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王朝以后的历代专制王朝,低官俸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北魏更是从道武帝拓跋珪开始一直到孝文帝拓跋宏才给官员们发薪,文武官员“义务奉献”竟长达近百年。到了明朝,朱元璋出生贫寒,痛恨贪官,因此在他制定的“祖制”中,官吏俸禄就被压得极低。满清入主中原后,在清初职官俸禄一如其他各项法规、政策,基本上沿袭了明代之制,各级官员的俸禄标准也是相当低。 清代的官员从正一品到从九品,共分九品十八级,各级官员都按规定领取俸银,京官外加禄米。清朝在京官员每年的俸银依次为,一品官180两,二品官150两,三品官130两,四品官105两,五品官80两,六品官60两,七品官45两,八品官40两,正九品33两1钱,从九品,31两5钱。另外,还按每两俸银给俸米1斛(大约200斤)。在外地做官,文官俸银与京官相同,但没有俸米,武官俸银只及在京武官的一半。对于具体的地方官,总督年俸是180两,巡抚、布政使150两,按察使、盐运使130两,道员、知府105两,同知、知州80两,通判、州同60两,县令、府学教授45两,县丞、教谕、训导33两1钱,典史、巡检31两5钱。 如此一来,如果官员们都奉公守法只拿清廷给的俸银和俸米能否满足官员的日常消费呢?对于一个普通百姓家来说,三两白银足以应付一月的开销。然而,对于官吏们来说,三两白银只能让知县一家过五六天!此外,清朝的官吏工资不但要解决一家人的温饱,还同时要支付师爷、长随等的工钱,日常的办公费用也要从官吏的工资中支取。由此可见,清朝的俸禄是远远无法满足官员们的日常需求的。如此低薪也导致了官员营私贪赃现象的发生。 雍正帝对此问题有很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官员们“取所当取而不伤乎廉,用所当用而不涉乎滥,固不可朘削以困民,亦不必矫激以沽誉。”(雍正《朱批谕旨·杨名时奏折》)基于此,雍正帝发给从总督巡抚到知县巡检各级官员一定数量的银两作养廉之用,这就是具有大清特色的“养廉银”。 根据官职大小和地区现状,各地养廉银的发放标准也不尽相同。各级官员的养廉银为总督1.3万到2万两,巡抚1万到1.5万两,布政使5000到9000两,按察使3000到8000两,道员1500到6000两,知府800到4000两,知州500到2000两,知县400到2000两。和上文所列的各官员薪俸比起来,养廉银数量达到薪俸的几十甚至上百倍了。 养廉银制度的完善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乾隆年间,又对养廉银制度做了进一步地完善,建立了恩俸制度,即规定京宫无论大小,一律加倍给俸;另从各省、各关闲款下每年凑拨京官津贴二十六万两,由户部分给四五品京堂官以及翰詹科道、宗人府、内阁、六部的办事官员。对于武官,乾隆规定照文官例支取。 雍正帝设立养廉银制度以提高官员待遇,满足官员的必要开支,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员贪腐的发生。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乾隆朝之后,养廉银制度被统治者们随意更改,逐渐丧失了其养廉的意义。例如嘉庆十九年(1814年)四月,白莲教造反,直隶省镇压这场起义花销了九十多万两军费,嘉庆皇帝认为白莲教造反地区的各级官员没有尽到他们防范于未然的职责,不管官员有无牵涉,都要均摊该笔军费,即“在现任大小官员养廉银内分作十五年均匀摊扣归款”。道光以后,清朝财政日益窘困,于是当朝文武官员所得,均折减支发。官吏们的俸禄一再扣减,这就促使晚清官吏贪污贿赂,法外敛财,养廉银制度随着时代的推移而全面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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