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的出台,对药企将产生持久的影响。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新版《医师法》共计7章67条,新增“保障措施”章节和19个条例,基于旧法实施以来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短板进行了全面地补充和修改。 这部“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的法律,将对药企产生哪些影响?笔者认为,这种影响如“陈年的美酒”,会更加持久绵长。 带金销售将成为历史 随着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加速推进,按病种付费将进入实质性阶段,不管是DRG还是DIP,最终都将对临床诊疗行为造成革命性影响,也必将在实行药品零差率造成后使得医疗机构药品由资本变为成本再来一次更加彻底的颠覆,而这次颠覆也将随着其全面进入医疗机构,在医院管理者、医务人员骨子里建立起“药品就是医疗服务成本,用的越多成本越大,这种成本意识的加强㛑必将对医师的医疗行为造成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医师法》不但要求医师合理用药,而且不合理用药行为也有禁止性规定。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这实际上就明确告诉药企:带金销售此路不通。 对于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同样也做出了规定。该法五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而这里“严重违反医学伦理规范”,实际上就包括采用国家尚未批准进入临床应用而只能开展临床实验的技术、药物但却没有经过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报批或备案。 而不管是警告、罚没甚至停业、吊证甚或终身禁业对于医师都是灾难性的。而对于收受回扣,不仅仅是《医师法》禁止的事项,同时也是刑法行贿罪与受贿罪的追责范围,因此不管对于医师还是企业一旦摊上都是毁灭性的。 网售药品出现新通道 《医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这一条,实际上将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医疗服务打开了一条新通道。对于药企也是很值得关注的,因为互联网医疗的合法化必将为企业药品销售打开了一条新通道:网售+线下+物流配送。 近年来,国家也非常重视互联网医疗,在推进方面陆续出台很多新政策。2019年8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印发。为互联网医疗医保支付制定了原则。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提出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前提下,进一步放宽互联网诊疗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更让人惊喜的是,最近国家先后出台了两个文件。一个是2021年8月12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目的是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鼓励通过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决患者取药困难问题。 另一个是8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1〕443号),多处涉及信息化建设,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方面,提出积极推动信息和人工智能新技术在基层卫生健康工作中的应用和普及。 这一系列促进互联网医疗政策的积极跟进,为今后企业布局线上销售+线下仓储+物流配送,最终形成企业直接面向基层、面向患者的药品供给保障体系打开了一条新通道。而在这条路上能够提供服务的重点人群就是慢性病、罕见病患者,需要对接的就是医共体牵头医疗机构。 总之,每一个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一定蕴含着机遇与风险,这里作为市场中的医药企业需要做的正是抓住机遇,规避风险,最终乘风破浪,勇往直前。 思齐俱乐部是医药人学习分享社区,为医药个人学习赋能。作者观点和案例仅供学习方法使用,不代表商业公司真实情况。
专栏作者 徐毓才 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副局长 中华医学会医院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员 陕西省政协医卫体委员会特聘专家 出版《基层医改思考》《基层医院管理文萃》《新医改,2015记忆》等著作 来源:思齐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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