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校财务工作,受校党委领导管理。同时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须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接受检查时,要据实向检查机关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 2、财会人员的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认真执行财税法规,按要求规范账目、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表,健全会计档案。 3、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 4、银行账户的开设、管理 ①行政经费的账户开设,按市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办理。其他经费的账户开设按照有关规定经校委会批准后方可开设; ②本校所属账户,不得提供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③未经校主管领导批准,所有账户资金不得调出另存他用。 5、票据、印鉴使用与管理 ①行政事业性收据,由会计统一购买、管理。票据购买、领用、存根回收,均须办理登记手续,存档备查。登记内容包括:购买人、购买数量、票据号码;领用人、领用数量、票据号码;回收存根数量、号码; ②票据、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会计保管备用票据、会计公章,出纳保管公章、领导人章、出纳员章以及专用票据; ③签发支票由出纳填写、会计审核分别盖章; ④行政事业性收据,不得外借,不得私用; ⑤变更印鉴,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6、现金的提取、取放 ①周转备用金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 ②向银行提取现金,数额在5000元以上,一般应派校车办理,无车则要派员护卫; ③现金、支票存款: 现金、支票必须集中定位存放,一律进入保险柜。上班提取,下班送存。保险柜钥匙和现金贮存室钥匙,不得在办公室抽屉存放; ④收入现金,必须于当日16:00时前送存银行。16:00时以后收入部分,如果数额逾1万元,须派员护卫送到指定存放点; ⑤出纳员必须公私分明,严禁公款、私款混放使用。 7、现金、支票的借用 ①凡借用现金、支票均应立借据; ②因公借款(含现金、支票)应由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各种借转应收款要及时结清,否则财务人员有权从本人工资中扣回; ③借用现金用于采购物资或缴纳各类费用,经在物品验收或费用缴纳后七天内报账、结清。前账不结,后账不借; ④一般情况下,不得借出空白支票。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空白支票时,财会室经办人应在支票上注明作用日期,付款内容或购物名称,并加盖限额章; ⑤借用的支票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不得将支票转让、出借、抵押他人。如因丢失或转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挂失所需费用,由借用人承担; ⑥支票借用后,七天内,借用人须持存根和发票到财会室报账。 8、现金的支付与报销 ①现金的支付与报销必须按审批数限由主管领导签名; ②购物或维护费用,临时工工资支出,必须有经办人和审核人验收、证明人签名,方可交领导审批; ③差旅费的报销: ⑴标准: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 ⑵预借差旅费。因公出差、学习、考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出差人填写借据,并按数限审批。归来后十天内报账、结算清还; ⑶审核、报销差旅费。出差人按规定贴好票据,填好报销单,一般工作人员由科长(主任)审核签字,科长(主任)由分管校长审核签字,再交由会计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⑷差旅费中不能报销包车费,一般情况下不报,出租小汽车车费。如因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回校后要向会计和校主管领导说明理由,方可报销; ⑸出差期间参观游览各种娱乐场所的费用一律不准报销。 ④教师课时补贴(考务奖)发放,必须由经办人选册,并附上授课(考试安排)表,送函授站站长审核签字后,再报主管校长审批; ⑤基建项目支出或一次性支出(购物)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校委会议研究同意后,主管校长签名。否则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9、账目检查 ①账目要日清月结,月结时,要核对会计、出纳账,要核对银行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②由会计会同出纳员盘点库存,核对银行存款,每季度一次; ③分管的科室领导,要按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定时和不定时的抽查。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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