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一些企业在货物买卖中,由于销售方是分散的大量自然人,导致企业面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题,而企业恰好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找到了其他企业为其如实代开发票,那么,刑法如何评价这种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与真实交易相符的代开发票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作者:唐青林 李舒 贾伟波 裁判要旨 相关案例 2010年4月至2011年5月期间,原南京阳山公司职工陈某丙按照上诉人杜建中的安排在东海县负责采购原材料石英石,并根据上诉人杜建中的指示将所采购的石英石一部分运至南京、姜堰等地,一部分运至杜建中个人所有的盱眙县贝玉石料厂,由叶某在盱眙县贝玉石料厂组织工人分拣后再运至原南京阳山公司、江苏阳山公司或南京汤阳公司。原审被告人罗某2亦按照上诉人杜建中告诉其的价格和数量以兴化捷宇公司、兴化春达公司的名义拟订与原南京阳山公司、原审被告单位江苏阳山公司和南京汤阳公司石英石买卖合同,并根据合同内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南京阳山公司、原审被告单位江苏阳山公司、南京汤阳公司收到原材料石英石和发票后,根据合同和发票金额打款至兴化捷宇公司或兴化春达公司账户,原审被告人罗某2收到货款后,按照上诉人杜建中的指示将实际采购原材料石英石的货款转至陈某丙的个人银行卡,陈某丙在东海当地支取现金交给农户,余款扣除其公司应得的费用后转给上诉人杜建中或按照杜建中的要求转给相关账户。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 “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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