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什么样的身份,必须申请人一脚踏进棺材了才得以申请?

 丽莎律师行 2021-07-25

丽莎在工作中经常有莎粉询问,自己的亲戚身体不好,可以以医病的理由在英国申请居留吗?

对于这个问题,丽莎一般的回答都是,从理论上来说这是可以的,然而从实际的情况来看,这类申请是极其困难的。

《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第三条(Article 3)指出:

“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to torture or to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没有人应该被痛苦折磨,被不人道地对待,遭受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遭受严刑厉罚。)

这其中,在医疗层面上(medical grounds)的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对待,就是Article 3所指的一种。

从移民法的层面来说,Article 3的权利是属于“绝对权利”。

也就是说,一旦申请人可以证明自己符合Article 3所保障的范畴,那么这层“保护膜”就可以使一个国家或者政府,不能够将当事人给遣送回国;

换句话说,也就是英国政府不能够把符合Article 3权利当事人从英国给遣返回国;因为这是人权法上的一种保障。

然而,事实上当事人要证明自己符合Article 3的权利,它的标准是非常高的。这表示,当事人一定要能够满足特定的要求,才能够享有这种权利。

从法律层面来说,必须指出的是,当事人想要依靠“医疗”因素来获得Article 3的权利,光是证明自己在自己原来的国家,得不到像在英国同样的医疗照护以及用药等等是远远不够的;

当事人还需要证明自己若是得不到特定的医疗照护或者用药,将会对自己带来多么严重的后果,并且这个“后果”还得构成“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才有机会成立。

在这方面,一个最权威的案件叫D v United Kingdom (1997) 24 EHRR 423。这是由当时最高的法庭,英国上议院来处理的。案件的当事人来自圣基茨岛(St. Kitts),最早在1993年的一月份来到英国,其后因为持有可卡因而被判处监禁6年。

结果在当事人服刑期间,他不幸被诊断出患有艾滋病末期,已经命不久矣。

由于在狱中表现良好,当事人在被大概关了3年左右的时间就被释放;出狱后,当事人就被移送到遣送中心,等待着要被遣返回国。

当事人希望依靠自己的健康因素,也就是医疗因素来申请身份继续留在英国,但是其身份申请遭到拒绝,接连提出的司法审核想要挑战移民局的决定也没有成功,直到最终案件达到了House of Lords(上议院;需要指出的是,在当时那个时候,上议院在判决上的角色就像是现在的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然后将案件给移转到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来审理。

这起案件的结果是成功的。原因是,当事人其实已经处于临终之际,很明显地,他的寿命已经剩下不长的时间了。

所以更重要的问题其实是,当事人将在哪个国家去世,而不是当事人将在哪个国家继续接受医疗;

在这个层面上法院最终认为如果将当事人给遣返回国,那么他将在临终之际受到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对待。因此,判处了当事人胜诉,他不应该被遣送。

有趣的是,在另一个类似的名为N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05] UKHL 31的案例中,当事人也是患有了艾滋病,但是获得的判决结果却是全然不同的。

与上面那则案例一样,这则案例也是先由上议院审理,其後转至欧洲人权法院。

案件的当事人是乌干达(Uganda)国民,她所提供的證据显示,如果她被送回乌干达的话,她将会在一、两年後死去;而如果她可以继续留在英国接受治疗的话,那么也许还能够多活个几十年。

这则案件最终遭受了失败,法院认为当事人并不构成Article 3权利所保护的条件,认为当事人若是遭受遣送也不会面对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对待。

很明显地,从上面两则案件,我们似乎可以看出决定这类案件是否成功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在于当事人是否已经“濒临死亡”。如果是的话,那么当事人才能受到Article 3的保护。

当时上议院在试图区别这两个案件的时候,对于为什么允许第一个案件的当事人留在英国的原因,做出了这样的解释:

“…the applicant's medical condition had reached such a critical stage that there were compelling humanitarian grounds for not removing him to a place which lacked the medical and social services which he would need to prevent acute suffering while he is dying”

(申请人的医疗情况已经达到了非常严重的一个阶段,以致于足以构成难以抗拒的人道因素而不能够遣送当事人到一个缺乏医疗和社会关怀资源的地方,以避免当事人在临终之际还得承受剧烈的苦难。)

不过,即便有了这个看似非常明确的定义,但事实上要如何区分像上面两位当事人那样不同的情况,事实上还不是非常容易的。

第二个当事人有充分的资料证明,如果被送回去,她的生命将会从几十年缩短到一至两年。

这难道不足以说明她的医疗情况已经达到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阶段,并且由于医药的缺乏而导致自己在临死之际还要承担剧烈的苦难吗?

于是,上议院紧接着还提出了以下解释:

“…The essential distinction is not to be found in humanitarian differences. Rather it lies in recognising that Article 3 does not require contracting states to undertake the obligation of providing aliens indefinitely with medical treatment lacking in their home countries. … Article 3 imposes no such 'medical care' obligation on contracting states. This is so even where, in the absence of medical treatment, the life of the would-be immigrant will be significantly shortened. …”

(简单的说,上面那段话主要的意思就是说,Article 3并不要求签约国给予当事人提供“医疗照顾”的义务。

即便当事人由于自己的国家医疗水平的限制而无法享有同等级别的医疗诊治,从而导致寿命缩短,也不可以以这个理由留在英国。

从上面的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以那位来自乌干达的当事人来说,即便她返回乌干达可能会因为无法受到和在英国同样的照护而导致她的寿命减短;

但和第一个案件中的当事人不同的是乌干达当事人并不算是“正在死亡“中,并不像第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那样,法官认为他至少应该在一个人道的环境中去世。

以英国政府的立场来说,这样的逻辑似乎是行得通的。英国的公众利益要求,英国不应该成为一个医疗避难的地方。

如果我们纯粹从法律的角度来看,NHS医疗的有限资源,应该是要留给英国自己的国民的,非到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是不应该网开一面的。

可以说,英国对於当事人是否满足Article 3的要求,其定义是非常严格的一般只适用於申请人已经濒临死亡,因此不需要长期在英国接受医疗照护的情况下,才能享有这类权利。

不过这种情况似乎在欧洲人权法院要发生变化了。

在一则名为Paposhvili v Belgium [2017] Imm AR 867的案件中,当事人就通过了欧洲人权法院获得胜诉;欧洲法院的判决结果认为当事人应该获得Article 3所赋予的权利。

在这起判决中欧洲法院认为在当事人病得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即便当事人可能没有濒临死亡,但是若是遣返当事人会造成当事人无法接受相应的治疗,使得当事人将面临死亡的危机;那么在这个情况下,当事人就不应该被遣返回国。

同时,该法院还判定,当申请人被迫遣返将造成申请人失去特定的医疗照护,而导致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将会遭受严重、快速且不可逆的强烈痛苦,或者造成当事人的寿命严重缩短时;那么当事人也不应该被迫遣返回国。

从这起判决我们可以看出,事实上这种定义就包含了前面所提到的第二个例子的乌干达当事人;她就是会承受寿命将被严重缩短的情况。

可惜的是,Paposhvili的这起案例并不发生在英国(而是在比利时);所以说,如果要被套用在英国本地的法律上的话是需要经过英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的认可(endorse)之后,才可以被套用在英国的案件中的。

这边我们可以看到最近一起刚出炉不久的案件:MM (Malawi) & Anor v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18] EWCA Civ 2482。

这起案件中牵涉到两位当事人。一位(我们称呼为A)来自非洲马拉维(Malawi);另一位来自斯里兰卡(Sri Lankan),我们称他为B。

A最早以学生身份进入英国,后来被诊断出患有艾滋病,需要长期接受特定的药物治疗。后来当事人想以此通过人权来申请自己的身份,该申请遭到了拒绝。

B最早则是以无合法身份的方式抵达英国,随即报了难民但是没有成功;最后上诉到初级裁判法庭(First-tier Tribunal),想以人权法第三条和第八条来获取合法身份。

B指出,他在斯里兰卡的时候遭受迫害,他还给出精神科医生所给出的医疗报告,显示他已经被诊断出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并患有严重的抑郁,因此需要英国这边的抗抑郁药物治疗;否则如果他被迫回国的话,他就有自杀的危险。

这两位当事人的案件最终都被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判了败诉。

两位当事人其实也同意法官的看法,认为自己的案件并没有满足我们前面最早说到的第一则判决(圣基茨岛当事人)和第二则判决(乌干达当事人)的条件;

但是,这两位当事人希望上诉法庭最终可以核准他们的上诉许可(Permission to appeal),允许他们能够最终把案件送进最高法院,好让最高法院能够以欧洲法院的Paposhvili案件,来重新审理他们两位的案件。

不过最终,上诉法院并不同意给予这两位当事人核准上诉许可。

上诉法院认为,这两位当事人的案件,既没有满足Paposhvili案件的条件,也没有达到前面的圣基茨岛案件和乌干达案件的状况。

在A的案件中,法官认为A所需要的治疗药物,在她自己的国家其实也能够取得,况且A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显示她负担不起这些国内贩售的药物。

而在B的案件中,法官则认为B根本就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有在持续接受心理治疗,所以即便他必须回国也不会导致他会因为医疗问题而导致寿命减短。

从这两个案件的情况来看,虽然欧洲人权法案对于人权法案第三条的解释好像宽松了一些,不过这要真正变成英国的国内法律的话,还是会遭遇重重困难的。

想依靠人权法案第三条来申请身份,基本仍然是可望而不可即的。

当事人基本上必须是处于濒临死亡的情况;又或者是说,如果当事人想要挑战将案件送进最高法院的话,那么当事人也至少得证明自己会因为医疗健康的因素,若是被迫离开英国的话,将会遭受生命的严重缩短危机,否则的话是很难以这条途径来获取身份的。

今天的文章就说明到这边,如果莎粉们觉得文章内的信息很有用的话,请不要忘记帮忙转发出去,让更多人看到我们每日用心撰写的文章。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