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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科研经费管理有这些大变化!

 8188FfDX 2021-08-15

为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为创新“松绑”,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都有哪些好消息?一起来看看吧!

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

  • 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

  •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 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更完善的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 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 加快经费拨付进度。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

  • 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更大的激励力度

  • 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 将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中央级科研院所。允许中央级科研院所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有关科研院所创新工程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

  • 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 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

  • 借鉴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年薪制的经验,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

  •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更少的事务性负担

  • 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 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

  • 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

  • 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 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更创新的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 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

  •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

  • 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更健全的科研绩效管理机制

  • 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 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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