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流程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定观点 (一)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法确定 (二)仲裁机构或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仲裁或诉讼程序中止,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日 三、相关规定 (一)山东省规定 (二)青岛市规定 四、相关案例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劳动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实践中各地可能有细微差别,本文主要以山东省为例作一简单分析。 一、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流程 正常情况下停工留薪期按如下流程确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定观点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首先是工伤职工有义务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但实践中有时候是劳动者伤情严重无法完成报送义务、有时候是工伤职工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但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遭受工伤一般都是知情的且有义务派人去看望或护理,所以实践中对于劳动者的此项要求一般不是很高。一般第一步是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义务,如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呢?目前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对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各地规定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法确定 该种方式比较简单、粗暴,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直接根据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 (二)仲裁机构或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实践中徐州市认为原则上应为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但劳动者自愿放弃病假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休息时间,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可以劳动者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早于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的,则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之日。 除此之外,浙江省也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日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终结止的期间确定,且不超过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日;通过以上方法无法判断但又确需病休的,可以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受伤部位、治疗情况等,参照门诊病历的相关就医记录予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期间。 宁波市规定一般可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等材料确定,但应当向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且不超过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日。停工留薪期超过十二个月的,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虽无病休证明但确需病休的,可以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受伤部位、治疗情况等,参照门诊病历的相关就医记录予以确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明显过长或没有对应就医记录的,应当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及就医记录予以合理认定。 (三)仲裁或诉讼程序中止,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该观点认为,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主体为用人单位,而对于停工留薪期异议的确认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确定。因此,若诉讼中双方就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应当中止诉讼,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予以确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确定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 此外,泸州市也规定即便劳动者未经过认定程序直接起诉至法院,其鉴定主体资格仍属于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日 该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确定停工留薪期并书面告知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基于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因此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可以确认到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日。 即使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确定的停工留薪期确实低于12个月,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因用人单位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劳动者无法知道其停工留薪期的届满,故劳动者在其停工留薪期届满前未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不是其过错造成的,是用人单位未通知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造成的,故不应以劳动者未在停工留薪期期满前5日内提出申请为理由,确定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实践中一般都有最长时间的限制,但有观点认为不应超过12个月,还有观点认为不应超过24个月。 三、相关规定 (一)山东省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第八部分“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第三条是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问题,规定《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主体为用人单位,而对于停工留薪期异议的确认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确定。因此,若诉讼中双方就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应当中止诉讼,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予以确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确定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 但山东省高院在(2015)鲁民提字第354号改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民事判决书未采纳前述观点。观点如下: 首先,参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劳动者患职业性慢性中度丙烯酰胺中毒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如需延长应由劳动者在期满前5日内提出申请。其次,参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确定停工留薪期后应书面通知劳动者。本案用人单位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劳动者无法知道其停工留薪期的届满,故劳动者在其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届满前未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不是其过错造成的,是用人单位未通知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造成的,故不应以劳动者未在停工留薪期期满前5日内提出申请为理由,确定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原审据此确定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再次,参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应由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本案尽管劳动者因职业性慢性中度丙烯酰胺中毒住院730天,但劳动者的工伤未经过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不应超过12个月,考虑劳动者的实际住院期限,本院确定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 (二)青岛市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工伤职工确定停工留薪期。未按照规定办理的,停工留薪期可延续至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日,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但实践中青岛市也存在大量不按此规定按照山东省会议纪要或其他方式处理的案例。 四、相关案例
由此可见,尽管在山东省内有明确的会议纪要甚至是青岛市政府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于此问题的处理仍是比较混乱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减少避免损失的最好方式就是严格根据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确定停工留薪期并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工伤职工而言,也应该尽可能的了解相关知识,在确实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情况下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 温馨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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