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触和办理的两个案件中涉及审价报告的问题,我们都知道一项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审核确认的以主张该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造价为主要内容,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也就是竣工结算书。由于建设工程结算的编制不仅是一项很繁琐的工作,也是一项很具有技术含量与专业要求的核算工作。很多建设单位并不具有相应的能力独立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书的审核工作,而往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委托审价,出具审价报告。 那么,何为结算审核报告呢?是指建设方对施工人提出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可以由建设方自行审核,也可以由建设方委托的中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经过与施工人核对,达成一致后出具报告,可以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这是准确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是工程造价控制必不可少的环节。从法律性质的角度看,工程审价是民事法律行为,遵循行为自治的理念。因此,建设方与施工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价,也可以由双方协商审核确定工程结算价款。 我办理的两个案子都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其操作流程一般如下:审价机构接受委托——施工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审价人员提出疑问和异议,施工方提供意见/审价人员提出需要补充资料,施工方予以补充——针对异议问题,召开建设方、施工方等澄清工作会议——(中间可能出现多轮的磋商、让步、妥协等情况)——收取审价费用——出具造价咨询报告书——施工方、建设方签字盖章确认。这个周期短则数月,长则数年,也是十分焦灼煎熬的事情。由上可知,工程审价机构实际上就是接受建设方的委托,帮助其对施工方承包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对其不合理的费用主张予以核减,并据以确定建设方工程造价的行为。 当然,对于审价报告诉至法院集中的争议焦点还在于结算审核报告的效力问题。对此,我们可以分情况来说明:第一,建设方与施工方对审价报告没有异议,双方均在审价报告的结算审定表上签字盖章。在这种情形下,审价报告可以作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能够直接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第二,建设方对审价报告不认可,承包人对审价报告认可。对此,在理论与实务中均存有较大争议,但倾向性意见是,审价报告是建设方作为委托人,审价报告的委托事项不满足建设方的要求,其报告不能作为交付的成果,自然也无约束力。第三,建设方认可审价报告,施工方不认可。第四,建设方与施工方均不认可审价报告。 根据最新的《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由此,除了第一种情况之外,其余情形之下的审价报告没有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由法院认为对于有资质、有专业技能、有经验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审价报告仍然是具有一定证明力的证据。所以,作为此类案件的代理人,仍需关注审价报告的作为证据的价值。 而且,如果审价报告因为任何一方的不认可而无法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极有可能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在此,有经验的法官也会通过分解审价报告,那些是可以确认无争议的部分,哪些是有争议的部分,通过逐一分解,就可以尽可能地缩小司法鉴定的范围,加司法鉴定的进程。 以上是笔者的一些学习体会与读书办案心得,对于建设工程纠纷,愈是深入其中,愈能发现其复杂性,也愈能体味到其中的魅力。从不确定中寻找有利的确定因素,一定需要专业的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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