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据此,执行案件中,查封被执行人财产需要由执行法院作出相应的执行裁定并送达给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同时,一般情况下,执行案件亦不得以案涉财产在另案执行中被查封为由,认为可以不遵守前述法定程序与步骤,直接从另案承继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权,否则,将从根本上危害查封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 《闫国平、焦作市云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2020)最高法执监8号】 争议焦点 执行法院能否从另案承继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权而对该财产进行处置?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据此,执行案件中,查封被执行人财产需要由执行法院作出相应的执行裁定并送达给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同时,一般情况下,执行案件亦不得以案涉财产在另案执行中被查封为由,认为可以不遵守前述法定程序与步骤,直接从另案承继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权,否则,将从根本上危害查封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执行中,焦作中院并未对案涉土地依照前述规定采取过查封措施,因此,修武县政府擅自解封案涉土地以及承担擅自解封责任的前提并不存在。故焦作中院(2019)豫08执176号执行裁定以修武县政府擅自解封案涉土地为由,要求其赔偿债权人闫国平131851.79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当然,如果修武县政府在另案中,确实存在擅自解封案涉土地的情形,依法可以由相应的人民法院在另案中追究其相关责任。)另外,修武县政府在收回案涉土地后,已按照修武法院的要求,将所收云台山酒店30万元保证金、250万元土地出让金和云台山酒店垫付的81.97万元土地及青苗补偿款等退回,即修武县政府因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应返还给被执行人的利益已经返还,本案执行再要求修武县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实质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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