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导航”)在首发上市资料中披露,北京理工大学无偿划转股权适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 2019年4月7日,北京理工大学印发《关于北京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北理工发[2019114号),经审核,同意将所持理工导航有限股权无偿划转至理工资产经营和理工技术转移。 2019年5月23日,理工导航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北京理工大学将其对理工导航有限的127.50万元出资额(对应理工导航有限3%股权)转让给理工技术转移,将其对理工导航有限的382.50 万元出资额(对应理工导航有限 9%股权)转让给理工资产经营。 2019年6月4日,北京理工大学分别与理工技术转移、理工资产经营签订《转让协议》,北京理工大学将其持有的理工导航有限3%股权(对应127.50万元出资额)、9%股权(对应382.50万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理工技术转移、理工资产经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发行人称,理工资产经营、理工技术转移系北理工100%持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无需就本次无偿划转发行人股权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商业合理性,不存在税收法律风险。 本公众号整理的交易示意图如下: 财税〔2014〕109号政策适用的范围是居民企业间的划转,曾有执行口径认为,“因国资委并不是企业,国资委100%控股企业间的股权无偿划拨的情况,不适用这一政策。”且不论股权架构问题,北京理工大学属于事业单位,能适用这一政策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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