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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实务:收集证据的八种方法

 秦淮明月河畔升 2021-07-02

来源:律生学院   

编者按

英国学者边沁曾言:证据乃司法之基础,也是正义之基础。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所谓“事实”,是指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某种意义上来说,以事实为依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依据。但证据从来不会从天而降,需要律师想方设法、绞尽脑汁地去收集。本文在界定收集证据的概念的基础上,从实务角度出发谈谈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收集证据的八种方法以及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

01
收集证据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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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要的工作就是进一步了解案情、全面收集案件的相关证据。

收集证据是举证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收集、整理、提交和阐释这四个举证程序中最基础性的环节。没有充足的证据,就无法完成本方的举证责任,无法达到本方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

律师团队全面审查阅看第一手材料、充分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交流、亲临现场调查了解,不仅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也是律师工作严谨务实的基本要求。律师在一起案件中的代理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调查收集证据工作开展得如何。法律界有一句名言,“事实不会从法庭的窗口飞进来,而是用脚把它拖进来”,这句话形象说明了律师团队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广义而言,收集证据有二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及代理人自行收集,二是人民法院或仲裁庭调查收集。

当事人及代理人自行收集证据是主要的证据收集方式,当事人和代理人自行收集证据又包括当事人独自收集、代理人指导当事人收集和代理人代为调查收集这三种情形。在代理流程管理的角度来看,从律师代理工作的角度来看,该步骤主要关注律师团队如何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律师团队如何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律师团队如何发挥代理人的优势代为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或仲裁庭调查收集包括人民法院或仲裁庭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也包括人民法院或仲裁庭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这是对当事人举证的配套和补充,本文中不作深入探讨。

02
收集证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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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仅分享前三种方法,后五种方法在后续文章分享)

我们可以对律师团队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提供证据的工作方法作进一步的分解,对律师团队代为收集证据的工作方法作进一步的分解。一般来说,律师团队有以下八种常见的参与收集证据的方法。

(一)阅看材料

这是律师团队在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最主要的方法之一,我们常常把它简称为“看材料”。

阅看材料有几点要求:

  • 第一,告知当事人全面提供材料的重要性。

  • 第二,引导当事人全面回忆,全面整理,尽可能一次性向律师团队全面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材料,供律师团队审查。

  • 第三,从律师的角度,从案件诉讼的角度,审查阅看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律师的角度不同于当事人的角度,当事人觉得对案件作用不大的材料或没有作用的材料,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审查以后,它们有可能成为案件的重要证据。

  • 第四,阅看全部材料时,一般先采取快速阅读的办法,在确定这些材料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材料后,再有重点地仔细阅看。

  • 第五,阅看材料时,不仅要关注已有的材料,而且还要思考,通过这些材料是否还可以发现其它有用的证据线索。

  • 第六,主办律师要亲自参与,全面审查,直接全面接触案件的第一手材料。

(二)开会交流

这也是律师团队在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中收集证据的最主要方法之一,我们常常把它简称为“开会议”。

开会交流包括律师团队与当事人某一部门或某一个、某二个人员交流,也包括律师团队与当事人或当事人单位多人开会交流。前者常常用于律师团队深入了解某一具体事项,或者用于律师团队对某一个员工或几个员工进行深入访谈;后者常常适合于律师团队与当事人单位集体讨论或确定当事人单位各部门与律师团队之间的分工配合。实践中,这二种方式常常结合起来使用,律师团队在集体会议后,再逐一与某一部门或某一二个人员深入交流。

一般来说,主办律师要直接全面参与案件的会谈交流;除主办律师外,该案的律师助理或案件秘书也应当全面参与会谈交流;团队负责人和辅办律师可根据案件需要选择性地参加。

当事人单位开会交流的人员通常有单位负责人或主管的副职负责人、法务部门负责人和法务人员、涉案项目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部分案件中,相关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等人员也应当参加。

律师团队与当事人单位的交流不应当仅仅停留在与当事人单位的法务部门或法务人员的交流,律师团队应当在当事人单位法务部门的配合下,与当事人单位的相关人员直接而全面地进行交流。

律师团队与当事人单位的交流时要达到以下目的:

  • 第一,全面了解和感受案件事实。了解各方当事人情况,了解经办人员情况,了解案件背景,了解案件事实和重要细节。不仅要了解案件事实,而且要通过访谈和交流,进一步把握和感受案件事实。

  • 第二,全面核实案件事实。当事人对事实的介绍可能并不全面,也可能受某种错觉或某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并不完全客观。因此,律师团队需要从代理人的角度全面核实案件事实。

  • 第三,收集已有的相关证据材料,了解这些证据材料的形成背景、形成过程、发送方式、保存状态等。

  • 第四,发现证据材料线索,引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

  • 第五,通过证据还原案件事实,评估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支持情况。

  • 第六,进一步明确律师团队和当事人及当事人各部门的衔接,进一步明确证据完善方面的计划和各自的分工。

(三)察看现场

察看现场也是律师团队收集证据的最主要的方法之一,我们常常把它简称为“看现场”。

承办商事诉讼仲裁案件要有看现场的习惯: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施工现场,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的房地产开发现场,设备制造安装承揽合同纠纷的设备现场,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标的物存放现场等等。

察看现场对证据收集和案件代理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 第一,律师团队形象地感知案件事实,能更清楚更全面地了解和把握案件事实。

  • 第二,律师团队形象地感知案件事实后,有利于代理律师向合议庭、向仲裁庭形象地介绍案件的事实。

  • 第三,察看现场方便律师团队更全面地收集案件证据。一方面现场的工程、房产、土地、设备、买卖标的物它们本身可以作为物证提交给法院。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对不宜搬移或不宜保存的动产物证,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其他替代品;第13条规定当事人提交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交这些不动产的影像资料。因此,察看现场,对现场的工程、房产、土地、设备、买卖标的物进行拍照或录制视频,形成影像资料,可以以影像资料的形式将这些物证本身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另一方面,察看现场,除了对工程、房产、土地、设备、买卖标的物取证后,还可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其它证据,如工程图纸、入库记录、存储记录、关联物件等。

  • 第四,通过察看现场,了解其它证据的相关线索,方便进一步收集其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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