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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发生亏损以后

 魏春田 2021-07-09
老王的公司与自然人老李共同出资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老王的公司是普通合伙人,老李是有限合伙人,双方约定企业盈利的分成比例。老王的公司分成比例为70%,老李为30%,如果企业发生亏损也按此比例分摊。
由于企业注册成立后便遇上疫情,没有收入,但房租、水电费、人员工资、社保一样都不能少。虽然国家有减税降费的各项优惠政策,但那些也只是上交国家的钱,但对个人和房东的钱都是硬支出。所以到年底一算帐企业亏损10万元。老王的公司与老李按约定7:3的比例分摊了企业的亏损。
作为自然人的老李只能认栽,对于老王却东边不亮,西边亮。因为亏损的是公司,不是老王个人,老王认为用这些亏损可以抵补公司的收入,而老王公司生产的消毒水,在疫情期间大挣了一笔,所以亏损对老王没什么影响。
下一年,老王的公司被人举报偷税,税务稽查员查了老王公司的账,对老王说,从合伙企业分摊的亏损不能作为甲公司的亏损来抵补盈利。
老王说,从合伙企业挣的钱,要并入公司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从合伙企业的亏损为什么就不能作为甲公司的亏损去抵减盈利?
稽查人员说,我们这也是在依法办事。。随即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调出,让老王看,其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看了规定,老王仍然不服气说,挣的钱要交税,亏了钱却不能抵减盈利,这样的规定太没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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