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猥亵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猥亵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及刚才的庭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辩护人认为其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只是一种猥亵行为。 被害人王某陈述“他还不走隔着衣服摸我的乳房和下身(笔录第2页倒数第8行)。案发时间是1月份,冬季,被害人应该是穿着保暖衣服,被告人是隔着保暖衣服摸受害人,并且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威胁被害人,猥亵行为的过程及情节明显非常轻微。被害人张某陈述:“这位男子亲了我嘴两下”(询问笔录第3页8行)。 被害人李某陈述:“趁机亲了我的嘴一下就跑了”(见笔录第3页第7行)。从几位被害人的陈述看,被告人未使用暴力没有威胁,猥亵情节非常轻微。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客观上必须是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猥亵妇女的行为。被告人主观方面仅仅只是“占点便宜”的想法,在三次猥亵过程中,有二次是“趁被害人不注意亲一下嘴”,仅有一次是“隔着衣服摸胸和下身”,本案被告人并没有殴打威胁等其他恶劣行径,只是趁被害人不注意亲一下嘴等轻微强制方式,整个案发过程持续时间很短,而且被告人在完全有能力有条件继续实施侵害的客观环境之下,能迅速的及时停止进一步的违法行为。 在强制猥亵妇女罪中,我国刑法对于其具体标准不够明确,即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达到什么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不明确。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由上述规定可知,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才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所以,猥亵行为不一定就是犯罪,也完全可能只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区别仅在于是否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但事实上,猥亵行为极少不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只是情节轻重及后果轻重程度不同而已。作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一般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式强行抠摸、搂抱、亲吻妇女,身体摩擦等等。然而,本案的被告人所实施的“隔着衣服摸胸和下身”,的轻微强制方式,与典型的犯罪表现形式在犯罪程度上存在重大的区别。被告人猥亵行为的过程及情节明显非常轻微,猥亵时间非常短,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未对被害人产生实际严重后果,被告人不构成猥亵、侮辱妇女罪。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归案后,能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使得案件的侦查、审查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庭审中被告人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在量刑时应当考虑。 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从主观上讲,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意思,事实上,在犯罪过程中从未使用过任何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从未携带过凶器等,不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从未对被害人造成过任何伤害。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时请给予充分考虑。 3、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恳请对其量刑时适当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被告人辩护人: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红霞 2013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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