值链进行提供,而产出的主体如果未发生偏离,并不是数字化的产出。那么这个产业数字化就是利用数字化技术让原有的产出服务更加高效而已,在产业统计门类界定上就用应更多的归结于原有产业。如果这个产业利用数字化技术让它的产出形式发生了变化,就可更多的归结为产业数字化。以图书出版为例,原有的出版是纸质的图书,现有的出版是一个数字出版,它利用数字化技术改变出版形态,那这个产业数字化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这个餐饮与出版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对产业数字化部分仍要有效的加以区分和引导。
      另外大家都知道,所谓行业就是同一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集合的概念。行业统计分类分离体系的目的就是对这种活动的类别进行有效的区分和划分。因此辨别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我个人的观点是这两个方面是一体推进的,我们不能从源头把这两化区分隔离,从一开始对两化进行截然分开。这种理念在未来的发展中有可能是错误的。
      我个人的观点是要基于企业价值链,产业价值链,看数字化和产业数字化相关的活动,是否独立为一个以法人为单位的独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核心。仍然以刚才举例的餐饮为例,美团和餐饮企业消费者之间就形成了一个独立于餐饮企业,消费者之间的第三方的独立服务,是一个法人单位。那它的服务是数字产业化还是产业数字化,我认为两者兼而有之。甚至我更多的认为美团的服务是产业数字化而非数字产业化。再比如在餐馆进行扫码点餐和支付服务,我们在每一个餐馆都可以通过二维码去完成这个点餐的过程,但是这个二维码提供的技术假设是一个第三方的平台提供的,就比如是微信支付一样,第三方给所有餐馆提供的这种数字化的服务。那么这样的一个服务。它也以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来进行,其实他本身和我们使用微信等是有类似的性质,提供的是一个面向餐饮行业的数字化技术服务。餐饮企业和这样的一个第三方公司形成了一个服务结算关系。这里的活动它是数字产业化还是产业数字化,其实本身不太好界定。但我偏向于它是数字产业化。所以美团和二维码平台在餐饮行业的这样一个应用,前者反而是产业数字化,后者更像是数字产业化。但在我们目前的统计分类中,可能正好相反。 而如果像麦当劳等这样的企业,它是自己开发了一套内部的二维码这样点餐系统。这样一个点餐系统的服务是企业内部的一个部门提供,而非一个法人单位提供,这又是另外一种业态了。
      综上,我的观点是,目前国家提供的数字经济行业分类体系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基础的、基本的框架性分类指引。未来要抓好数字经济发展工作,还需要有很多扎实基础的研究需要不断完善。当今时代,数字化发展对传统的产业价值链体系进行了深刻的重塑,但数字化与传统行业的关系,很多方面并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关系。这方面仍然有很多理论实践,需要从企业价值链,产业价值链,供应链、需求链等不同视角,结合具体行业,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跟踪和总结
      借用国家统计局领导在对数字经济分类所做的解读中指出的,《数字经济分类》客观反映数字经济发展的科学内涵和内在规律,对于加快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转型步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策体系和制度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目前基于这样一个分类体系,在未来各个地方、各个部门的具体落实实践中,如何能做到科学客观和准确有效,既要避免重复,也要避免夸大,我认为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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