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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15个涉税问题,老司机们快来收藏!

 小颖言税 2021-07-27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二手车交易也逐渐发展起来,二手车产品的流通,逐渐成为一种朝阳产业,已成不争的事实。近期,也有不少纳税人咨询起二手车相关涉税问题。小编通过对二手车有关税收政策进行抽丝剥茧的梳理后,总结了以下15个涉税问题,咱们今天就共同来学习一下:

一、什么是二手车?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二、什么是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三、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哪些?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四、二手车经营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包括下列内容: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五、什么是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哪里进行?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例:某小规模公司向个人转让二手车属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并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小规模公司应该按照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现行规定申报纳税,并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方凭发票联和相关资料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是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及联次是什么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代码编码规则是什么样的?发票的车价合计栏是否包含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车辆价款以外的其他费用?哪几联由开票方留存,哪一联由购车方记帐,哪一联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分类编码一共12位,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7。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七、二手车发票从何时起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谁开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要交增值税吗?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或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以及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或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按国家规定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九、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要交增值税吗?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例:甲公司是一家汽车商贸企业,主要从事二手车代理销售业务。甲公司实际经营模式为:甲公司与卖方签订车辆收购合同,将收购款转付给卖方但并不办理过户登记,销售时该二手车直接从卖方过户到买方,由卖方向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请问甲公司的这种销售行为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3号公告)有关规定,如甲公司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案例中甲公司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甲公司不向卖方预付货款;

(二)卖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甲公司按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卖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需要注意的是,甲公司虽不缴纳销售车辆的增值税,但对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需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要交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二手车不交税。

十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要交增值税吗?

要交税,可以分为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

(一)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二)一般计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发票如何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凡按规定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三、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哪些信息?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十四、二手车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持哪些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㈠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㈡机动车登记证书;

㈢机动车行驶证;

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㈤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十五、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的原则是什么?

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政策依据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

3.《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3号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以上为二手车直接相关文件)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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