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想到这个说明龟友看懂了上篇推文,但这里又涉及到法律条文冲突的问题。法律规定,当不同位阶的法律产生冲突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相同位阶的法律产生冲突时,新法优于旧法。《名录》将鹰嘴龟保护仅限于野外种群后,2000年最高法将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拟制为刑法意义上的“野生动物”的司法解释自身便产生了冲突,可以适用新法优于旧法。
简单来讲就是,新法下,鹰嘴龟的人工种群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野生动物”。
三月份推文中,支持法院判决的鉴定意见丝毫没提及《名录》中将平胸龟限定为野外种群。司法鉴定适用《名录》的意义在于,证明龟属于野生还是人工的举证责任到了检察院,检察院想要起诉犯罪嫌疑人,必须举证证明涉案的龟属于野外种群,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也就是无法定罪。当龟友能证明自己饲养的鹰嘴龟属于人工种群时,便不应该认定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由于各地各法院判罚尺度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所以本文不作为唯一标准,仅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