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决定今年起在我省各级法院全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一、试点法院及时间 试点法院全省三级人民法院 试点时间2021年3月1日 二、试点案件范围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的一级案由“人格权纠纷”和第九部分的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纳入本次统一赔偿标准试点案件范围。 四川全省各地法院受理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以下数据进行计算: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253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5133元; 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29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953元。 三、试点案件适用赔偿标准 试点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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