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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遗失物的处置规则

 法律顾问2528 2021-07-02
内容摘要:
关于遗失物的处置规则,早在《物权法》中已作出相关规定,《民法典》出台后又进一步延长了遗失物招领的公告期,给予权利人取回遗失物更长的保护期。此外,作为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必要费用请求权、报酬请求权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作为拾得人若侵占遗失物或者拾得遗失物而后将其丢弃,又将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妥善保管义务  必要费用请求权  侵占遗失物

一、案情简介
邢某从事快递业务。2020年1月4日,邢某在用汽车运送包裹途中,因车门关闭不牢,一包裹掉落至路面,约十分钟后发现,当即沿路返回寻找无果,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也未能立即查找到包裹拾得人。1月6日,邢某先行赔付客户包裹损失3500元。1月10日,派出所经调查发现包裹被董某拾取,并电话联系董某,但董某表示认为包裹价值不大,已经丢弃,后邢某将董某诉至法院,请求董某赔偿3500元的损失。
二、问题研究
(一)遗失物的基本处理规则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首先明确了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取回遗失物的一般性原则,意味着拾得人对于遗失物并不因拾得行为而享有所有权,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随后本条对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情况下,权利人的选择权作出规定:即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时,权利人可以选择让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也可以在知或应知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权利人应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并就该费用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在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合法购得遗失物的情况下,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实际上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遗失物权利人在向任何一方主张返还遗失物后,最终的不利后果都要由无处分权人来承担。
(二)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之前,拾得人和有关部门都对该遗失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具体到本案中,董某在马路上拾得邢某丢失的包裹,只要董某将包裹拾得,不管董某出于何种目的,在送交公安机关之前都不能再将该包裹丢弃,否则将违反妥善保管义务。同样,若董某及时将包裹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该包裹被邢某领取之前亦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本案中董某却因自认为包裹价值不大拾得后又将其丢弃,不但违反了妥善保管义务,而且其丢弃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该包裹毁损灭失的后果,因邢某已先行赔付了客户包裹损失,对此,董某应当赔偿邢某的损失,法院在最终的判决中亦支持了邢某的诉讼请求。
(三)拾得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报酬请求权及其灭失条件
拾得人可向遗失物权利人主张因保管遗失物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比如拾得他人的宠物狗,因宠物生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再如出租车司机因开车送还乘客遗落在车内的财物而支出的燃油费等,都有权要求遗失物权利人予以支付。再者,失主通过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的情况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关于悬赏广告,《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明确规定了完成悬赏广告所载特定行为的人有权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此外,《民法典》在物权编三百一十七条就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亦单独予以肯定。本案中,若董某未将拾得的包裹丢弃,而是将其还给邢某或送交公安机关,在有必要费用的支出如交通费等或是邢某有悬赏行为的情况下,董某即可行使该权利。但是,《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同时规定,遗失物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将丧失以上两种权利。关于侵占遗失物,具体表现为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等情形,此种情形下,遗失物拾得人将不再享有以上两种权利。
(四)遗失物无人认领时的处理
拾得人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后,有关部门若不知道遗失物权利人,应发布招领公告,而对于公告期,《物权法》此前规定为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民法典》出台后,将招领公告期延长至一年,一年期限届满,若无人认领,则归国家所有。这实际上给予遗失物权利人取回遗失物更长的保护期,更体现出《民法典》加强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三、小结
路不拾遗是一种美德,而一旦拾得遗失物就应当担负起善良管理人的责任,《民法典》较为系统的规定了遗失物的处置规则,也给我们的行为指明了方向。
法规指引: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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