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云南是清代主要盐产区之一,盐税对云南财政至关重要。以往研究清代云南盐税多以定额盐课银为主要数据,然定额与实征往往脱节。本文在梳理清前中期云南盐政演变的基础上,借助奏销数据复原实征盐课银数量,分析其变化趋势和原因。研究认为,清中期的云南盐政主要对产销关系的调整,其本质上仍是对雍正初年确立的制度体系的调适和完善,以保障盐税按时、足额征收。盐税是云南财政的重要来源,主要用于军费开支。实征盐税虽然围绕定额上下波动,但有自身的变化特征。它既因盐政而变,也受矿业生产规律的制约。 关键词:云南;盐税;定额;实征;奏销 盐税是古代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盐业史研究的核心内容。云南是清代主要盐产区之一,滇盐课税对云南财政至关重要。目前,学界关于清代云南盐税的研究,关注的重点主要是征税的形式和机构、盐税的种类及其用途,而数据来源均为定额盐课。但是,定额不等于实征,无法反映盐税的年际变化。因此,本文以盐税奏销银数据为基础,复原清中期云南实征盐税银序列,分析其变化、原因和主要用途,以期有益于清代滇盐研究。 盐税征收是盐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形式、种类、数量、奏销均随盐政而变。康熙《大清会典》载:“顺治十七年题定,云南不行部引,按井给票,征收盐课。”滇盐按票征课,但定额多变。如该书载,顺治年间(1638—1661)、康熙元年(1662)、康熙二十四年三个年份的额定盐课银分别为146109.36两、142109.36两、150238.73两,其中,康熙三年,“黑井盐增征税银三千两,备城工用”;次年,“黑井加煎盐斤课银二万四千七百五十两”。据此推算,康熙三年、四年定额盐税银分别为125109.36两和166859.36两。如康熙《云南通志》载:“本朝黑、白、琅、云龙、安宁、阿陋、只旧、弥沙、景东九井,原额征共银十六万八千八百零九两三钱六分。康熙二十一年,总督蔡毓荣、巡抚王继文题准,免黑井每月课银二千两,共实征课银十四万四千八百零九两三钱六分。”康熙二十一年,黑井加煎盐课银减除之后,定额盐课银应该降至康熙三年的水平。康熙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原食滇盐的贵州普安等处一度改食川盐,额征课银归入川省。康熙二十九年,“奉部文:普安等处向食滇盐,每年所征课银五千七百余两,改食川盐,每年所征课银止二百四十余两。应照旧例,普安等处仍食滇盐,照额征课。奉有谕旨,课银照旧例,仍征一十四万四千八百九两三钱六分”。康熙三十五年,“仍征收黑井加增盐课”。这意味着定额盐课银又恢复至166859两。 值得注意的是,康熙《云南通志·盐法》“黑盐井”项下载:“附征新增省店盐税银三千七百五十两,有闰加银三百一十二两五钱。查普安等处月销滇盐三万斤,该税银一十八两七钱五分,以一年计之,共销盐三十六万斤,该税银二百二十五两。既普安等处改食川盐,税银题准该川办纳。嗣奉部文,普安等处仍食滇盐,按额征课。奉有谕旨,税银照旧额,仍征三千七百五十八两,遇闰加银三百一十二两五钱。”清代云南征收盐税银前文已经提及,而此处所增为省店盐税银3750两,包含销往贵州普安等处的滇盐所征之税。可见,盐税有别于盐课。 盐税的征收与省城盐店设立有关。康熙末年,云南巡抚杨名时奏称:“前院石以迤东各州县行销黑井之盐,每多挪用拖欠,诡称堕误,乃设立总店,在省发贩,利榷在上,而秤轻价贵,于此始矣。又缘李司、郭道、王提举三案亏空实多,无从抵补,遂尔调停,公议加煎余盐,动辄数百万,销售以补空项,及三案补完,而加煎如故,灶丁困矣。”“前院石”指前任云南巡抚石文晟,康熙三十三年至四十三年在任。因云南迤东盐课亏缺,故石文晟改变此处黑盐运销方式,由官府运盐至省,设店转卖商贩行销。可见,省城盐店所征盐税实为商品流通税,并非类似于矿课的矿产税。然而,“新增省店盐税银”出自成书于康熙三十年的《云南通志》,则盐税征收可能并非始于石文晟。此外,康熙时期,与滇盐有关的税课还有各井公费银。康熙《云南通志》于各盐井项下逐一开列公费定额银,共计1600余两,应为井官办公及管理经费。 当然,省店盐税的征收只针对官运省城、销往迤东的黑井盐,而其他盐井及销售区域仍然沿用以前商贩运销的方式。康熙二十七年题准:“滇南僻处天末,无富商大贾,向系井司督灶户煎盐,听各府州县佥定土商小贩,赴井支配,今将行盐各府州县定完欠考成处分,令其领运行销,先行盐而后纳课。”此则材料表明,商贩运销滇盐并不顺畅,盐课亏欠频现,因而强化府州县的监督和考成。康熙《云南通志》亦载:“查黑白二井盐课过重,盐斤难销,实因滇省人民稀少,盐斤日壅,而课额渐逋,以致行盐地方各官屡受参罚。” 盐课拖欠问题一直持续到康熙末年,而且愈演愈烈。据杨名时调查,云南地方官以抵补缺课为名,令各井加煎加销,余盐“反倍于正额之数”,而各州县“亏空如故”,全省拖欠盐课银高达21万余两。至于导致盐课亏欠的原因,雍正元年云南盐法道李卫称:“揆其所由,初被原任巡抚吴存礼加派余银将及十万,多煎私盐,堕误正课;复被原任总督蒋陈锡、巡抚甘国壁相继效尤。虽不过甚,然亦误公害民。”可见,盐课亏欠缘于加煎加销,而盐务陋规银即来源于加煎加销。前文引杨名时言,黑井加煎加销始于“李司、郭道、王提举亏空三案”,“李司”指李世昌,康熙二十年任云南布政使,“郭道”指郭廷弼,康熙二十一年任云南驿盐道。据此推测,黑盐井加煎加销可能始于康熙二十年以后。也就是说,云南大员收取盐务陋规可能自此开始。李卫称,前任云南巡抚吴存礼“加派余银将及十万”,以致“堕误正课”,可能有所夸大,但吴存礼收受盐规确有其事。如康熙五十一年,吴存礼奏称,云南巡抚衙门每年收取余盐旧规银18000余两。而且,收受盐规银不仅局限于云南巡抚,省府大员均有染指。据雍正元年调查,云贵总督、云南巡抚、云南驿盐道三衙门,每年收取盐规银共计145990两,几乎与盐课定额相当。就此来看,康熙朝后期盐课征收多有拖欠在所难免。盐课定额远大于实征盐税。 雍正初年,云南盐政“革去上下一切陋规”,将私井归公,余盐纳入正额,调整原有产销区域,新开盐井,扩大销售范围,降抵盐价,增加工本和运费。盐课征收状况迅速好转。如雍正二年(1724)十一月,云南布政使李卫奏报:“查滇省旧有八处盐井,除现在正课无亏,并加脚、减价外,尚有裁出督抚并盐道衙门旧规,共盈余银六万五千七百余两,存留藩库以备地方公用。”此项盈余出自余盐,盐规归公后,除减价增本外,剩余部分作为盐税盈余。同时,自雍正元年五月至二年年底,因盐斤回潮增重、零银合总多出及沙卤盐产销量扩大等原因,又多收“无定常规”银55315两,“不在正项报销册内”,即系额外盈余银。也就是说,自雍正元年开始,云南盐税除了定额盐课之外,新增盐课盈余和额外盈余两项。需要说明的是,盈余可视为余盐盐课,但额外盈余除了沙卤盐课外,还包含其他杂项,并非全为矿课。 自雍正元年至四年,云南“或清查陋规,或新开盐井,或收买沙卤,以及办获盐息,聚零合总、零星节省积余等项所增银两,俱按年入于正项额外盈余册内,……合之历年正项、额外、盈余,统计共银四十七万九千五百五十五两二分六厘零”。故雍正五年五月,云南巡抚鄂尔泰奏请将正额盈余中“必得”(相对于“无定”而言)之项改定为正课,将额外盈余中“必得”之项改定为正额盈余,并自雍正五年开始,定盐课额为225926.6两。同年十一月,因丽江、景东、云龙三井及白井沙卤余盐甚多,盈余激增,鄂尔泰又奏请:“自雍正六年为始,约定正课二十五万六百两零,仍有盈余银六万一千三百余两,年供正课盈余三十一万一千九百有奇。”虽然额外盈余不断归入盈余或正课,但其数量并未因此而减少。如雍正七年,鄂尔泰奏称:“今盐道冯光裕自雍正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到任起,……计此一年内共征获节年新旧正额课项盈余银四十二万八百六十一两零,……,共额外盈余银六万一千余两。其零星积余一项,……今冯光裕十二个月内报出积余银共二万一千五百六十六两零。”至雍正六年,云南定额盐课、盐课盈余、额外盈余及零星结余四项合计,税银高达39.5万两。同时,上述资料也表明,雍正年间云南盐税大幅度增加是盐规归公、新开盐井、产量扩大、销区扩展的结果。 由此可见,康熙时期是云南盐政的形成时期,盐税的种类、定额及其征收方式变化频繁,而这正是盐税征不足额的应对措施;而雍正初年的盐政变革,革除盐规,将余盐纳入正额,使盐税征收逐渐制度化和规范化,健全了清代云南盐政的制度体系。 清中期云南盐政仍有变化,但定额与实征的关系更为复杂。雍正六年之后,云南盐税总额仍略有增长。如雍正十三年,额征盐课银299982.6两、正额盈余银116448.6两、额外盈余银26809.2两,三者合计高达443240.4两。但是,“各井各属未完雍正九年起至十二年止盐务正项盈余共银三万八千一百三十两三钱四分三厘”,“又各井各属未完雍正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等年分盐务额外盈余银五万九千六百四十八两五钱八分九厘”。可见,除了定额盐课按时征完之外,盈余和额外盈余银历年皆有拖欠。 乾隆元年(1736)五月,因盐价高低不平,上谕命调剂云南盐法。十一月,云南总督尹继善奏称:“遵旨议减盐课银一万四千三百两有奇。”事实上,此次调剂不仅仅是减课。乾隆二年七月,云南巡抚张允随引户部复云南调剂盐法咨文称:“黑盐等井运至昆阳、永北、建水、保山、习峨、开化、石屏等处行销,盐价每百斤既自三两一钱至四两一二钱不等,应令该督尹继善等遵奉上谕,减至三两以下,……其应减盐价并按板井量减井价,共银六万一千一百八十三两一钱三分九厘零,理应裁汰盈余,似未便减于正价,致亏额课。……,应如该督尹继善等所题,将前项应减价银内,除减盈余本款银一万六千一百六十三两八钱九厘零,减去正价银四万五千一十九两三钱二分九厘零,即将各井应减盈余通融抵补,以敷正额。……,其白井堕销盐九十万斤,照依该督等送部册开,改拨省店,并元谋等州县行销白井、景东、按板、改板等井减煎共八十四万一千六百斤,共减正课银一万四千三百九十五两四钱三分七厘零,并本款盈余银二千五百九两七钱八分六厘零,相应一并准其豁免。又疏称从前积存井地堕销盐斤尚多,……,应照新盐一例减价。……,新收乾隆元年盐课除小建无征外,应征银二十七万六千三十九两七分零,……实征盐课银二十七万四千九十一两七分零……乾隆元年分盐务正项额外盈余银一十三万三千五百二十一两九分六厘”。要降低盐斤销售价格,在煎运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势必减少额征盐税。上述资料也表明,不论是昆阳等处所售盐斤,还是白井堕销盐斤,以及历年积存盐斤,其销售价格的降低均是减征盐课和盈余的结果。当然,为免“致亏额课”,所减正课以“盈余通融抵补”。即便如此,乾隆元年定额盐课银已降至274091两。 乾隆元年之后,云南盐税奏销中不见额外盈余项目,应征定额盐课降至26万余两,而应征盈余银增至13万余两。更为严重的是,盐税征不足额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如乾隆十七年,云南巡抚爱必达奏称:“又催完原参未完乾隆十五年分黑白二井盐课银四万一千七百五十六两七钱一分三厘零”,“又各井各属未完乾隆七年起至十五年盈余银九万一千八百六十一两一钱二分四厘零”。至乾隆四十一年,署云贵总督兼署云南巡抚觉罗图思德奏称,“历年(盐税银)堕欠尚有未征银九十六万七千五百一十六两零”,故建议五年之内带征完税。但是,带征情况并不理想。如乾隆四十五年,上谕引户部奏称:“乾隆四十一年以前,未完堕欠等项银三十一万余两,……;又一折称,乾隆四十一、二、三等年,盐课积欠银45万余两”。旧欠未完,新欠又至。因此,上谕令“先征新课,后清旧欠”。同时,皇帝认为,“此项积欠盐课,俱系历任之督抚藩司经理不善所致”,令将积欠分为有著和无著两类,有著积欠催追商民完纳,无著积欠由“从前承办之员”分赔。此后,新课基本年清年款,但是,有著旧欠迟迟未完。如乾隆五十一年,仍“带征从前节年旧欠有著课款银七千五百六十四两零”。由此可见,乾隆朝前中期云南实征盐税不但远低于定额,而且其中还包含部分官员赔缴。 乾隆末年,云南又陷入盐课拖欠、盐斤滞销、压盐派散的局面。据嘉庆四年(1799)云南巡抚初彭龄追查:“乾隆五十六年以前悬欠本属无多”,蒋继勋接任盐道后,“买各井余盐,加销各属,冀以绝走私而补无著”,但“无著并未弥补,而走私愈甚”,又因加销无定额,私盐多于正额,以致“缴课益形竭蹶”;乾隆五十九年,“盐道颜检到任,虽已详请革除加销余盐,而此前堕欠已属不少”;再因“嘉庆元年剿办猓黑,二年堵剿逆苗”,“民力未免拮据,课款难于催收,额盐亦多堕发,各州县压领严催过于急促,遂有聚众抢差之事”。并称,截止嘉庆二年,各官应赔无著盐课9万余两;各仓堕销盐课薪本银51万余两;各井堕煎盐课银17万余两;灶户商民未完课薪银106万余两,合计183万两。可见,自乾隆五十六年至嘉庆二年,年均未完盐税银达22.8万余两,如以盐税年额40万两计算,征收率仅为43%。 此外,初彭龄所言“聚众抢差”之事愈演愈烈。嘉庆二年三月,“州县官仍复照常追比(盐课积欠),百姓穷苦日甚,迤西一带奸匪逐至聚众抗官,殴毙差役,焚烧房屋”;嘉庆三年五月,云南巡抚江兰“所办禄丰匪徒一案,亦系由盐务起衅”,史称“压盐致变”,然不仅限于迤西。由此可见,嘉庆初年云南盐务弊窦丛生,影响国家财政稳定,导致社会秩序失控,变革云南盐政势在必行。嘉庆四年六月,云贵总督富纲奏请,滇盐以每年额办正、余、平盐数量为基础,由商民运销,按引征税,“每平盐百斤应征正课银七钱五厘一毫二丝零、公廉银一钱五分三厘三丝九忽零、各井经费银一钱四分一厘一毫零”,核定年征正课银261643.6两、公廉银56786.8两、井费银52359.9两,合计370790两。 改为民运民销之后,虽然不经胥吏之手,可免压散复发,但同时官府也取消了预借薪本,不再垫付运盐脚价,灶户商民的产运成本上升。而在盐税额定的情况下,势必推高盐价,导致销售不畅,进而影响盐税征收。如嘉庆十年,云南巡抚永保奏称:“其未完嘉庆九年分盐课银一万九百九十六两四千零。”道光以来,云南各井卤水丰旺,盐产量增加,盐税征收情况开始好转。道光四年(1824),云南安宁井“短征银一万七千七百七十五两零”,除了以其他盐井溢额抵补外,“实参欠银一万一千七百七十五两零”;而至道光六年,“统计各井应征年额银三十七万六千二百余两,今已全数销征,补足无亏,尚余溢课银一万五千七百八十余两”。盐课由亏欠变为溢额,表明实征盐税已经大于定额,这一状况一直延续至咸丰初年。 由此可见,清中期的云南盐政变化主要是以保障盐税足额征收而进行的产销关系调整,其本质上仍然是对雍正初年确立的制度体系的调整和完善。虽然盐法演变是探讨盐税的制度基础,但保障盐税征收正是盐政变革的主要目的之一。然而,积欠和溢额现象长期存在,表明盐课定额与实征盐税严重脱节。因此,研究盐税必须以反映实征情况的奏销情况为基础。 清代钱粮奏销制度确立于顺治八年,经康、雍两朝的整顿,奏销时限、程序、格式与内容等方面逐渐规范,形成较为完整的奏销制度,其他方面的奏销,均以钱粮奏销制度为基础。盐税属于清代正税,与地丁、田赋一起,例应按年奏销。清代云南盐税奏销始于何时,文献中无明文记载。然雍正元年,云南驿盐道李卫追述康熙末年云南盐政弊端称,“亏缺反算作正项奏销”,足见云南早已实施盐税奏销制度。 年度盐税奏销资料内容丰富,首言制度变化,其次按盐税种类,分述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项数据,其中,新收项下,又分列应征、实征及完欠各数。如乾隆元年,云南巡抚张允随奏销雍正十三年云南盐税银两折中言:“新收雍正十三年分连闰盐课银二十九万九千九百八十二两六钱九厘,内除乌得、磨者等井土目夷灶每年认纳盐课银二千两,已于《敬陈边地垂久等事》案内题请免征,奉准部覆,遵照在案,实征雍正十三年分连闰盐课银二十九万七千九百八十二两六钱九厘,……雍正十三年分盐务正项盈余银一十一万六千四百四十八两五钱八分八厘,……内已完银七千八百四十三两八钱九分三厘,未完银一万九千三百六十三两九钱五分七厘,……雍正十三年分盐务额外盈余银二万六千八百九两一钱五分四厘,……内已完银四千六百八十二两一钱九分,未完银二万一千三百六十二两九钱六分四厘。”虽然盐税种类并非一成不变,但新收项中的应征、已完、未完、欠额、溢额等内容一直存在。据此,借助年度盐税奏销资料,可以整理出云南实征盐税银序列。 笔者搜集到的清代云南盐税奏销资料始于雍正元年,截止咸丰四年,共计82个年份。虽然并不连续,其中缺少50个年份,但缺失年份的间隔基本在6年以内,故应能大致反映清代云南实征盐税银的变化趋势。据此,整理、制作清代云南实征盐税银数示意图如下: 上图所示,雍正六年之后,除个别年份之外,云南实征盐税银基本在30万两~40万两之间上下波动,均值为33.9万两。具体而言,雍正六年至十三年,盐税银快速增长,达到40万余两,这是雍正初年盐政变革之后,余盐归入正额,新开盐井,沙卤盐产量扩大,导致盈余及额外盈余银数量快速增加,从而推升了盐税总额。乾隆元年后,盐税又逐渐降低,这与乾隆元年降低盐斤销售价格有关。此后,盐税总额一直在40万两以下徘徊,正是前文所言盐税征不足额、历年皆有拖欠的表现。 乾隆三十五年至三十八年,年征盐税再次升至40万两,这是盐务整顿的结果。此次整顿首先解决因堕煎、堕运、堕销造成的盐税拖欠问题。如乾隆三十七年,云南巡抚李湖奏称:迤东“私贩滋多,官盐壅滞,请将省店裁彻,改立盐仓”;而距离盐井较远的州县,“其需用脚价店费应于原定新增盐价及加添运脚内酌量核给”;至于堕煎,“应将各井煎盐额数,于月终汇核,有余者留抵下月收数,不足者下月补交,……将逾限不及趱煎者分别参处”。政府通过改变销售方式、提高运输价格、强化生产监管等措施,实现盐斤的足额生产和及时运销。两年之后,李湖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井薪本和盐额、销区与销量,平衡盐价[41],进一步理顺产销关系,实现盐斤产销两旺,为盐税按时、足额征收奠定了基础。乾隆四十二年之后,年征盐税又再次缓慢下降,至乾隆末年,年征银仅为32万两左右。这一时期盐税征不足额问题较为突出。至于政府应对措施及实征税银的内涵,前文已有论述。 嘉庆三年以后,年征盐税又开始回升,这应归功于民运民销政策的实施。但正如前文所论,推高盐价是这一政策的负面效果,最终导致盐税征不足额的情形再现。上表亦显示,嘉庆九年之后,实征盐税再次掉头向下。嘉庆十五年之后,年征盐税又再次上升,嘉庆十八年、十九年实征银甚至超过额定,这可能是集中清理盐税、带征往年旧欠的结果。因为,次年实征盐税即大幅下降,嘉庆二十二年已不足27万两。 嘉庆朝后期盐税征不足额,这一情况一直延续到道光初年。据云南巡抚韩克均奏:“各井卤水盈缩靡常,不得不通融挹注。”卤水不足导致产盐缺额,盐税拖欠在所难免。因此,上谕:“近日产盐丰旺地方,是否可以多觅子井,招募民人认课开采,以此井之有余补彼井之不足,通融销售,总期课款不绌。”广开子井、扩大盐斤产额的效果显著。道光七年,据云贵总督阮元奏称:“滇省安宁、云龙、抱母、香盐、恩耕五井,卤衰课绌,酌减课银二万七千七百一十余两,在于溢销较多之石膏、元兴、永济三井溢课项下抵补,通计额课仍无短绌”,而且“新开子井,向于试办三年后咨部定额,未定额以前,零星销售盐款,……历来泥为外销之项,未经奏报,请嗣后一律归并造报,统作溢课。”自此,年征盐税银快速增加,至道光十二年已高达44万余两。道光朝后期至咸丰初年,云南年征盐税银在波动中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30万两以上。 由此可见,清中期云南实征盐税银数量变化具有自身特征,与盐税定额并无明显对应关系。实征盐税银的波动受盐政变化的影响,也受到矿业生产规律的制约。同时,自清初以来,政府多次变革云南盐政、调整产销关系,以保证盐税能够按时、足额征收,因为盐税对于云南财政至关重要。盐税是清代云南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据前文所论,康熙朝盐税年额在14万两~16万两左右;雍正初年盐政变革之后,实征盐税银大幅度增长,年均33.9万两,全省田赋地丁收入远不及此。如乾隆十六年,全省“额征并自首、开垦民屯、地丁、折色及米折等项共银二十一万九千五佰一十两八钱一分九厘零”。 军费开支是清代云南盐税的主要用途。如云南巡抚张允随奏报雍正十三年份云南实征盐税银支出时称:“一奉文拨充乾隆元年春季兵饷,动支雍正十三年份盐课银五万两;一放奉文拨充乾隆元年兵饷,动支本省秋拨案内留备兵饷下剩节年盐课银一十一万三千六十七两八钱五分七厘零,俟于奏销乾隆元年兵马钱粮案内造册报销;一放奉文拨充乾隆丁巳年春季兵饷,动支雍正十三年分盐课银一十四万六千五百一十六两七钱六分二厘零,俟于奏销乾隆丁巳年兵马钱粮案内造册报销;又准盐驿道移支乾隆元年薪本役食,动支雍正十二、十三两年盐课银六万两,……,通共放过银三十六万九千五百八十四两六钱二分零。”拨发兵饷共计银309585两,占该年盐税开支的83.76%。再如云南“放乾隆五十四年兵饷,奉拨本省冬拨案内请留银内,动支节年盐课银二十一万五千三百九十五两六钱六分四厘”,占该年盐税银支出的74.19%。嘉庆以后,盐税支出中军费的比例有所下降。如嘉庆九年云南盐税银,“又放维西军需项下,借动节年盐课银一十万两,又放各标镇协营领支出师川省阵伤亡故官兵应需恤赏,动支节年盐课银八万六千八百六十八两,又放各标镇协营出师川省阵伤亡故官兵应需恤赏,动支嘉庆八年份存剩盐课银一万两”[48],军费仍占该年盐税支出的45.37%。 综上所论,清前期是云南盐政的形成时期,为应对征不足额的问题,频繁调整盐税的种类、定额及征收方式。雍正初年盐政变革,革除盐规,将余盐纳入正额,使盐税征收逐渐制度化和规范化,确立了清代云南盐政的制度体系。此后的盐政变化主要是以保障盐税足额征收而进行的产销关系调整,其本质上仍然是对雍正初年确立的制度体系的调整和完善。然而,缺额和溢额现象长期存在,表明定额与实征严重脱节。而以奏销数据为基础的实征盐税银变化具有自身特征,不仅受盐政变化的影响,还受矿业生产规律的制约。保证盐税能够按时、足额征收是盐政变化的主要目的之一,因为盐税是云南财政的重要来源,主要用于拨付军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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