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238条二款后段: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第241条第5款: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3、第247、248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监管,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杀人或者在劫取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伤害、杀人的,定抢劫(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一罪;债务人为了消灭债务而消灭债权人的,成立抢劫罪(抢劫致人死亡罪)行为对象是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在抢劫财物得手后实施伤害或灭口的,应实行数罪并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假币、淫秽物品)成立犯罪既遂,以犯罪情节轻重量刑;这里的携带凶器不一定需要带身上,只需要有随时可能性即可,行为人将凶器加以显示的,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以抢劫罪论处,而转化抢劫携带凶器等于暗藏,不要求显示,更不要求实际上使用了该凶器。 5、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6、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司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7、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8、第333条第2款: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9、第362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窝藏、包庇定罪处罚。 10、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11、《刑法》第263条抢劫罪,行为人对加重情节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是故意。行为人为劫取财物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在抢劫之前、抢劫过程中这两个阶段杀人伤害的,都只成立一罪。但是在抢劫得手后这个阶段杀人、伤害的则应数罪并罚。抢劫罪的构成必须有两个要缺一不可的即:当场取财、当场暴力。这里的非暴力是指:除了胁迫、暴力之外造成被害人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方法,如用酒灌醉、麻醉等。都属于非暴力取走财物以抢劫罪论处,但是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进而取走财物的应当定为盗窃罪。如果是马上非暴力、日后暴力、日后非暴力都只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12、《刑法》第239条绑架罪,能包容三个罪名:1非法拘禁罪、2绑架得手后的故意杀人罪、3绑架得手后的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不包容的三个罪名:1、绑架得手后的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2、绑架得手后的过失致人重伤罪;3、绑架得手后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注意如果是绑架过程中致人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系现象竞合,择一重论处。对于包容的前三个罪名:非法拘禁、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只按绑架罪一罪处理,对不能包容的后三个罪名应按照数罪并罚。 13、《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罪能包容(5项罪名)分别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包容的罪名(3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对于前五项能包容的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加重处罚,对于不能包容的三个罪名数罪并罚。 14、《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能包容三个罪名1、故意伤害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3过失致死亡罪。但不能包括四个罪名1故意伤害罪、2故意杀人罪、3强奸罪、4、拐卖妇女儿童罪;另外: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能包容非法拘禁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不包括非法拘禁罪; 能包容妨害公务罪(轻伤以下)的有三个罪名:分别是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罪;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中在实施前两个犯罪过程中,妨害公务致他人重伤、死亡的,依然要以致人重伤、死亡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在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即使造成执法人员的死亡、重伤依然只成立妨害公务罪一罪处罚。另外:根据司法解释,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15、《刑法》第263条抢劫罪:能够包容四个罪名分别是1、过失致人重伤2、过失致人死亡罪3、故意伤害罪4、故意杀人罪;但抢劫罪不能包容财物得手后的伤害、杀人行为,如前所述抢劫得手后杀人灭口因数罪并罚。只有绑架罪才能包容杀人灭口的行为(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16、《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包容两个罪名,1盗窃罪、2盗掘过程中过失损毁古文物罪。但不能包括三个罪1故意损毁文物罪、2盗掘得手后过失损毁文物罪、3走私文物罪。 17、受贿罪与其他罪牵连时只有与如下5项罪名牵连时才能择一重罪处理1、《刑法》第399条的徇私枉法罪(该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3、裁定失职罪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上述五项罪名择一重的情形只发生在(先收钱后办事的场合)。如果是(先办事后收钱)依然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是索取贿赂无论上述哪种情形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18、《刑法》第267条抢夺罪中情节加重法律拟制为抢劫罪定罪处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3、明知会致人伤亡任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但如果不具有上述三种情形的只能按照抢夺罪从重处罚。 19、法律拟制的入户盗窃、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犯罪故意必须形成与入户、蹬车之前,暴力胁迫必须形成与入户、蹬车之后 20、没有结果加重犯的几个罪名 :遗弃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绑架罪 21、归纳总结: 具体危险犯: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 抽象的危险犯: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49条:生产销售141——148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53条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53条:行为人在一次走私过程中,同时走私了普通货物、物品、假币、武器和毒品等多种类型的对象,数罪并罚。 154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155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将自首拟制为重大立功: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拟制为数罪: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则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实行数罪并罚,系想象竞合,但是应该数罪并罚。 法律拟制的转化型抢劫: 入户抢劫的转化: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后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法律拟制的转化抢劫:入户抢劫或在交通工具上抢劫: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交通工具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盗窃、诈骗、抢夺等故意必须形成于入户或登车之前;暴力威胁必须发生在户内或车上) 司法解释: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法律拟制为一罪的抢夺加重处罚:抢夺财物,导致他人重伤或者他人自杀,导致他人死亡。 277条中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实践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盗窃文物后,又出售该文物的,应成立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的数罪并罚。 326条 倒卖文物罪: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认定为“倒卖文物罪”中“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对倒卖二字做了扩大解释)。 333条: 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 234条: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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