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困难或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让员工上班,但企业没有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让员工在家待岗,每月发放生活费,员工能否“被迫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迫离职指的是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规定行为,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被迫离职情形包括: 1.企业未提供劳动条件; 2.企业未提供劳动保护; 3.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5.企业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利益; 6.企业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7.企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 8.企业以暴力或威胁的手段强迫劳动; 9.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进行冒险作业;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企业安排待岗,员工能否“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案号】(2021)苏05民终3536号 莉娜2015年5月入职江苏某旅行社,在xx分公司从事门店销售工作,双方签订期至2022年4月的劳动合同。 莉娜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2500元、岗位工资2200元、等级工资800元以及工龄工资和销售提成。 2020年初,公司春节放假后,因受到疫情影响,原定于1月31复工上班推迟到了4月1日才上班。 公司复工后,莉娜上了一个月班,然后公司就通知她在家待岗,工作门店关闭,待岗期间公司依旧为莉娜缴纳社保,并每月支付她基本生活费1616元。 之后双方产生劳动争议,莉娜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7209元。 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莉娜的请求,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公司自2020年5月起关停了莉娜工作的门店,未提供经营场所及工作条件,应支付莉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经计算,莉娜解除劳动合同前平均工资为10922.9元/月。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莉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61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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