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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随聊] 司法会计鉴定 败诉方可否投诉/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如歌税月_365 2021-06-17

经常有朋友问:某公司股东之间出现纠纷了,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审计能不能承接?

或者:某一人有限公司欠债不能还,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同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证明公司人格独立,财产没有混同,这审计能不能接?

又或者:股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阶段,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都说会计司法鉴定风险高,能不能承接?

小编认为,首先,审计属于鉴证业务,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注册会计师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签订合法的业务委托书,执行了充分的审计程序,如实发表审计意见,出具真实的审计报告。在此前提下,审计业务是可以承接的。

其次,在纠纷背景下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关系双方的利益,需要直面纠纷双方的质疑。甚至会引发审计质量纠纷,所以注册会计师要更加的谨慎,审计过程和结果要经得起考验。

下面分法院委托和股东委托两种情况,聊聊其中的风险和处理。

PS:本贴为随聊分享,不作为专业意见。

法院委托会计司法鉴定

创意公司有两个股东小明和小红,创意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小明负责。后来小红对创意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的疑惑,质疑股东小明中饱私囊,双方诉诸法院。

股东小明已经先行委托了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股东小红对提出独立性的质疑,要求法院重新委托第三方审计。

法院委托B会计师事务所对创意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B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顾虑的主要风险:

1、当事人是否会投诉审计报告质量问题?

2、败诉方可否起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侵权索赔?

1、当事人是否会投诉审计报告质量问题?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一,影响到审判的结果,当审计报告对其中一方不利时,其很可能会申请重新鉴定,其中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包括: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所以诉讼中可能会一审二审委托不同的事务所审计,然后法院以其中最客观的审计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如若法院参考审计报告进行了判决,败诉一方为推翻原判决,可能从否定审计报告着手。于是向有关部门投诉审计报告不实或审计质量问题。主要目的是通过投诉,让监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发现审计程序不足或审计意见依据不足,并作出处理意见。败诉一方进而提起上诉或再审。从而引发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检查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会计鉴定的执业风险近年颇受关注,多地注协都发布了风险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应注意严格按鉴定的程序进行,注意仅对当事人质证确认的鉴定材料进行审计,报告列明鉴定材料的范围、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等等,定量不定性,同时底稿应对鉴定意见形成充足的证据,要经得起执业检查,经得起法庭质证。可参考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实务与案例分析》,此处不再细述。

2、败诉方可否起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侵权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

第一条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侵权赔偿诉讼,那么败诉方是否审计报告的利害关系人呢?

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司法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证据形式之一,审计报告经案件当事人质证或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后,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可以采纳。不存在诉讼当事人根据司法审计结果与他人交易的行为,所以诉讼双方不能成为利害关系人。

参考:(2020)苏12民终2202号民事判决书

会计师事务所系由诉讼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而出具的审计报告,属于辅助证明活动,是法院司法行为的延伸,本身不具备可诉性。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属于证据的一种,其真实性、合法性应由人民法院审查、质证等环节来实现,本身不属于诉讼标的的范围。

股东委托

创意公司有两个股东小明和小红,创意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小明负责。后来小红对创意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的疑惑,质疑股东小明中饱私囊,于是提出查账的要求,甚至可能诉诸法院。

此时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个别股东的单方面委托审计

股东小明先行找到会计师事务所,请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证明公司经营规范,账务清晰。同时准备如果对簿公堂,就作为证据使用。

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应跟小明说明:

小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时没有通知股东小红,进行审计的全部资料未经过股东小红的认可,因此,股东小红有理由怀疑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尤其是审计结论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股东小红既没有参与审计的过程,又没有对财务资料进行审核,也没有对该审计报告发表相应质询意见,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之依据。

小红可申请法院重新委托审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如果小明仍坚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衡量小明的诚信度,提供的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创意公司是否存在账务不明或者两套账等情况,谨慎承接或不承接

如果创意公司是正常经营,提供会计资料完整,真实,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正常出具审计报告。建议以创意公司的名义委托。

必要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告中列明创意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的清单,并与创意公司核对确认盖章作为工作底稿。专项审计报告仅对列示的会计资料发表意见,并务必形成充分的审计底稿证据。

第二种情况  个别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摸底审计

股东小明对创意公司的账务处理没有信心,如果另一方股东诉诸法院,并要求法院委托第三方审计,创意公司的账务是否规范经得起审计?小明想提前摸底,所以先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这种情况下,创意公司的需要的并不是审计服务,而且账务合规性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可建议创意公司改为委托咨询服务。创意公司提供会计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查看后提供专业意见,告知存在的问题和正确的处理。

注意会计师事务所应保持职业道德,只提供专业服务,不要协助客户弄虚作假,掩饰问题,制造伪证。

第三种情况  股东共同委托审计

创意公司的股东小红虽然对经营情况存在疑问,但是双方愿意沟通处理,未到对簿公堂的程度,双方约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这些情况下,审计目的是证明创意公司经营情况的真实性,报告仅供双方股东内部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可建议创意公司改为委托咨询服务,事务所对会计资料进行清查核实之后,出具咨询报告。

如果客户坚持需要审计报告,以获得更高的证明力,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考虑审计报告的用途,会计资料的范围,以及股东双方的约定等。按股东双方要求核算的财务数据采用的是特殊目的编制基础,只适合于满足双方股东对财务信息需求的,建议对审计报告用途进行严格限定,避免双方股东沟通不成牵连会计师事务所。

例如:

本报告仅供创意公司为内部决策之目的而编制。除此之外,本报告不应被任何其他人士所依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对任何其他人士使用本报告产生的一切后果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未经本所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披露、提及或引用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PS:注意区别,对于对外使用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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