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88年试行以来,以直接选举为基础的基层民主成为我国政治民主建设的一道亮丽风景。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农村村委会基本实现了数百万村委会干部由上级指派、任命,到由村民群众直接产生的平稳过渡。农村选民以选票行使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选出了心目中信任的领头人,一大批素质高、年纪轻、能力强的新任村干部走马上任。 民主选举村委会,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大事,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多年的实践和完善,选举制度已基本实现公开、公正、透明。 在农村选举的大好主流中,但也存在着拉票、贿选等一些发人深思的问题。选举制度好,但管不住一些人的“小动作”,农民只好“哪面风强往哪倒。” 给群众送礼、饭店请客、送钱,来换取了村民手中的选票。使大多数村民抱着“反正谁上台都要占群众便宜,不如先占他点便宜”的心态,投了违心票。 各级政府要花大力气引导教育农民,不断完善农民政治参与的动力机制。不光要指导农民选好一个“带头人”,还要教会和保障他们的各项民主权利,形成农民民主参与的驱动机制,实现农民民主参与由量到质的转变,从而使农村各项工作充满生机活力。在健全和完善农村民主机制上,各级党委、政府都责无旁贷,充分保障农村“民主自治”,不光是农民的事情,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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