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业办案就是最好的营销。律师同行持续转介绍案件,那是律师最可靠的案源,也是律师综合能力的体现。就我本人而言,除了本所内部的合作案件外,这几年所外律师同行转介绍的案件越来越多,相应的业务创收也逐年提高。基于此,我认为:与“万金油”或“人脉至上”的律师、律所不同,专业律师、品牌律所之间的跨所合作势在必行。因了解而信任,因信任而转介绍案件或选择合作办案,这应是专业律师之间“良性竞争、共同进步”的合作共赢模式。但专业律师之间应如何开始“了解彼此、信任彼此、推介彼此和共同合作办案”呢?我相信除了“以文会友”方式之外,还应有更好的模式。这也是我们今天这么多专业律师,共聚一堂的原因所在。
一、我本人醉心“刑辩”、“毒辩”之历史渊源
其一,在是否选择做律师的问题上,我早在读研期间已“一裁终局”,不在犹豫。
其二,在选择做“万金油”律师或专业刑事律师之间,我于2011年便作出抉择,加盟金牙大状律师团队,根本原因是自认为追随金牙大状王思鲁律师,自己才更有机会成为大律师,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
其三,尽力融入金牙大状律师团队之后,我接连参与办理了浙江宁波“地沟油”案、广东肇庆“血拆”案、朱某被控三宗重罪案、深圳德某公司被控骗取出口退税款数亿元等诸多大要案。至此,我无悔走自己的“刑辩”之路。
其四,正因为参与办理了上述诸多大要案,后面我才有机会接受当事人委托并成功办理了李某宏涉嫌贩卖260公斤毒品案、吴某某涉嫌走私相当于1.87吨海洛因毒品案等毒品案件,业务重心由“刑辩”逐步聚焦为“毒辩”。
其五,此后“毒案”不断,创收占个人收入“大头”,所办毒品案件辩护效果不错,自己也愿意醉心研究,律所便选择我担任金牙大状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一职。如:我们正在办理的台湾蔡某某被控贩卖、走私冰毒96公斤一案,又是一起错综复杂的毒品大要案。
以上所述,均属我个人的“肺腑之言”,希望对期望做律师的法学院学子,或意图转型做专业化律师的同行有所帮助。
二、律师之间“合则共赢”,“斗则双输”
我用两个真实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一:台湾蔡某某被控贩卖、走私冰毒96公斤一案。
具体案情这里不展开。此案,我和周峰剑律师介入之前,已有4名律师被解除委托,原因应是办案效果不佳,办案不专业。我们介入此案后,撰写的辩护词长达96页,加上质证意见、调查取证申请书、情况反应函等各种文书共超过130页。由此可见,该案绝非“无从下手”的“铁案”。此案中,我们收取的律师费比上述的四位被解聘律师总律师费要高,但我们的付出和法律文书成果,起码是之前律师的十几倍,可谓“一分钱,一分货”。
刑事律师办刑案,目的是为了追求“名利双收”和阻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并从中赢取当事人的肯定和信任,找到自己职业的存在价值。但上述的四位被解聘律师,收取的律师费不高,所起作用有限,且因耽误“时机”而被当事人及其家属“不认可”。反之,其完全可以选择找专业毒辩律师合作办案,最终收取不菲律师费,并从中提升自己的辩护能力,不至于出现“坑人害己”的双输局面,这可谓“痛惜之极”。
案例二:肇庆的赖某某被控非法制造毒品案
此案涉案毒品重达40公斤,当事人赖某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二审阶段我和梁栩境律师接手此案,案源是同行转介绍来的。我们看了卷宗之后,内心很无奈:一审阶段当事人坚持不认罪,结果却是他律师替他“认罪”了。现在,当事人对他之前的辩护律师仍“愤恨不满”。二审阶段,我们坚持为他作无罪辩护,结果是广东高院裁定发回重审。此客观事实,足以说明此案有无罪辩护的重大空间。发回重审阶段我们继续为他作无罪辩护,案件尚未作出判决。在发回重审阶段,我们对同案犯的辩护律师也很“不满”,其在庭审中,核心辩护意见就一句话:我尊重当事人的自我辩护意见。
对此,我们深感无奈:高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写得清清楚楚: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此案的辩护律师怎么能主动“放弃辩护”呢?放任当事人自我辩护呢?某些刑事律师,难道除了“勾兑”就别无所长吗?且其“放弃辩护”的做法,明显是“损人(我的当事人)不利己(他的当事人)。
我专研刑事辩护十多年,之所以能坚持下来,就是因为诸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持续信任和委托。因毒品案件允许办案机关“推定”当事人主观上明知,且缉毒民警破获毒品大案容易“立大功”,使得司法实务中容易出现“错抓无辜者”的情形,容易出现缉毒民警将“主观上完全不知情、被蒙骗者”错误认定为“大毒枭”的情形,而这恰好是我们毒辩律师的辩护空间所在。我们办理的上述李某某涉嫌贩卖260公斤冰毒案、吴某某走私相当于“1.87吨海洛因”毒品案等案件都属于这种情形。
三、专业律师应主动“走出去”,彰显自己的刑辩特长和成功案例背后的辩护技能
这几年,我在专业律师微信群分享案例或点评其他律师授课几十次,其中在张元龙律师创办的中南刑辩群主讲的次数最多。此外,我还被云南杨俭、孙洁健等律师创建的中华毒辩联盟,任命为中华毒辩联盟广东负责人。同时,我还是广州律协普刑委的委员。以上这些,都是我这些年“走出去”的尝试。确定无疑的是,越来越多律师同行,知悉我是专业刑事律师,专攻毒品犯罪研究和辩护领域,也越来越多的律师同行向我转介绍刑事案件。实践出真知。为此,我本人越来越认可专业律师、品牌律所主动“走出去”的做法。
综上所述,个人观点:专业律师,品牌律所,应勇于“亮相”,勤于公益分享,乐于与同行“面对面沟通”,在执业理念和执业技能方面“深深地了解彼此”之后,同行之间才能信任彼此,选择合作办案,并在同台竞技中“共同进步,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