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购买布料制作衣服是否构成合法来源?

 朝九晚九 2021-09-03

导语:购买布料并加工成衣进行销售的服装加工厂,作为布料的发行者,是否满足合法来源抗辩的要求,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尺度。两种简单粗暴的方式是:一是只要提供合法的购买凭证即可成立合法来源抗辩,另一种则是在衣服加工制造领域赋予服装加工厂较高的注意义务一概不能成立合法来源抗辩。相对而言,笔者认为本案中广东高院针对个案论证注意义务的高低,再行判断的做法,更为合理。

——广州市天海花边有限公司、广东天海花边有限公司与广州铠琪有限公司广州禾顺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3042号】

云知队案例评述第51期

一、案情简介

广州天海公司、广东天海公司、美国天海公司拥有涉案A0342花型图案的作品著作权。铠琪公司委托禾顺公司生产的连衣裙,该连衣裙两侧及肩袖上缝接使用的蕾丝布料上所使用的花型图案与广州天海公司、广东天海公司、美国天海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在图案排列、组合、花蕊与花瓣的结合等方面基本一致,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铠琪公司、禾顺公司提供完整证据证明该蕾丝布料系通过合法渠道自盈丰公司处购买所得。因此,一二审法院均认定铠琪公司、禾顺公司就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进行了举证,依法可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广州天海公司、广东天海公司、美国天海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二、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申请人从第三人盈丰公司处购买涉案布料,再将涉案布料作为一个部分组合成为被诉侵权产品连衣裙,被申请人系涉案布料以及连衣裙的销售者。被申请人为了证明涉案布料的来源,提供了其与第三人盈丰公司签订的《产品供需合同》、采购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第三人盈丰公司亦确认涉案布料的来源。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前述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布料的来源,亦能够证明其系通过合法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而且,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涉案布料系侵权产品。再者,《产品供需合同》约定的“乙方(盈丰公司)须提供面料原产地证明”条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有意约束合同相对方提供合法产品。因此,被申请人主张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成立。原审法院认定其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申请人广州天海公司、广东天海公司、TIANHAILACEUSA.INC.申诉认为,布料是服装的必要组成部分,被申请人有义务对布料的图案来源进行审查。对此,本院认为,申请人指控侵权的对象是被诉侵权产品连衣裙两侧及肩袖上缝接处黑色蕾丝布料上的图案。该黑色蕾丝布料在被诉侵权产品连衣裙中所占比例较小,不属于组成连衣裙的主要布料;且涉案布料图案在该款衣式中的视觉效果并不突显,不是该款衣式视觉效果的重点。考虑到涉案布料在被诉侵权产品连衣裙中所起作用等因素,本院认为,不应当对被申请人赋予过高注意义务。

本案中,申请人广州天海公司、广东天海公司、TIANHAILACEUSA.INC.还提交了增值税发票、运输单、销售单,拟证明其涉案作品布料在市场中广为流通。对此,本院认为,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产品名称,不能指向涉案作品,与涉案作品不存在关联性;而运输单、销售单系其公司自行制作,其真实性不能确认。退一步而言,即使采信前述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产品在市场上广为人知进而推定被申请人应知或者明知涉案布料附有他人著作权。综上,广州天海公司、广东天海公司、TIANHAILACEUSA.INC.该项申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案例简评

《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购买布料生产加工衣物的销售者即为发行者,如何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不同法院有不同的理解。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

(一)提供合法来源的依据就可以成立合法来源抗辩

1、宁波和合斯曼服饰有限公司富阳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1179号】。法院认为:和合斯曼公司、富阳银泰公司均已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复制品具有合法来源,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特朗斯福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和合斯曼公司、富阳银泰公司明知该产品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故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2、特朗斯福纺织印花(杭州)有限公司与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杭州利星名品百货广场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知初字第781号】。法院认为,被告绫致公司虽然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羽绒服上使用了与涉案美术作品相近似的印花图案,但因其已举证证明羽绒服使用的布料系由被告万事利公司提供的,故作为布料的购买者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认为服装制造者的注意义务较高,不成立合法来源

1、广州市天海花边有限公司与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浙江盛宏服装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终581号】。一审法院认为:绫致公司作为被控侵权服装的制作发行者,并未履行审查所涉面料图案是否已取得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授权的著作权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已存在过错,因此该项抗辩亦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事由。

2、特朗斯福纺织印花(杭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正禧服装厂、广州市嵩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中【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5民初5156号】。法院认为,对于正禧服装厂、嵩彩公司提交的合法来源证据,其提交的进货单及部分聊天记录的日期均在进货商主体注销日期之后,其在进货时并未对进货商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亦未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知识产权情况进行一定的审查,未尽到其所在行业普通理性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故对正禧服装厂、嵩彩公司主张有合法来源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3、苏州华龙针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拉夏贝尔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吴中万达分公司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中【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3355号】。法院认为,虽然该服装是拉夏贝尔股份公司委托金诺公司加工制造,但根据双方间采购订单的约定,金诺公司必须提供正确的面辅料,说明拉夏贝尔股份公司对使用的面料具有决定权,故其应对金诺公司使用的面料来源进行审查,以确保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论证注意义务的高低,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本案判决即是该种观点的代表。法院认为,申请人指控侵权的对象是被诉侵权产品连衣裙两侧及肩袖上缝接处黑色蕾丝布料上的图案。该黑色蕾丝布料在被诉侵权产品连衣裙中所占比例较小,不属于组成连衣裙的主要布料;且涉案布料图案在该款衣式中的视觉效果并不突显,不是该款衣式视觉效果的重点。考虑到涉案布料在被诉侵权产品连衣裙中所起作用等因素,本院认为,不应当对被申请人赋予过高注意义务。

供稿:赵刚

编辑|云知队

天册·合伙人律师组建的识产权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