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恰好地处理文雅语言与质朴语言之间的关系 “ 风格朴素,语贵平实”,说的就是语言的朴实性,它要求语言质朴、平实、平易,不用修饰、不事雕琢,呈现出自然和平淡之美。朴实的美学风格常常为古今中外经典作家所推崇。列夫·托尔斯泰说过:“如果世界上有优点的话,那么质朴就是最重大、最难达到的一种优点。” 民行抗诉书的语言应力求朴实无华,因为其属于司法应用公文,其公文的特性决定了其实用性,唯有质朴的语言才能让当事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快速、准确领会并接受文书的内容,从而实现其写作目的。这与文学作品追求辞藻华美是不同的。 具体地说,民行抗诉书语言的朴实性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反映事实、处理决定要真实,恰当运用积极修辞和消极修辞;阐述处理理由要平和,不要夸张渲染;少用或不用感情色彩强烈的词语;说明具体事项要平实,条理清晰,不要描景状物烘托气氛。总之,要让事实、理由、处理决定本身说话,而不是靠制作者刻意地遣词造句、卖弄文采。 一要尽量避免使用积极的修辞。 修辞是指为适应表达的需要,以达到准确、鲜明、生动的表达效果而采取的运用语言的方法和技巧。在此意义上一般分为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两种。积极修辞,也叫“高级修辞”、“艺术修辞”,它要求以消极修辞为基础,不仅表达得明白、正确,而且要表达得悦耳动听、出神入化,从而达到语言生动形象、鲜明深刻,富于感染力的效果。积极修辞常用的修辞格有比喻、借代、比拟、夸张、双关、反语、对偶、排比、反复等。文学艺术作品常用积极修辞的手法以达到强烈的艺术表现效果。例如,朱自清的《春》中,“树叶儿却绿得发亮、小草儿也青得逼你的眼”,用“绿得发亮”、“青得逼你的眼”,突出地表现了那种不可抑制的勃勃生机,强烈地渲染了醉人的春天气息,用颜色鲜明地勾画了一幅生机盎然的春之图。这是文学作品的例子,那么,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的民行抗诉书能不能用积极修辞、能不能带感情色彩呢?虽然朴实是法律文书语言的特色和基础,作者认为并不绝对排斥使用一些积极修辞:如果使用恰当,会起到突出主题,增强说理效果的作用。有一篇抗诉书强调被告对原告肖像侵害的严重程度,用了排比的手法,增加了说理的深度。例如:第一被告非法使用原告肖像时间达一年半载有余,侵权时间不可谓不长;其侵权商品遍及我国几十个大中城市,波及成百上千家商店,甚至销售到内陆以外地区(如香港),海内外消费者不计其数,侵犯范围不可谓不广;二者相加,侵权程度不可谓不深。……故原告在起诉时向被告提出赔偿人民币100万元与法无悖,合情合理。 消极修辞,也称“普通修辞”、“规范修辞”,是与积极修辞相对而言的。它的主要内容是作者在写作民行抗诉书时要根据需要斟酌词语,选择恰当的句式,从而使文章明白顺畅,正确周密,不出现用词造句或逻辑上的错误。消极修辞忌夸张、不雕饰,语言上呈现朴素、严谨的特点。民行抗诉书的语言以消极修辞为主。 试比较下面两段文字: “被申诉人××x在××x×年××月××日的月黑风月高之夜,十分不负责任地将其所驾驶的车停在路的中间,丝毫不关心我的安全,令我下车,致使我被对面飞驰而来的摩托车撞伤致残,被申诉人应当与摩托车驾驶员对我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诉人×x猛挤正在候车的北京市崇文区紫竹小学的学生队伍,致使该校一年级三班的数名学生倒在站台上,其中张××(男,十一岁)上半身悬空倒在站台边,被同学拽住,陆××(男,十一岁)倒下站台。” 前一例的内容,就使用了积极修辞手法,所追求的是生动形象性,可用在文学作品中,而在法律文书中则要力戒。后面的一段则使用了消极修辞的手法,只用几个典型的动词准确地反映出案情事实。 二是尽量使用中性词语,排斥褒贬词语的使用。民行抗诉书主要是针对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因此一般不宜带有感情色彩。例如,文书中这样的表述,对交通肇事人不能称为“视人生命为儿戏的开车的”;对侵权人的过错常用“重大过失”、“存在过错 ”等词语去说明;对受害一方称“受害人”、“不幸去世”等。 三是达到“三易”标准。民行抗诉书语言力求用语质朴,语言通俗平易,不追求华丽的辞藻,不滥用深奥古僻的词语,才能使其具有实用性。使用人人易懂的普通话语言,是保证文风朴实格调的途径之一。我国已经公布的一些法律法规,一向都十分注意用词的质朴性,避免使用形象性的词语、艺术化的句式也是保证法律文书语言朴实的途径。往往在些初学者不了解法律文书语言的风格要求,在文书中使用“被害人顿时嘴歪眼斜,不能动弹,不久就撒手人寰了”、“这完全是混淆黑白,无稽之谈”之类的句子,这都有悖于民行抗诉书的表达风格,影响表达的效果。 有学者提出法律文书语言的“三易’’原则,那就是易看、易读、易懂。在封建法制中,统治阶级所谓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就是用深奥艰涩的语言愚弄百姓。在今天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下,我们力求法律语言的平易、质朴。''三易’’就是衡量文书语言是否朴实的标准。易看,就是让文书的文字易认,不用生僻难认的字,尽量使用常用字、词,力求让具有普通文化程度的人都能看懂。易读,即容易上口诵读,要求语言文字通顺简明,用来宣读易于上口,还能使听者无论文化程度高低和有无文化,一听就懂。一部分法律文书尤其是法院的裁判文书,都要公开宣读,所以保证法律文书语言的可读性,也是文书写作时应该注意的一点。要适当注意口头表达的语调、语气,注意章节和谐,有必要抑扬顿挫。易懂,就是容易理解。通过字面,能够清楚了解事实和道理。民行抗诉书作为法律文书的一种,也应当遵循“三易”原则,力求做到易看、易读、易懂,拒绝生僻难认字的使用。 质朴走向极端就变为平庸、粗俗,从而背离抗诉书的权威性。古人云:“言之无文,行而不远”,其中的“文”即为文雅。抗诉书的文雅,就是要求在质朴的基础上加工提炼,把语言表达得更规范、更庄重,使语言带有一定的理论性。抗诉书的文雅可通过郑重的书面语、公文用语、法律术语、文言古语等材料加以追求。法律术语是形成抗诉书特有风格的重要材料,能为抗诉书平添文雅的色彩。法律术语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法律专业常用词语,一部分是指法律科学术语。法律专业常用词语,是指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法律概念和虽然不是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却是法律工作者专门使用的词语,如起诉、上诉、定罪、物证、当事人等。而法律科学术语也称法学术语,是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时专门使用的专业术语,其理论性更强。如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实践合同等表述案情或进行说理可以用法律专业常用词语,不得用非法律术语替代。否则就会影响抗诉书的文雅性。如抗诉书中用“诉讼”、“故意”、“违约”,而不能用“打官司”、“有意或存心”、“不按合同办事”。前者相对于后者而言,不仅精练,而且典雅、庄严。通常情况下,以法律专业常用词语替代非法律术语无疑是必要的。为了加强说理,抗诉书要进行法理分析,这当然也要使用一些法学术语进行阐述。下面一段抗诉书的摘要就很好的使用了一些法学用语和逻辑术语。 虽然票据的取得应当支付对价,但是不能因此而推定票据的出具就一定表明获得票据的一方已支付了对价。虽然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是不能因此而推导出取得了票据就一定支付过对价。因为按照假言逻辑推理的规则(肯定前件可以肯定后件),可以推出“就必须支付对价”这一结论,但不能推出“一定支付对价”这一结论,这是由于“一定支付对价”与“必须支付对价”不是同一命题。而二审法院却从“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推导出“取得了票据就一定支付了对价”,这显然犯了逻辑性错误。另外,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效力是分离的,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法律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原则对票据不发生影响,因此对价不能也不应成为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对取得票据应支付对价不应过分强调,更不能以持有票据而反推出已经先支付对价。 长按下方识别码关注我们,可以查看更多优秀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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