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禁毒工作法律法规与政策第一节我国现行涉及禁毒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禁毒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 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戒毒条例》等。本章将结合法律法规内容,具体阐述。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七节中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罪",对毒品犯罪有着详细的规定,涉及内容有毒品犯罪的罪名、量刑标准、刑罚、犯罪的毒品类型等。具体规定如下:(一)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 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具体量刑标准为: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涉嫌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处 罚。其中利用、教咬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 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二)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国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 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包庇毒品犯罪 分子罪:窝张,转移、隐脑毒品、毒脏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军分子窝藏、转移、隐瞒 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两罪通犯,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 其犯论处。(四)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氟甲 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生产、运输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名者 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相关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 位涉嫌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等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处罚。(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 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种植 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省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3)抗拒铲除的。量刑标准为非法种植罂粟三千 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 免际处罚。(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 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到、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 毒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狗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病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 、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八)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九)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败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 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单位涉嫌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处罚。(十)毒品犯罪的再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 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十一)毒品的范围和毒品数量的计算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刑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 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的制定是为了打击和预防毒 品违法犯罪行为。禁毒法是我国第一部禁毒单行法,标志者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果。本节中列出的内容都是与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 相关的规定,以帮助禁毒社工更好地理解禁毒法和禁毒日常工作。(一)禁毒工作的方针和机制禁毒法第四条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二)禁毒工作的职责部门禁 毒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 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三)禁毒宣传教育的职责部门禁毒法第二章规定了国家、各级政府、基层组织、教育 部门、新媒体单位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禁毒宣传责任。(四)社区戒毒的决定机关、执行机关、期限、执行地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周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执行机关是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五)负责社区戒毒的机关禁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 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六)适 用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 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 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七)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 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 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八)不适用干强制隔离戒毒的责令其社区戒毒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怀孕或者正 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适用强制 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社区成毒。(九)社区康复的适用情形禁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 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十)戒毒人员的权利保障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 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于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禁毒法第七十条规定,有 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十一)禁毒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禁毒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 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1)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2)对 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3)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4)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 活动的财物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不是直接的关于禁毒 的法律法规,但是其中关于毒品违法行为和具体处罚的规定,解决了我国禁毒法律法规在惩治涉毒违法行为的立法和适用上的部分问题。其中关于毒 品处罚的内容主要如下:(一)种植、买卖、运输、携带、储存、使用罂粟及毒品原植物种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 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罄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 少量器粟壳的。其中,有第一项行为的,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子处罚。(二)持有、提供、吸食,注射毒品,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罚款;(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2)向他人提供毒品的;(3)吸 食、注射毒品的;(4)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三)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通风报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七十四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 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药品,在药品管理法中规定了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实行特殊管理。具体规定情形如下:(一)受国家特殊管理的药 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实 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二)以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在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处 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五、《戒毒条例》《戒毒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其中的内容为禁法提供了辅助理解和实际操作参考,极大地推 动了我国禁毒、戒毒工作的发展。(一)戒毒工作体制,原则和工作体系《戒毒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 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 ,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二)戒毒工作的职责部 门《戒毒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 ,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 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设 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 指导和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 导和支持。(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负责部门《戒毒条例》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四 )戒毒医疗机构的职责、义务《戒毒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 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第十条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 ,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 风险。第十一条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对自戒毒人员开展艾溢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2)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 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3)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 用的药物、医疗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五)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 参与、管理办法《戒毒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 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必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六)社区戒毒的决定机关、负责部门、期限《戒毒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 道办事处。第十四条规定,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七)社区戒毒人员的义务《戒毒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 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 区戒毒。第十九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履行社区戒毒协议;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 市、区)三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八)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职责《戒毒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 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施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七条规定,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 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第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 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帮助戒毒人员戒 除毒瘾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一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 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 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六)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的情况《戒毒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 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七)社区戒毒解除的规定《戒毒条例》第二十 三条规定,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 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八)社区戒毒终止、中止的规定《戒毒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 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终止。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中止,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继续接 受社区戒毒。(九)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期限《戒毒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第二十七条规 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 个月至六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不具备执行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 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福判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戒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 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所外就 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 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 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十四)强制隔离解除《戒毒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 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 所将其领回。(十五)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决定机关、执行单位和期限《戒毒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 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 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十六)社区康复的报到期限《戒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责 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康复协议。(十七)社区康复工 作人员的职责《戒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 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十八)社区康复的解除《戒毒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社区康复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 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十九)戒毒康复场所的 职责《戒毒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 劳动。戒毒康复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第四十二条规定,戒毒康复场 所应当加强管理,严禁毒品流入,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参照 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二十)对戒毒工作部门和人员的法律约束《戒毒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 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1)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 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2)不履行《戒毒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3)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 为。第四十五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侮辱、虐待、体 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2)收受、索要财物的;(3)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4)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 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5)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6)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7)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第二节我国近年来涉及禁毒的相关政策政策的制定是为了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是相关法 律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规定、要求和指引。为了适应禁毒工作的需要,有关部门制定了很多政策,近年来禁毒工作主要的和禁毒社会工作相关的 政策包括:《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禁毒工作责任制》《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规划( 2016-2020)》《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方法》《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 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等,内容涉及毒品预防宣传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管控、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工作、禁毒 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等,对象涵盖了包括青少年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一、《禁毒工作责任制》《禁毒工作责任制》的制定是为全面加强禁毒工作, 有效遏制毒品问题的滋生蔓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幸福和安居乐业。(一)总则《禁毒工作责任制》规定了禁毒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禁毒委员会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禁毒工作责任人履行禁毒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其中,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城禁毒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禁毒委员会主任是主要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禁毒工 作负主要责任。各级禁毒委员会委、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本系统履行禁毒职责的直接责任人。禁毒工作坚持责任与职能相适应以及“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禁毒工作职责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 应将禁毒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听取禁毒工作汇报,建立与本地毒情形势和禁毒任务相适应、职能配置完善、岗位设置科 学的禁毒机构队伍体系。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将禁毒工作经费列人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机制。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 工作,搭建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的平台。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参加的禁毒工 作协调机制,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禁种铲毒等工作。(三)各级禁毒委员会的禁毒工作职责各级禁毒委员会负责全面组织、协 调、指导开展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本系统开展禁毒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级 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四)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各级党委、政府应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禁毒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对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毒品问题泛滥的,应追究禁毒工作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约谈,取消评先受奖资格,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国家禁毒委员会建立突出毒品问题重点通报和重点整治制度,被列为重点通 报和重点整治的地区,应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约谈该地区禁毒工作有关责任人。被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 实而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应延长重点整治期限,并视情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 《禁毒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应根据相关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和政纪处分。二、《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实施禁毒 法,推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积极履行禁毒宣传教育职责,进一步提高全民抵御毒品的能力和参与禁毒斗争的意识,不 断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向纵深发展,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于2005年1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通过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使得全民禁毒意识显著增强,新吸毒人员增加速度明显减缓、合成毒品滥用势头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 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禁毒宣传教育基本覆盖全体公民;全民禁毒宣传教育专兼职工作队伍基本覆盖基层街道(乡镇),禁毒志愿者队伍规模和专业化 水平明显提高;禁毒宣传教育效果评估和竞争激励机制更加科学完善,宣传教育投人逐步增加;全民禁毒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 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参与禁毒氛围更加浓厚。(二)任务要求1.深化“六进”活动(1)进一步深化“不让毒品进校园”活动,全面推 动禁毒教育进学校,帮助学生树立远离毒品、健康成长的观念。以防范合成毒品危害为重点,把预防毒品和药物成瘾知识与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有机结合起来,将其作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德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同时完善生理卫生、生物、历史等相关课程的禁毒诊透 教育,逐步建立全面系统的禁毒教育教学体系。结合学生入学、人队、人团、成人宣誓、毕业典礼等活动,组织开展禁毒主题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 开展制作手抄报、模拟法庭、自护教育、参观戒毒所等禁毒教育活动。并通过选聘校外法制辅导员、开展“小手拉大手、大手护小手”、学生禁毒志 愿者等活动,积极推动学校禁毒教育与家庭、社会禁毒教育有效衔接。(2)进一步深化“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全面推动禁毒教育进社区, 提高社区禁毒宣传教育服务能力。针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城中村、城镇周边聚居常住人员、流动人员及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预防和减 少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宣传文化站、居民会议、市民学校、阅报栏、法制宣传橱窗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区戒毒( 康复)工作网络,发放禁毒宣传教育资料,建立禁毒宣传教育园地,开设禁毒讲座和居民论坛,结合群众性主题文化教育活动和“致社区居民一封信 ”等活动,深入开展禁毒公益宣传。(3)进一步深化“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全面推动禁毒教育进家庭,完善家庭自我教育、自我防范功能。广 泛开展面向家庭的禁毒教育,使毒品预防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进一步扩大“无毒家庭”覆盖面,积极引导家庭成员开展防范涉毒的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推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毒品预防教育;要加强妇女禁毒协会和巾帼禁毒志愿者队伍建设,以单亲家庭、流动人口家庭、涉毒家庭和 妇女为重点,会同社区民警、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工作力量,深入居民家庭开展有针对性的禁毒教育和帮教活动;要利用家长学校和家庭文明指 导中心等阵地,组织禁毒志愿者、家长、戒毒专家和青少年参加禁毒讨论会和培训班,提高家庭防范毒品意识,帮助克服家人吸食毒品的危机和困难 ;要配合禁毒、邮政部门开展“毒品知识进万家”活动,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依托邮政投递网络和巾帼禁毒志愿者队伍将禁毒宣传教育资料送进每个 家庭。(4)进-步深化“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行动”,全面推动禁毒教育进染位,帮助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认识和预防毒品危害。要将禁毒教育 纳人全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作为职工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经常化和制度化;要利用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 、职工书屋、职工之家、农民工业余学校及宣传橱窗、班组板报等工会文化设施网络,广泛开展为职工送图书、送电影、送法律、送文艺等多种形式 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要以“千万农民工帮扶谷动”为载体、结合就业培训、岗位援助、创业指导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在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 员集中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下岗失业群体抵制毒品的能力和自觉守法意识;要积极帮助吸毒职工戒 断毒瘾、回归社会。(5)深人开展禁毒“流动课堂”活动,全面推动禁毒教育进场所,提高流动人口和戒毒人员抵御毒品能力。各级党委宣传、禁 毒、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要结合各自业务工作,深人开展面向无业人员和流动人口 的禁毒宣传教育。要重点在公共场所推进禁毒“流动课堂”活动,广泛发动禁毒志愿者,采取流动宣传车、宣传小分队等形式,深入毒品问题严重地 区以及繁华街区、交通枢纽、大型建筑工地等复杂场所,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咨询和宣讲活动。(6)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 ,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 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 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禁毒、农业、林业、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 、单位在可能种植毒品原植物地区,深入开展禁种宣传,增强群众禁种意识,防止罂粟种籽落地。2.营造全民禁毒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禁 毒宣传的主渠道作用。大众传媒要承担开展公益性禁毒宜传教育的社会责任,普及毒品预防知识,传播禁毒观念,加大常态化禁毒宣传力度,定期发 布禁毒公益广告。把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作为禁毒宜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禁毒宜传教育,特别是利用 网络新技术、新手段,通过博客、播客、微客、QQ、社交网站、网络游戏等青少年乐于接受的方式,重点加强对防范合成毒品危害的宣传教育。将 每年6月作为“全民禁毒宣传月”。国家禁毒办要结合当年禁毒工作重点,参照联合国确定的主题,公布“全民禁毒宣传月”宜传主题。各地区、各 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富有成效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掀起禁毒宣传高潮,使人民群众普遍受到一次禁毒教育。发挥媒体优势营 造浓厚的禁毒舆论氛围。“全民禁毒宣传月”期间,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类新闻媒体开辟禁毒专栏、专版、专题,制作播出高质量的禁 毒新闻和专题节目,开展禁毒集中宣传;社区和学校宣传橱窗要推出禁毒宣传教育专栏;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要利用橱窗、广播、闭路电视和电 子显示屏开展禁毒集中宣传和禁毒公益广告宣传。抓住有利时段开展禁毒集中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住“6·1”禁毒法实施纪念日、“6 ·3”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以及“12。1”世界艾滋病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12·5”国际志愿者日等纪 念日,有针对性地开展禁毒集中宣传。3.做好全民禁毒宣传教育保障工作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禁毒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禁毒宣传教育经费作为禁毒经费组成部分列人财政预算,保障禁毒宣传教育工作需要,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加强全民禁毒宣 传教育领导机构建设。要完善分级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领导体系。加强全民禁毒宣传教育人才队伍和专兼职工作队伍建设 。中央、省、市禁毒宣传教育领导机构要建立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咨询专家和培训师资资源库。各级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小组要建立全民禁毒宣传教育专 门队伍,各街道、乡镇、学校、社区医疗机构和特殊场所内要指定专人负责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形成一支专兼职结合、素质较高、人数众多、覆盖面 广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加强禁毒教育基地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一所大型禁毒教育基地市、县要建立小型禁毒教育基地或园地, 城市社区、农村行政村和中小学校要建立固定的禁毒宣传教育橱窗,形成因地制宜、规模适当的禁毒教育基地(园地)和阵地网络。加强禁毒宣传教 育资料建设。国家禁毒办将依托咨询专家组,统一规划、编写适应不同对象需要的禁毒教育材料,实现全国禁毒宣传教育资料共享。加强禁毒宣传教 育效果评估。各级禁毒领导机构要以协调组织禁毒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当地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推动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禁毒宣传教 育职责的落实;要积极借助统计部门、社科研究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社会效果评估,注重群众对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价,根据 评估结果和变化情况,不断改进工作。三、《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划(2016-2020)》该规划是为了深入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 作,进一步补充禁毒法、《戒毒条例》的内容,完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相结合的戒毒康复体系,提高对吸毒人员的服务管理水平而制定 的。具体内容如下:(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人贯彻实施禁毒法、《戒毒条例》、深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 》(禁毒办通(2013)5号),紧紧围绕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总目标,紧密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广泛动员各方面社会力量,统筹 利用各方面社会资源,全面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建立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就业扶持、回归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形成政府统一领 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积极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融人社会,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 害。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怀救助;坚持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坚持部门参与、社会共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坚持突出重点、改革创新。任务目标通过五年努力,实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全面形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全面建立,各 项戒毒康复措施全面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半稳步提高的目标。提出2016年,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达到60%以上;2017年 ,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达到70%以上;2018年,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达到80%以上;2019年,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执行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要保持在97%以上。(二)健全工作体系1.成立领导小组各地禁毒委 员会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卫生计生 、民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依法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建立办事机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社区 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办公用房、活动场所等工作环境,落实办公设备、办公经 费等必备条件。毒情严重地区要按照“七有”建设标准,建立具备“六位一体”功能的社区戒毒康复服务中心、实现“五个化”,毒情较轻的地方可 以联合几个乡镇、街道统筹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配备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际需要,配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至2016年、各 地要基本配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并纳人禁毒工作考核范围、重点推动落实。4.发展社工队伍完善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制度规范 ,优先招录专业社工从事社戒社康工作。力争通过2至3年努力,到2019年底禁毒戒毒社工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达到30% 以上。5.建立志愿者队伍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出台禁毒戒毒志愿者队伍建设规划,重点从“五老”、在校大学生和群团组织中发展志愿者力量, 配合专职工作人员做好禁毒宣传、社会帮教、救助服务等工作。6.加强教育培训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社会资源,线上线下结合开展教 育培训,发挥专职工作人员的能力。(三)落实工作措施1、严格依法查处公安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完善毒品检测和证据规则,规范社区戒毒社 区康复执法工作,根据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有关报到、违反协议等相关规定,切实落实管控责任。2.健全制度规范各地禁毒委员会 办公室要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排查登记、出所衔接、维持治疗、吸毒检测、谈话教育、行为干预、综合评估等管理制度 ,规范档案管理标准,提高管理效率。3.落实衔接管控建立衔接通报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动态管控机制,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 强制隔离戒毒机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及戒毒康复场所的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4.实行网格化管理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 作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员的作用,协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做好信息采集、跟踪监控、帮扶救助、宣传教育等工作, 进一步提高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水平。5.加强帮扶救助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扶持、职业培训、社会保障、救助服务 等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解决困难,顺利融入社会。(四)加强组织协调1.统筹规划部署各级综治组织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 复工作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各地禁毒委员会要推动当地人民政府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禁毒 委员会办公室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作为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的系统工程来实施。2.明确责任分工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司法 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等有关部门或组织都要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本部门或组织的工作规划 当中,同时加强协作配合。3.完善保障机制各地禁毒委员会要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有效保障社区戒毒社 区康复工作的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培训工作;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吸毒人员特困家庭给予救助 。4.创建示范典型深入开展示范单位和示范点的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5.强化检查督导各地要严格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社 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考核范围,定期开展检查督导。6.严格落实奖惩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重视和加强评估工作,引 入专业的第三方评估。对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毒品滥用问题趋于严重或者发生戒毒康复人员肇事肇祸的,要依据《禁毒工作责任制》相 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仼。四、《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一)总则该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面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切 实预防和减少吸毒人员肇事肇祸,降低毒品社会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社会面吸毒人员,是指全国禁毒信息系统登记有吸毒史且未在监 管场所的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指的是根据社会面吸毒人员的染毒情况、行为特征、处置状态、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评定出不同的风险类别,有 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管控措施的工作。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工作坚持“全面排查、逐人分析、科学评定、动态调整”原则;管控工作坚持“户 籍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双向管控、双向追责”原则。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由各级禁毒办会同综治办牵头组织,公安、司法行政、 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禁毒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以及禁毒社会工作者、网格员、吸毒 人员家属共同参与。(二)分类依据分类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将社会面吸毒人员分为高、中、低三类风险类型。高风险类型人员包括:拒绝接受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因吞食异物、自杀自残或者因严重病残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有精神障碍诊断或有 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的;有因吸毒引发肇事肇祸前科或扬言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其他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或者有肇事肇祸可能,需要纳入 高风险类管控的。中风险类型人员包括: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杯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 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外就医的;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回社区未满三年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所未满三年且未被责令社区康复的;其他 存在潜在社会危害性,需要纳入中风险类管控的。除了上述高风险和中风险类情形外的社会面吸毒人员,为低风险类型。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 估工作由乡(镇)人民改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禁毒、综治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会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禁毒社会组织、村(居)委员 会等具体实施。对社会面吸毒人员的风险分类具有流动性,规定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风险类别评估,根据每半年的管控情况适当上调或者下调至合适 的风险类型。(三)管控对于高、中风险类人员,县级禁毒办、综治办应当督促其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派出所落实管 控责任,逐人制订管控方案,建立管控工作小组,确定社区民警管控责任,明确社区医疗卫生医务人员、禁社会工作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网 格员等工作分工。对于低风险类人员,社区民警应当组织禁毒社会工作者、村(居)委员会成员、网格员等做好动态信息跟踪,了解其活动情况,关 注其现实表现。高、中、低三种风险类型的社会面吸毒人员有不同的表现,应根据不同的表现情况实施不同的管控措施。例如,对于高风险类型人员 ,社区民警应当密切掌握其行踪动向,发现其具备收押收戒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收押收戒,继续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打击。 对于中风险类型人员,社区民警应当密切掌握其行踪动向,发现其具备收押收戒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收押收戒,继续违法犯罪的,应当 依法予以查处打击。(四)考评奖惩根据《禁毒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对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实行考评奖惩制度和责任倒查追 究制度。各级禁毒办、综治办应当将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分别纳入禁毒工作年度考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年度考评内 容。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管控对象未发生因吸毒引发的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在考评时应当对有突出贡献的管控单位和管控责任人进行评先评优 。对管控措施不当、导致发生吸毒人员严重肇事肇祸的,应当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管控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户籍地和居住地对人户分离社会面吸毒 人员的双向管控不到位、导致发生严重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应当双向追责。该办法保护社会面吸毒人员的隐私,对于工作人员泄露吸毒人员个人 隐私的,应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同时要完善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于档案问题处置不当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五、《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吸毒人员具备三重身份属性:违法者、受害者和病人,吸毒行为不仅给自己和 家人带来伤害,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该意见是为了做好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扶持和救助工作,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改善保障民生、 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完善就业扶持政策,积极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融入社会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明确就业扶持对 象,督促有就业能力和就业动机的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各地要探索建立就业安置基地 、鼓励企业吸纳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充分利用国家现有政策,大力支持戒毒康复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利用戒毒康复场 所促进就业。(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创业技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落实职业技能培训 补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应当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三)落实社 会保障政策,改善戒毒康复人员生活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医疗保险政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开展戒毒医疗,加强 戒毒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民政部门要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的社会救助服务。(四)加 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措各级禁毒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各有关 部门要从工作实际出发,明确职责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进一步创新工作理 念,创新管理机制。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进度,分析研究问题,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考评考核工作, 加强督导考核。六、《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禁毒社会工作者是禁毒工作中的重要力量,是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的重要一环,该 意见是为了持续提升禁毒工作的社会化、职业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不断完善毒品问题治理体系而提出的。加强禁毒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的总体规 划1.重要性充分认识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禁毒社会工作者是从事禁毒社会工作的专职人员。发展禁毒社会工作、加强禁毒 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是增强禁毒工作专业力量、完善禁毒工作队伍结构、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的重要途径。2.必要性我国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 设尚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3.可行路径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将着力完善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体系,规范禁 毒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制度。4.目标至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运行机制、工作 格局和保障体系,禁毒社会工作者总量达到10万人,建成一批有影响力的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实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在城乡、区域和领域的基 本覆盖,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的专业作用和服务成效不断增强。(二)明确禁毒社会工作者的职责任务1.提供戒毒康复服务调查了解戒毒康复人员 的基本情况。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和心理疏导、认知行为治疗、家庭关系辅导、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调适社会关系,营造有利于戒毒康复的社会环境。2.开展帮扶救助服务为戒毒康复人员链接资源,提升生计发展能力,修复社会支持网络。3.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和艾滋病预防知识,宜传禁毒政策,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消除社会对戒毒康复人员的歧视。4.协助开展有关禁毒管理事务协助开展吸毒人员排查摸底工作;协助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做好工作台账,对工作对象的戒毒康复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协助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督促、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履行协议,努力减少现实危害。(三)培养壮大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1.加强禁毒社会工作专业教育鼓励高校开设禁毒社会工作专业课程,强化禁毒社会工作研究,加强禁毒社会工作师资队伍和实习基地建设。2.加强禁毒社会工作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对现有禁毒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健全上岗培训制度,鼓励支持禁毒社会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学历学位教育,推动建立一批禁毒社会工作培训基地。3.规范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逐步形成职业水平评价和岗位考核相结合的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机制。4.优化禁毒社会工作者配备使用积极培育、扶持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各戒毒场所根据需要引人禁毒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在社区成毒社区康复办事机构等配备使用禁毒社会工作者。5.强化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保障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和整体工资水平,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禁毒社会工作者新酬指导标准。用人单位要综合职业水平等级、资历、学历、业绩、岗位等因素确定薪酬待遇。(四)建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制度1.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制度稳步推进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将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列人政府购买服务日录,规范购买合同,加强服务资金管理,加强服务绩效评估。2.建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标准规范各地要围绕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要求制定禁毒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标准与岗位职责;围绕需求发现、服务承接、服务转介、服务评估等重要步骤,规范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流程;围绕成本核算、服务购买、质量控制、监督管理、绩效评估、机构管理、能力建设等关键环节,建立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管理标准。3.建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协同机制建立禁毒社会工作者与禁毒志愿者服务协同机制,建立禁毒社会工作者与禁毒民警、医务工作者、心理卫生工作者、政府社会保障服务提供者、网格员及其他禁毒社会力量的服务协同机制,建立禁毒社会工作者与其他场所和领域社会工作者服务协同机制。(五)加强对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1.明确责任分工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综治部门、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要发挥各部门、组织的作用,积极履行禁毒职责。2.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切实加强禁毒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保障。完善政策法规明确禁毒社会工作者的法律地位,将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内容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范围。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相配套的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政策法规体系,完善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政策,适时制定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宣传示范积极宣传加强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及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提高各地、各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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