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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210521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员和执法检查员管理办法(讨论稿)(8)(1)
2021-07-19 | 阅:  转:  |  分享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员

和执法检查员管理办法

(2021年5月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员和执法检查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促进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员和执法检查员的聘用、履职、管理和监督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员(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员),是指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员(以下简称执法检查员),是指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协助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制定执法监督员和执法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执法监督员和执法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执法监督员和执法检查员的数量、专业分布、人员构成、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执法监督员



第五条执法监督员应当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群众中聘用,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及执法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执法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法律意识;?

(二)事业心责任感强,管理;

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四)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聘用执法监督员的,经征求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后,向有关人员发出邀请,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执法监督员聘书。

第八条执法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监督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二)反映社会各界对应急管理部门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加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应邀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会议;

(五)宣传应急管理领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要求;

(六)完成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执法监督事项。

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执法监督员依据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并作出反馈。



第三章执法检查员



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聘用有关行业领域具备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执法检查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全职从事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四)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六)法律法规以及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普通高等院校安全生产和法律相关专业或者其他应急管理专业毕业生,以及具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或者其他应急管理有关行业领域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执法检查工作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商请有关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企业提出推荐人员名单,经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并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颁发兼职执法检查员聘书。

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全职从事执法检查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包括执法检查员的身份信息、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工资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

第十四条执法检查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安排和要求参加行政执法工作,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二)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明查暗访、执法检查;

(三)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

(四)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五)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六)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执法检查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不得独立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执法检查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执法监督员、执法检查员参加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执法监督员、执法检查员工作证。

第十七条执法监督员、执法检查员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执法监督员、执法检查员应当妥善保管工作证件,不得外借、涂改、篡改,不得用于监督执法、辅助执法以外的用途。

第十八条执法监督员、执法检查员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时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执法监督员、兼职执法检查员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为执法监督员、执法检查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辅助技术装备以及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

第二十一条执法监督员、兼职执法检查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续聘,因工作安排等原因不再适合履行职责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终止聘用。

第二十二条执法监督员、执法检查员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利用执法监督员、执法检查员身份谋取私利的;

(二)违反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执法监督员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执法监督员的情形。

执法监督员、执法检查员离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将聘用证书、工作证件、防护装备等交回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执法监督员、执法检查员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社会公开招聘的执法检查员表现特别优秀的,在报考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执法监督员、执法检查员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员、执法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执法监督员、执法检查员管理情况,同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员和

执法检查员管理办法》(初稿)起草说明



2020年12月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与司法部执法协调局进行座谈并达成共识,为深入推进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改革,有效缓解基层特别是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数量少、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考虑创设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共同推动应急管理部、司法部联合发文规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工作。根据工作安排,2021年2月政策法规司研究起草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部分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基层联系点和司法部执法协调局的意见,根据各方反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员和执法检查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制定聘用计划。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执法监督员和执法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执法监督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执法监督员的数量、专业分布、人员构成、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第四条)

(二)关于执法监督员的聘用。一是明确执法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群众中聘用。二是应急管理部门聘用执法监督员的,经征求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后,向有关人员发出邀请,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执法监督员聘书。三是执法监督员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法律意识,管理

(三)关于执法检查员的聘用。一是明确执法检查员分为兼职执法检查员和全职执法检查员两类。二是兼职执法检查员是指有关行业领域具备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执法检查工作,程序上由应急管理部门商请有关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提出推荐人员名单,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决定聘用。三是全职执法检查员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全职从事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工资待遇、聘用期限等。(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四)关于执法监督员和执法检查员的工作职责。执法监督员主要工作职责是加强对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反映社会各界对应急管理部门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规范执法行为。(第八条)执法检查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安排和要求参加行政执法工作,主要承担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开展明查暗访、执法检查等工作任务。(第十四条)

(五)关于管理和监督保障。一是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执法监督员、执法检查员参加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工作证件。(第十六条)二是执法监督员、执法检查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违反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予以解聘。(第二十二条)三是执法监督员、执法检查员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社会公开招聘的执法检查员表现特别优秀的,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岗位招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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